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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礦煤場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1-09-07 09:29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外委單位處以裝車罰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將二礦煤場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結合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煤礦(以下簡稱礦)實際情況,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所有煤炭生產加工涉及的外委單位(以下簡稱“外委單位”),包含但不限於負責原煤上篩、篩分加工、裝車、回篩倒運、風選加工、設備租賃、原煤破碎、碼煤撿矸、蓋篷布及其他臨時進場作業的單位。

  第三條煤炭加工部負責對以上各外委單位的監管及考核。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煤炭加工部負責煤場篩分生產期間對外委單位安全管理和生產組織協調進行監管,對日常煤場安全生產負監管責任。要及時發現安全管理漏洞及生產組織缺陷,並監督外委單位落實整改,確保煤場生產安全。

  第五條篩分外委單位作為礦篩分加工及回篩倒運工程承包的主體責任人,是篩分日常生產組織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必須做好篩分的安全管理,包括本單位設備、人員的安全管理以及客戶車煤場內裝車過程中的車輛引導和安全管理。必須提供足夠的人員和設備用於我礦的日常生產,必須保證篩分生產效率和生產能力。

  第六條碼煤撿矸、蓋篷布所屬單位作為礦碼煤撿矸工程的承包人,是篩分碼煤撿矸組織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必須做好本單位員工日常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必須組織足夠的人員保證我礦的日常生產。

  第三章 煤場作業管理

  第七條各外委單位負責人是其所屬區域的安全、生產組織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服從煤炭加工部生產計劃工作落實及監管。生產單位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八條各外委單位煤場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各級安全教育培訓,並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作業,對未取得上崗證便上崗作業的一經發現,對相應外委單位進行500元/人次處罰。

  第九條各外委單位煤場作業人員作業期間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包括安全帽,矽膠防塵口罩(3M3701CN),反光服,勞保鞋,夜間配備手電筒、肩燈等。勞保配備不齊或不符合標準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人的罰款。

  第十條各外委單位煤場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連班作業現象,出現睡崗、脫崗等情況的對當事人所屬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出現連班作業、酒後上崗的,對當事人所屬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對篩分管理人員在崗期間不履職、違反上述勞動紀律的,加倍處罰。

  第十一條各外委單位負責進入各自所屬區域內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第三方單位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單位,第三方單位煤場內作業時未遵守我礦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按製度對第三方單位對應的外委單位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各外委單位每班必須根據當班生產調度會計劃配備所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作業人員、設備檢修人員。以上人員必須在規定開機生產時間前到位並完成與上一班人員的工作交接,開機15分鍾以內人員未到位的,按遲到處理,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300元/人的罰款;若因人員配備不足,導致安全管理不到位、生產組織不利,嚴重影響當班安全生產的,對相關外委單位根據影響時間處以500元/小時的罰款(不滿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算)。

  第十三條各外委單位要做好其負責區域內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本單位人員、其他單位人員、客戶車司機的安全管理工作,對責任區域內的人員三違行為不製止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1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四條各外委單位煤場作業人員必須服從煤炭加工部現場管理人員的監管,嚴禁對監管人員辱罵、恐嚇、肢體衝突、打擊報複。出現不服從煤炭加工部現場管理人員監管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出現辱罵、打擊報複煤炭加工部現場管理人員的,視情節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2000-5000元/次的罰款並對相應外委單位人員予以辭退處理。

  第四章 煤場生產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各外委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開停機時間組織生產作業,若出現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開停機的,要提前報備煤炭加工部並獲得許可,不能按時組織生產且未提前報備或未經許可的,按照實際影響生產的時長對外委單位處以500元/小時罰款(不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

  第十六條各外委單位必須根據當天礦生產調度會計劃要求安排當天生產所需的設備,包括挖掘機、鏟車、翻鬥車等主要生產輔助設備及灑水車、油車、刮路機等一般輔助設備。所需配備的主要生產、輔助設備及配套操作人員必須在當班生產開機前到位,嚴禁遲到或者早退。開機後十五分鍾以內到位的,視為遲到,出現設備遲到的,對相應外委單位按300元/台次進行處罰,若超過1小時不到位的,按1000元/台對外委單位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外委單位篩分現場班長啟停機前必須做好篩分設備的檢查工作,必須在確保人員和設備安全的條件下,嚴格按照01manbetx 01manbetx 要求進行設備的啟停機。篩分集控室必須按照啟停機流程進行啟停機操作,並與現場班長及工作人員做好呼喚應答工作。因篩分檢修後檢查不到位,未做好呼喚應答或不按01manbetx 01manbetx 要求進行設備啟動導致篩分異常停機或發生02manbetx.com 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相應外委單位對期間出現的02manbetx.com 負全部責任,情節嚴重的加倍處罰或出具處罰通報專項處罰。

  第十八條各外委單位現場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在日常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礦調度會的生產安排進行生產,煤炭加工部負責監管,對於不服從煤炭加工部監管或安排重點工作落實不到位的,視情況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2000元/次罰款。

  第十九條外委單位篩分現場管理人員在篩分運行期間必須做好篩分設備的巡查工作,發現故障後及時向煤炭加工部現場管理進行彙報,根據故障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停機檢修。對由於外委單位篩分現場管理人員篩分巡查檢修不到位導致出現故障或故障逐步加大影響篩分生產的,按影響時間對外委單位處以500元/小時的罰款;出現故障後瞞報、謊報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

