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礦勞動防護用品(具)管理,強化員工勞動防護,保障員工生命健康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具)是指由礦為員工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02manbetx.com 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預防裝備。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的要求。
第三條勞動防護用品(具)的需求計劃在年初有由人力資源部門編製,報公司有關部門審核、采購。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具)發放和審批。
第五條各科室、各外委單位負責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具)的領取和發放,並建立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具)發放台賬。
第六條礦安環科做好勞動防護用品(具)佩戴的監督,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具)的佩戴情況,發現不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具)的員工,除進行教育外,按“三違”論處,進行罰款。
第七條 領用勞動防護用品(具)時要進行檢查,各種證件必須齊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具)必須有安全標誌,外觀合格,過期用品拒絕領用。
第八條各科室、各外委單位必須加強員工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具)的教育培訓,並監督檢查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九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佩戴、使用勞動能夠保護用品,並做好勞動防護用品(具)保養和維護工作。
第十條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勞動防護用品(具)者,一律折價賠償。
第十一條勞動防護用品(具)由於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單位出具證明,到人力資源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第十二條對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具)的更換或領取,必須以舊換新,對於過期,損壞等報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具)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銷毀,嚴防流失。
第十三條絕緣用品(具)按《絕緣工具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本製度由將二礦安環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