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針,切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據《中華人名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規定,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二條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第三條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四條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六條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第七條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第八條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九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管理人員必須由國家消防相關組織機構進行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擔任。
第十條各類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別包裝、分別運輸、分別儲存,嚴禁混裝、混運、混存。
第十一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進行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定,不得亂拉亂接電線或超負荷用電,室內布裝電線須使用阻燃性絕緣導線,並穿管進行敷設。
第十三條各消防重點部位應按照消防重點部位的不同性質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
第十四條需動火作業時,應辦理動火作業申請表,施工前應清除動火現場的易燃物品,施工後認真檢查,確無火種方能離開。
第十五條走廊、出入口應保持暢通無阻,嚴禁堆放易燃雜物。
第十六條禁煙區內嚴禁吸煙。
第十七條配電室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和設施,所有人員所有人必須經過訓練。
第十八條各種電器、照明設備及線路的安裝、使用以及配電室的清潔維護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配電室內不得會客、吸煙、不得動用明火,不得儲存物品。
第二十條 不得在當班時飲酒、睡覺或擅離職守,對設備運行要定時巡視。
第二十一條在宿舍內禁止玩火源、點蠟燭、油燈、燃燒紙物或將燃燒的紙物、煙頭亂扔,不得用紙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燈罩;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寵物進入宿舍。
第四章 考核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未遵守本製度,按將二礦《“三違”人員處罰規定及“三違”行為鑒別標準》《安全獎懲製度》《消防安全管理製度》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製度自2018年3月10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製度由安環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