  第二十條篩分生產過程中,出現卡堵料時必須通知集控人員將卡堵料位置的上下環節全部停止運行,停電掛牌上鎖後並安排專人指揮方可進行清理。清料完畢後,必須及時清點作業工具,下達停送電指令及啟停機指令的必須為同一人。對於不遵守上述規定冒險清料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

  第二十一條篩分停機時必須保證各環節空載,嚴禁滑篩料倉、重板料倉、振動篩內、皮帶上、破碎機內出現積料。出現篩分未空載停機的(滑篩料倉、重板料倉、振動篩內、皮帶上、破碎機內出現積料),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的罰款,因積料造成再次啟動時設備故障或停機後存在發熱起火風險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2000-5000元/次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篩分在停機後平台指揮人員必須將指示燈調至紅燈(禁止翻煤),並做好相關硬質防護措施。出現平台指揮人員未將指示燈調至紅燈或無硬質防護的,對篩分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的罰款;由於私自翻煤造成02manbetx.com 的,篩分外委單位承擔全部責任並報礦相關科室專項處理。

  第五章 原煤上篩管理

  第二十三條根據將二礦現有的煤質條件,原煤上篩外委單位要保證上篩原煤煤質,嚴禁出現矸石上篩及水煤、火煤、冰煤、髒雜煤、鐵器、油桶等維修垃圾上篩,出現矸石煤上篩時,及時調整。出現水煤、火煤、冰煤、髒雜煤、鐵器、油桶等維修垃圾上篩的,按照《將二礦煤質管理辦法》對外委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原煤上篩外委單位必須保證上篩原煤的塊徑,嚴禁出現最大直徑超過1.5米的超大塊,對由於超大塊導致翻煤時卡住車廂的,對篩分上煤單位處以500元/車罰款;對出現超大塊卡住重板料口的,根據影響生產時長,對相應原煤上篩外委單位處以500元/半小時罰款,不足半小時的,按半小時計算。

  第二十五條出現由於原煤上篩時出現鐵器導致篩分故障停機的,根據影響時長,對原煤上篩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小時罰款。

  第二十六條 每班平台上煤車車數必須嚴格按照當班生產調度會要求安排,加工部現場篩分管理人員隨時抽查上煤車情況,出現上煤車與調度會要求不符的,根據所缺車數對原煤上煤外委單位處以300元/車的罰款。上煤車輛故障需及時更換,對於缺少原煤車導致原煤跟不上,或調整上煤位置未提前告知篩分管理人員導致篩分原煤斷料,超過10分鍾按照影響生產進行處理,對篩分上煤單位按500元/次處罰。

  第二十七條原煤車輛應按照礦區道路交通指示牌規定行車,上篩斜坡道上禁止停車及超車,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車輛所屬外委單位,視情節嚴重情況處以500-1000元/次罰款。

  第二十八條平台排隊待翻車輛司機在待翻期間嚴禁下車隨意走動及檢查車輛、吹空濾等,一經發現,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的罰款,由於未按上述規定造成02manbetx.com 的,相應外委單位承擔所有責任。

  第二十九條平台原煤車輛在翻煤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平台翻煤指示燈或平台指揮人員進行翻煤,對不聽從平台指揮人員指揮翻煤、紅燈翻煤、搶翻、惡意別車的,對相應原煤上篩外委單位處以2000元/次的罰款。

  第三十條在有滑篩平台翻煤的,翻煤過程中要求翻煤車緩慢起廂鬥,2擋翻煤。嚴禁快速翻煤,如因翻煤起廂鬥過快導致爬篩或大量直徑小於滑篩寬度的原煤滑至篩下的,對原煤車所屬單位處以500元/次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篩分平台指揮人員必須時刻了解料倉餘料情況,指揮翻煤的頻率,嚴禁出現料倉滿倉後溢料或主皮帶斷料情況。對於因平台指揮人員指揮不當或消極指揮造成平台翻煤不及時導致主皮帶斷料的,對篩分外委單位處以300元/次罰款;因平台指揮人員指揮不當或消極指揮導致滑篩料倉滿倉後溢料的,對篩分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篩分平台指揮人員要時刻查看翻煤平台的散料情況,及時安排和指揮鏟車進行清理。平台倒車翻煤點散料清理不及時的,對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的罰款,對因清料不及時造成車輛後輪陷落或其他事故的,篩分外委單位承擔所有損失並報礦相關部門專項處理。

  第三十三條平台倒車翻煤過程中若有篩下回篩或摻配的,根據實際回篩情況,煤炭加工部現場管理有權要求回篩或摻配車輛優先翻煤或間隔翻煤,原煤上篩單位人員不得阻撓。出現原煤上篩單位阻撓回篩或摻配車輛翻煤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的罰款;出現別車、搶翻或出現語言肢體衝突的,對相關外委單位處以2000元/次的罰款。 工作票管理 第三十四條 為確保機電設備在維護保養時的人員安全,明確機電設備管理責任和安全責任,機電設備進行檢修、保養、調試、巡檢、清理衛生、破碎機處理卡堵料等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參觀人員、機修人員、生產人員、機電技術人員、機電設備廠家技術人員等),在進入生產作業區內上設備作業前必須找負責該區域的集控人員或設備管理員按規範填寫工作票。

