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49號令)、《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等法律法規和規範製訂本製度。
第二章管理規定
第二條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一)本製度所稱職業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二)將二礦按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周期按表1執行,並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三)每年初應製定、落實我礦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並保證所需要的專項經費。
(四)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勞動者進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1、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與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相關的不適症狀的;
2、勞動者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出現職業中毒症狀的。
表1 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 接觸有害物質 體檢對象 檢查周期 煤塵(以煤塵為主) 在崗人員 每年1次 觀察對象、Ⅰ期煤工塵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塵(以岩塵為主) 在崗人員、觀察對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聲 在崗人員 高溫 在崗人員 化學毒物 在崗人員 根據所接觸的化學毒物確定檢查周期 接觸粉塵危害作業退休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七)礦有關部門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麵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
(八)我礦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
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3、對需要複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
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5、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九)職業健康監護中出現新發生職業病(職業中毒)或者兩例以上疑似職業病(職業中毒)的,應及時向轄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等報告。
(十)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三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綜合科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永久保存。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健康監護檔案冊;
(二)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三)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曆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五)職業病診療資料;
(六)職業病觀察對象和職業禁忌症處理意見書;
(七)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條檔案保管
(一)檔案保管要切實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蟲、防火、防盜、防塵、防鼠、防曬;
(二)檔案室要保持清潔衛生,檔案資料擺放整齊,便於資料的管理和使用;
(三)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業務,準確、及時地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務;
(四)對所保管的檔案資料,要經常查看,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要及時進行修補、複製,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五)檔案室嚴禁無關人員隨意進入。
(六)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移交保管。
第五條檔案的借閱
(一)各有關部門、單位、個人查閱檔案資料,須持單位介紹信或征得主管領導同意,並履行登記手續,對所查內容、利用目的作詳細登記,必要時提供複印材料;
(二)檔案原始材料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須外借的,須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
(三)對借閱的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不得拆卷、標記、塗改檔案資料,歸還時保證檔案完整無損。
第三章 附則
第六條本製度由安環科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