  第三十五條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簽發人簽字確認。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字不得代簽。

  第三十六條 工作票必須使用統一格式,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做到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

  第三十七條 工作負責人在填寫工作票時必須填寫清楚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以及工作中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接受兩張工作票,隻有完成了一張工作票的任務,並辦理了銷票手續之後,方可接受另一份工作票。

  第三十九條 工作票使用統一編號,工作票編號必須按編號順序填寫,且編號不得重複。

  第四十條 工作完成後,由工作負責人找集控人員進行銷票,並簽字確認,此項工作終結。

  第四十一條 需停電進行處理的,必須先開具停電作業票,經相關部門及管理人員簽字確認,並確保斷電上鎖後,方可進行其他作業票的簽字確認。

  第四十二條 煤炭加工部負責煤場內作業票的審核監管,發現現場安全防護措施與工作票不符或工作人員與工作票不符的,煤炭加工部有權及時製止,並對相應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工作票由簽發人按編號整理後歸檔留存(每月一次)。

  第四十四條 工作票相關考核:

  (一)沒有按照規定填寫工作票直接上設備作業者,若為內部人員,對其工作負責人考核5分;若為外委單位人員,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

  (二)工作項目、工作地點不清、安全措施不具體,若為內部人員,對其工作負責人考核5分;若為外委單位人員,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

  (三)工作未完成提前銷票者,對其工作負責人考核5分,若為外委單位人員,

  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 工作票上措施及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或工作票簽字人員信息與實際操作人員信息不符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 工作完成後未及時銷票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 工作票簽字由他人代簽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 工作票留存不當的,對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 第七章 篩分檢維修作業管理

  第四十五條篩分外委單位人員需做好篩分設備的日常檢修工作,對因為日常檢修不到位而發生的煤質事故及導致篩分無法正常生產的,視情節嚴重情況對篩分外委單位管理人員處以200-1000元/次罰款,所造成的煤質問題由相應外委單位負責,對嚴重影響我礦正常生產進度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六條篩分生產期間,每班必須配備專職且證照齊全的維修人員從事篩分檢修維修工作,遇到篩分故障需篩分煤炭生產單位機修人員到位的,必須在通知後15分鍾內到位,超出15分鍾未到位的,對篩分煤炭生產單位處以500元罰款,超出30分鍾不足1小時的對篩分煤炭生產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各外委單位在維護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01manbetx 01manbetx 和作業01manbetx ,提前開具上下設備作業票、檢修作業票、動火動焊、登高、動土、吊裝等作業票,未開具作業票進行維修、檢修作業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

  第四十八條外委單位對篩分進行維修時,外委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在場進行監管,嚴禁單人作業,出現單人作業或無人監管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1000元/次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外委單位有義務根據礦方安排、市場客戶需求,及時對篩分進行改造調整,服務市場,降低生產成本。

  第五十條對於需要鏟車或挖機配合篩分維修或清料的,相應外委單位必須有專人指揮,並且必須在篩分停機期間進行清理,由於鏟車或挖機清料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碰撞篩分設備或造成其他事故的,對相關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所造成的損失由相應外委單位負責。

  第五十一條篩分外委單位必須如實做好篩分運行、維修、保養等相關記錄的填寫,嚴禁記錄填寫不及時或隨意編造數據。一經發現,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的罰款。

  第八章 煤場機械設備管理

  第五十二條煤場工程機械包括工程指揮車輛、接送人員車輛、各類型號挖機、鏟車、各類型號翻鬥車、水車、刮路機、平地機、吊車等煤場內工程機械。

  第五十三條煤場內所有工程機械設備必須保證性能良好,尤其是製動性能、車輛燈光、雨刮器、喇叭等,嚴禁設備帶病作業,一經發現設備帶病作業,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並立即停止使用帶病設備,在規定時間內不完成更換或維修帶病設備的,加倍處罰。

  第五十四條所有煤場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且嚴禁雙班作業,嚴禁崗內睡覺,一經發現,嚴格按礦三違處罰相關製度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極端天氣情況下嚴禁冒險作業,必須將設備停放在指定的安全區域內,並做好相應安全措施,對於不聽從現場安排強行作業的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處以500元/次罰款,相應外委單位對期間出現的任何問題負全部責任。

  第五十六條煤場內工程機械設備在行走過程中嚴禁衝撞、橫穿擋牆,對於有意或無意損壞擋牆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並及時將擋牆修複完畢。

  第五十七條工程機械設備保養、加油必須在指定區域內進行,並做好相應防護措施,嚴禁在工作區域內進行維修保養(因故障無法移動除外),維修保養完畢後自行清理維修垃圾。未在指定區域內維修保養或機修垃圾未及時清理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情節嚴重的加倍處罰;未在指定區域內加油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

  第五十八條存在設備協同作業或交叉作業情況時,必須做好呼喚應答,嚴禁冒險作業,未做好呼喚應答的,造成事故的,相應外委單位承擔所有責任。

  第五十九條單鬥挖掘機在煤場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車時嚴禁勺鬥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二)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載、超載。

  (三)單側裝車作業時,隻有在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汽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並發出裝車信號後,方可裝車。雙側裝車作業時,正麵裝車汽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麵裝車應由勺鬥引導汽車進入裝車位置。

  (四)裝入汽車裏的物料超出車箱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後,才準發出車信號。

  (五)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行走過程中嚴禁碾壓線纜,包括已覆土的線纜。

  (六)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由外委單位安排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在後,並與行走線路兩側的設施保持安全距離;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七)嚴禁在高壓線附近作業,確有需要通過線纜下方的,必須將大臂放下,在專人指揮下緩慢通行,距高壓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m,距回流線和通訊線不得小於0.5m。遇雨雪天氣時,嚴禁在高壓線下方通行。

  (八)末煤散熱過程中嚴禁超高段作業,散熱工作麵距坡頂高度不得超過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存在兩台以上挖掘機共同作業時,兩台挖掘機間距不得小於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

  (九)挖掘機作業過程中,挖掘機司機要注意周邊安全,嚴禁碰撞煤場內其他設施、設備和客戶車,對於由挖掘機碰撞所造成的損失,由挖掘機所屬單位全部承擔。

  (十)挖掘機在煤場作業過程中未遵守上述規定的,對外委單位視情況處以500-2000元/次的罰款,所造成的任何事故及損失由相應外委單位承擔,對情節嚴重的加倍處罰。

  第六十條鏟車在煤場作業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鏟車作業過程中必須確保作業區域內的安全,如有人員或其他機械設備擅自進入作業區域,必須立刻停止鏟車作業,並加以製止。出現不及時製止或不注意觀察周邊環境的,對鏟車所屬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因此造成事故的,由鏟車所屬單位負責。

  (二)鏟車裝車過程中必須和客戶車司機及碼煤工做好呼喚應答,必須在待裝車輛停穩後進行裝車,客戶車輛裝車過程中必須先鳴笛示意,在確定廂內沒人的情況下方可裝車;有碼煤工在車上碼煤時,必須提前鳴笛,待碼煤工轉移到安全區域且扶好後方可進行裝車;未遵守上述規定造成事故的,由鏟車所屬外委單位承擔所有損失。

  (三)鏟車協助篩分維修、清理作業時,必須有專人負責指揮,無專人指揮情況下作業的,對鏟車所屬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造成事故的,由鏟車所屬外委單位承擔所有損失。

  (四)鏟車在清理裝車台子或者末煤堆頂部推末子等有落差台階上方工作時,嚴禁平行作業,出現平行作業的,對鏟車所屬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

  (五)鏟車在為破碎機、移動篩分上料過程中的相關要求:

  1、破碎機、移動篩分必須空載啟動,必須待設備運轉正常後方可上料。

  2、上料鏟車給料應均勻連續,不允許兩台鏟車同時給料。

  3、破碎機上料時,禁止尺寸大於1M*1M的煤塊上料,否則會造成刮板堵塞,使破碎機不能正常工作,出現噎死、跳停等情況。

  4、破碎機或移動篩分運行過程中,如有劇烈振動和異常噪音,應立即停止上料且報告設備管理員,排除故障後經設備管理員確認無誤方可上料。

  5、鏟車上料時必須在指定位置處上料,不允許鏟車私自變動位置上料。

  6、鏟車在煤場作業過程中未遵守上述規定的,對鏟車所屬外委單位視情況處以500-1000元/次的罰款,所造成的任何事故及損失由相應外委單位承擔。

  第六十一條自卸卡車煤場內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卸卡車在平台和末煤堆頂部卸煤過程嚴禁衝撞擋牆,自卸卡車起鬥過程應緩慢起鬥,卸完煤後車鬥放下方可駛離卸車區域,塊煤庫存卸車立鬥前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米。

  (二)進入煤場內自卸車輛的製動器、喇叭、燈光、後視鏡、雨刷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若有故障應停止作業並及時處理維修。

  (三)自卸車煤場內嚴禁超車、搶道,嚴禁車未裝滿、未得到鏟車鳴笛示意或放料人員指揮自行駛離裝車位。

  (四)嚴禁外委單位翻鬥車亂排亂卸現象,清理的髒雜煤及時倒運至指定場地,嚴禁隨意堆放。

  違反上述規定的按500-1000元/次對相應外委單位進行處罰。

  第六十二條接送人員車輛、工程指揮車輛煤場內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進入煤場內的工程指揮車、接送人員車輛,必須配有合格的高杆旗。

  (二)嚴禁人員超載,生產指揮車及允許進入生產作業場所的小型機動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保持安全行駛速度:幹線道路限速40公裏/小時;轉盤、交叉路口限速10公裏/小時;冰雪泥濘道路限速20公裏/小時;停車場、辦公區限速15公裏/小時。煤場內執行右側通行的交通規則。

  (三)嚴禁搶道、占道行駛,進入煤場內的機動車輛應選擇安全位置停車,不得將車停在自卸卡車的盲區、轉彎半徑之內(前-15米;左-10米;右-20米),距挖掘機作業半徑15米之內不得停車。駕駛員不得在車內睡覺,道路上停車以不影響生產作業設備正常通行為原則。車輛停放具體地點詢問現場管理人員,嚴禁將車輛停在煤場道路上。

  (四)生產指揮車等小型車輛,行駛中車輛車距不得小於20米,下坡道路及冰、雪、雨等泥濘路麵上要加大車距。

  (五)在風、雨、霧、塵等能見度低的異常天氣情況下,必須打開雙閃燈、防霧燈;臨時停車時,應停在道路右側不妨礙通行的地段,同時打開雙閃燈、防霧燈,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六)對未遵守以上規定的車輛及人員,按500-2000元/次對相應外委單位進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煤炭加工部負責煤場內設備安全的監管工作,有對外委單位處罰並收繳其上崗證的權利。對於拒不配合的外委單位或重複違反上述規定的,加倍處罰。

  第九章 客戶車裝車管理

  第六十四條煤場內負責裝車的外委單位負責煤場生產裝車過程中客戶車的裝車票的簽字確認、排隊、引導裝車工作。

  第六十五條 煤炭加工部負責開具裝車票(按各品種煤客戶車進礦順序進行放車,備注清楚煤種、裝車點、開票時間等信息)並負責對煤場客戶車裝車過程中簽票、排隊裝車等過程進行監管。

  第六十六條已開票客戶車進場後,負責裝車的外委單位現場人員負責查看裝車票所顯示裝車點、煤種是否與該裝車點當班生產情況一致,若無誤,安排客戶車在對應裝車點待裝區域內排隊等待,排隊順序嚴格按照裝車票票麵時間順序,並在“現場管理”欄簽字確認;若票麵信息與該篩分當班生產情況不一致,則做好車輛引導,安排去票麵顯示的裝車點進行裝車或上報煤炭加工部現場管理員。

  第六十七條若負責裝車的外委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對進場車輛確認不準確或引導不到位的,對負責裝車的外委單位處以300元/次的罰款;未按要求進行簽票確認裝車的,對負責裝車的外委單位處於1000元/次罰款,若因此導致客戶車裝車煤種與裝車票煤種不符、未按正常排隊順序裝車的,對負責裝車的外委單位處以2000元/次的罰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負責裝車的外委單位全部承擔。

  第六十八條鏟車駕駛員簽字時必須將鏟車開到作業區域外,鏟車裝車前必須確認到拉煤司機安全後方可裝車,違反上述規定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加倍處罰。

  第六十九條因負責裝車的外委單位現場人員管理不到位造成場內車輛停放混亂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於500元/次的罰款。

  第七十條嚴禁鏟車駕駛員及外委單位現場人員私自安排客戶車輛提前裝車或插隊裝車,若出現鏟車手或外委單位現場人員私自安排車輛插隊裝車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3000元/次罰款。

  第七十一條外委單位現場人員應做好煤場安全管理工作,要及時製止客戶車司機不戴安全帽煤場內隨意走動、進入裝車區域、抽煙、生火爐、裝車期間上車平煤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煤炭加工部現場巡查過程中發現外委單位現場人員對上述客戶車司機不安全行為不製止的,對相關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若因外委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對客戶車司機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相應外委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七十二條塊煤裝車相關管理規定:

  (一)塊煤裝車過程中,出現末煤較多,裝車不幹淨引起投訴的,對相應鏟車所屬單位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並由相應裝車鏟車所屬單位承擔全部損失;大塊、中塊裝車過程中,出現由於矸石較多引起投訴的,對相應撿矸、碼煤單位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且由相應撿矸、碼煤單位承擔全部損失。

  (二)塊煤裝車期間,由於鏟車駕駛員責任心不強導致有白色矸石裝入客戶車導致投訴的,由鏟車所屬單位承擔所有損失並對鏟車所屬單位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

  (三)塊煤裝車期間,在得到撿矸人員明確示意有煤質問題不得裝車的情況下鏟車繼續裝車導致煤質事故的,所有損失由鏟車所屬單位承擔。

  (四)塊煤裝車時禁止鏟車用鏟鬥進行壓實,一經發現對鏟車所屬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

  (五)塊煤裝車過程中,裝車鏟車做好裝車位置散煤的清理工作,負責裝車槽內客戶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此期間內發生的一切與客戶車磕碰等相關事故造成損失的,由駕駛員所屬單位全部承擔。

  (六)篩分外委單位做好篩分日常檢查,出現因篩網破損造成塊煤裝車塊度與要求不符的,對篩分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

  第七十三條各品種塊煤裝車標準

  (一)大塊裝車標準:整體塊度均勻,大小為30-80cm,嚴禁將大量小於20cm的碎煤和超大塊裝上客戶車。矸石、土煤、水煤嚴禁裝上客戶車。具體標準如下圖:

(二)中塊裝車標準:整體塊度均勻,大小為14-30cm,嚴禁將末子及不符合所裝煤種塊煤大小要求的塊煤裝上客戶車。矸石、土煤、水煤嚴禁裝上客戶車。具體標準如下圖:

  (三)三八塊裝車標準:要求整體塊度均勻,大小為8-16cm,嚴禁將末子及不符合所裝煤種塊煤大小要求的塊煤裝上客戶車。矸石、土煤、水煤嚴禁裝上客戶車。具體標準如下圖:

(四)二五塊裝車標準:要求整體塊度均勻,大小為3-8cm,嚴禁將末子及不符合所裝煤種塊煤大小要求的塊煤裝上客戶車。矸石、土煤、水煤嚴禁裝上客戶車。具體標準如下圖:

  (五)塊煤裝車時標準與上述不符的,煤炭加工部現場人員有權要求外委單位立即更換鏟車,外委單位不得有異議。

  第七十四條 末煤裝車相關管理規定:

  (一)末煤車根據礦方現場安排需直裝的嚴格按直裝裝車,直裝噸位不足的及時安排鏟車進行補噸。

  (二)末煤裝車期間,裝車鏟車在裝車過程中必須服從現場管理的安排,出現搶裝、不按指定地點裝車導致出現煤質問題的,對相關鏟車所屬單位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並由鏟車所屬單位承擔所有損失。

  (三)末煤裝車過程中,嚴禁土雜煤裝入客戶車,鏟車將土雜煤裝入客戶車導致客戶投訴的,由鏟車所屬單位承擔所有賠償損失並對鏟車所屬單位處以500-1000元/次罰款。

  (四)末煤裝車過程中,對於明顯發熱冒煙的或被告知發熱煤但仍進行裝車導致裝出火煤的,裝車鏟車所屬單位承擔所有損失,並對裝車鏟車所屬單位處以500-1000元/次罰款。

  (五)庫存末煤裝車過程中,相應裝車區域的鏟車駕駛員做好所屬區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及時清理裝車槽、及時清理裝車場地浮灰、對進入裝車區域的人員及時製止等,由於鏟車駕駛員安全意識不強導致發生事故的,對應鏟車所屬單位承擔所有損失。

  (六)庫存末煤裝車完畢後,裝車鏟車有義務對末煤堆裝車周邊區域進行清理,包括將裝車台階進行清理,將裝車的邊角料進行攢堆,拒不清理的對裝車鏟車所屬單位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

  (七)末煤裝車鏟車必須服從煤炭加工部末煤監裝人員的管理,對不服從管理的鏟車,煤炭加工部末煤監裝人員有權要求鏟車所屬單位進行及時更換,否則對鏟車所屬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

  (八)裝車單位駕駛員應根據客戶車要求進行裝車,裝車噸位誤差不得超過±3噸,超出標準對裝車所屬外委單位處以500元/車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外委單位人員不得收受、索要客戶車財、物,嚴禁裝車鏟車駕駛員及放料人員在裝車過程中索要以及收取小費,經駕駛員舉報後查實,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10000元/次罰款,並對直接收取小費人員做開除處理。

  第七十六條 出現因客戶車司機拒交小費而被拒裝車或超噸、嚴重欠裝的(誤差±3噸以上),或出現車廂內裝車不均勻的,對相關裝車外委單位處以2000元/次罰款。

  第十章 集裝箱倒短管理

  第七十七條 在將二礦負責倒短的集裝箱倒短車隊應服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倒短車隊必須配備雙班司機作業,嚴禁出現連班作業、酒後上崗,若出現司機連班作業、酒後上崗的,對倒短車隊處以1000元/次處罰。

  (二)倒短車隊司機或相關管理人員進入煤場後必須穿戴好安全帽、反光服、防塵口罩等勞保用品,若出現倒短車司機或相關管理人員進入煤場勞保用品穿戴不全的,對倒短車隊處以500元/次的罰款。

  (三)倒短車隊在倒短過程中,倒短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5Km/h,若出現超速行駛的,對倒短車隊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且因超速導致的一切事故,造成的損失由倒短車隊承擔。

  (四)倒短車在倒短過程中,要文明行車,嚴禁惡意超車、別車、堵車等現象,若出現惡意超車、別車、堵車等不文明行車現象的,對倒短車隊處以500元/次的罰款,且因不文明駕駛導致的一切事故及衝突,造成的損失由倒短車隊承擔,情節嚴重的翻倍處理,且相關倒短車司機嚴禁繼續從事將二礦三號篩分集裝箱倒短工作。

  (五)倒短車隊相關輔助指揮車輛進入煤場必須懸掛合格高杆旗,若出現駕駛無高杆旗或高杆旗不合格的生產指揮車進入三號篩分現場的,對倒短車隊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

  (六)倒短車隊在倒短過程中,倒短車司機必須隨時注意周邊環境,謹慎駕駛,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及相應損失由倒短車隊自行承擔。

  (七)倒短車隊在倒短過程中,出現超裝的必須由專人進行卸煤,嚴禁駕駛員自行上車平煤或卸煤,若發現駕駛員爬集裝箱頂部進行作業的,對倒短車隊處以500元/次罰款,且因此造成的事故及損失由倒短車隊自行承擔。

  第七十八條 倒短車隊在倒短過程中,必須服從將二礦三號篩分現場管理人員(含外委單位及將二礦煤炭加工部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若出現不服從指揮的,對倒短車隊處以500元/次的罰款,情節惡劣的,翻倍處理。

  第七十九條 倒短車隊在倒短過程中,出現車輛故障的要及時向煤炭加工部現場管理人員報備,且將故障車輛停靠在安全區域,對無法移動的,務必在故障車輛四周做好安全防護,若出現故障車未進行安全防護隨意停放的,對倒短車隊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倒短車隊自行承擔;發生交通事故後私自處理或隱瞞不報的罰款3000元/次。

  第八十條倒短車隊在接到罰款單的三日內,必須將罰款以現金形式上交至將二礦財務科,逾期加倍處理。

  第十一章 碼煤撿矸及蓋篷布管理

  第八十一條碼煤撿矸及蓋篷布作業必須確保安全,上車碼煤必須掛好防墜器上的安全繩,對於未掛安全繩上車碼煤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

  第八十二條撿矸碼煤和蓋篷布人員根據當天生產調度會安排而定,由於人員不足影響生產的,對相關外委單位處以500元/人罰款。

  第八十三條撿矸人員嚴禁跨越手選皮帶以及在無防護網的皮帶下穿行,發現跨越手選皮帶或在無防護網的皮帶下穿行的,按1000元/次對撿矸人員所屬外委單位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撿矸人員要保證塊煤裝車煤質,出現矸石太多撿不及的情況時,必須立即示意裝車鏟車停止客戶車裝車並立即通知現場管理人員,不及時彙報導致矸石煤裝車的,所造成的煤質損失由撿矸人員所屬單位全部賠償。

  第八十五條碼煤蓋篷布單位必須對煤場內防墜落裝置每日進行巡查,檢查內容包括:防墜器是否完好、鏈接鋼絲繩是否牢固、支撐架有無開焊和變形、是否有反光條、防墜器與鋼絲繩鏈接點是否牢固、防墜器掛鉤是否完好、照明設施是否完好,對檢查出存在問題的及時進行維修更換並填寫巡檢記錄,出現點檢記錄不全或者缺失的,對撿矸碼煤所屬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

  第八十六條上車碼煤前,碼煤工必須對所用防墜器各鏈接點和自身安全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不牢固或安全帶損壞等情況,必須向現場管理員和碼煤工現場負責人彙報,由碼煤蓋篷布單位現場負責人排除隱患,嚴禁碼煤工私自處理。

  第八十七條碼煤蓋篷布作業時,嚴禁防墜器交叉使用。外委單位應負責指揮好拉煤車輛的進出情況,必須保證車輛停放在防墜器的垂直下方,出車時觀察防墜器拉繩是否與車內煤塊或車廂有鉤掛等情況。碼煤工現場負責人必須跟班作業,做好防墜器使用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八十八條使用完畢後,碼煤工必須檢查防墜器拉繩與車內煤塊有無鉤掛,確認無誤後方可下車解下安全帶,防墜器掛鉤之間禁止勾連。

  第八十九條蓋篷布過程中嚴禁篷布工單獨作業或與客戶車司機配合作業,一經發現,對蓋篷布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

  第九十條嚴禁在6級以上大風天氣作業。

  第九十一條安全員不定期檢查防墜器的使用情況,發現違規使用者,可根據危險程度現場給予處罰。

  第十二章 回篩倒運及庫存煤排放管理

  第九十二條回篩倒運翻鬥車在裝車過程中必須與裝車人員做好呼喚應答,待裝滿後方可駛離裝車區域,對於未做好相應呼喚應答導致發生碰撞事故的,對事故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回篩倒運車輛必須滿載,出現裝車不滿的車輛,煤炭加工部現場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對未裝滿車輛進行過磅,所過磅噸位在月底結算時體現,對於阻礙、不配合過磅的人員,對其所屬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外委單位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進行過磅過程中的安全指揮工作。

  第九十四條回篩倒運車輛數量必須按照當天生產調度會安排進行配備,對回篩倒運車輛不足的,對相關外委單位處以500元/車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篩分回篩需經煤炭加工部現場管理人員同意,並由相應外委單位派專人現場安排,杜絕火煤、矸石煤上篩,一經發現,對相關責任人所屬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的罰款,且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相關外委單位承擔。

  第九十六條庫存末煤排放及標準:

  (一)末煤排放時,負責末煤倒運的相關外委單位必須有專人負責指揮排煤,排棄工作麵向坡頂線方向必須有3%-5%的反坡,排棄區域有連續的安全煤擋,高度不小於80cm。到界區域安全煤擋要求連續,高度不小於80cm,頂寬不小於1m,特殊情況下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無專人指揮、煤擋不連續其中一項不符合要求的,對負責末煤倒運的煤炭生產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

  (二)頂部排煤卸車時,汽車應垂直坡頂線緩慢倒車,嚴禁高速倒車、衝撞安全牆,確認排煤工作麵和安全擋牆無問題時,後輪胎要靠緊安全擋牆卸煤;有鬆軟或下滑可能時,需場內排煤。

  (三)末煤堆排放高度12m,嚴格做到幫齊頂平(幫齊:在任意20m長度的範圍內平整度允許誤差±1m;頂平:在平盤上任意20m長度範圍內的平整度允許誤差±0.5m)。

  第九十七條 庫存塊煤排放及標準:

  (一)庫存塊煤堆放必須在指定場地內堆放,要求整齊有序,整體呈三車為一列,每列之間間隔5米(消防通道),且庫存塊煤按其煤質數據(如鈦值、硫值等相關指標)分類進行堆放;首先沿直線由指定場地一端依次單行排煤到另一端,每車排煤時要緊靠前一車所排煤堆進行排煤,待一行排到頭後再起第二行,緊靠前一行進行排煤,在第二行排煤期間,邊排邊安排鏟車對已排兩行煤沿排煤走向攢起,要求高度4.5米,待第二行與第一行排齊後再緊靠第二行進行第三行排煤,第三行排煤與前兩行保持一致。在第三行排煤過程中邊排煤邊安排鏟車對所排煤沿第二行進行修整。第三行排滿後另起一列,與前一列間隔5m,要求每列底齊頂平,底部寬10米,高度4.5米。

  (二)外委單位人員未及時向煤炭加工部現場管理人員詢問庫存塊煤堆放場地和堆放標準而自行安排塊煤排煤導致堆放煤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或不按煤炭加工部現場管理人員安排亂排亂卸導致庫存煤堆放不符合標準的,對相關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的罰款並由相關外委單位進行恢複和整理。

  (三)庫存煤的堆放必須按煤炭加工部現場人員指定區域堆放、明確堆放標準,由相關外委單位安排專人負責現場排煤指揮;庫存煤場地規整攢堆設備(鏟車)由外委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三章 煤場道路維修保養及灑水降塵管理

  第九十八條煤場內道路包括煤場內主幹道路、末煤直裝道路、回篩倒運道路、消防通道以及其他生產輔助道路。

  第九十九條煤場道路相關標準:

  (一)煤場道路由路基、路麵和安全擋牆組成,主幹道和回篩道路要求路基采用戈壁料等硬料進行鋪墊,小於50mm的岩石粒度占70%以上。

  (二)煤場內主幹道、回篩倒運道路為雙車道,寬度不得低於12米,消防通道為單車道,寬度不得低於5米,根據生產需要,可適當加寬煤場道路。

  (三)回篩倒運道路兩側必須設置擋土牆,末煤堆上坡道路必須設置煤擋,高度不小於重型卡車輪胎直徑的2/5,坡道應適當增加高度,安全擋牆要求坡麵和頂部平整,頂部寬度不得小於1米。

  (四)煤場內縱坡坡度小於8%,對於需要穿過電線的道路,要求35KV高壓線路距離地麵高度不得小於12米,6KV高壓線路距離地麵高度不得小於10.5米。

  第一百條煤場道路保養相關規定:

  (一)煤場回篩倒運道路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按1000元/處對相關外委單位進行罰款。

  (二)煤場道路路麵要求平整,回篩倒運路麵不允許出現長1米,寬0.15米的坑包;消防通道不允許出現長1米,寬0.3米的坑包,每出現一處坑包,對篩分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

  (三)煤場道路散料及時清理,不得出現高度超過20cm的散落煤塊,發現高度超過20cm的散料,相關外委單位應立即進行清理,出現超過30分鍾未清理的,對篩分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

  (四)煤場回篩倒運道路浮灰及時清理,具體堆放地點以煤炭加工部現場管理要求為主,不得隨意堆放,出現一次浮灰厚度超過10cm,對相關外委負責單位處以500元/次的罰款。

  (五)篩分外委單位負責煤場道路翻漿冒泥的清理或墊沙土料,對於打滑陷坑的客戶車,外委單位設備有協助客戶車的義務,對態度惡劣拒不協助的相關外委單位按500元/次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煤炭加工部負責煤場道路的質量監督,有對相關外委單位的考核權。

  第一百零二條相關外委單位應做好煤場區域和回篩、倒運道路的灑水降塵工作;並在當天調度會議上彙報當班灑水降塵工作,包括灑水車數、灑水區域和存在的問題。

  第一百零三條外委單位必須按照生產調度會安排配置煤場灑水水車,配備水車不足的按2000元/車對相關外委單位進行處罰。

  第一百零四條相關外委單位必須保證所管轄及使用區域內的地麵潮濕、無揚塵,浮灰及時清理,若因揚塵過大對生產造成影響或發生事故的(風力5級以下),對相應外委單位罰款2000元/次,且相關損失由外委單位承擔。

  第一百零五條冬季煤場灑水必須進行霧狀噴灑或間隔分段噴灑,坡道附近不準連續灑水,避免成片結冰;行車時車輛不能打滑,道路不能起塵,禁止出現3平方米以上結冰麵積,否則根據結冰麵積對相關外委單位罰款300-1000元/次,由於灑水結冰導致發生事故的,損失由相關外委單位承擔。

  第一百零六條夏季煤場地麵幹燥後出現揚塵(風力4級以下)通知相關外委單位灑水後超過半小時水車未到位進行灑水的,對相關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超過1小時罰款1000元/次,超過2小時由將二礦進行專項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禁止“自流水車”進入煤場灑水,“自流水車”灑水按照“三違”處理,每發現一次罰款300-500元。

  第一百零八條煤場浮灰須及時清理,避免影響灑水降塵的效果。

  第一百零九條對於拒不配合灑水降塵的外委單位,可根據上述條例加倍處罰。

  第十四章 煤場防滅火及環境保護管理

  第一百一十條外委單位負責其管轄區內的防滅火工作,指定防滅火負責人。防滅火工作必須及時到位,杜絕出現明火及大麵積火情。因防滅火工作責任履行不到位,出現1平米以上2平米以下明火火情的罰款1000元/次;出現2平米以上明火火情的罰款5000元,並根據火災事故造成的影響賠償礦方相應損失。

  第一百一十一條外委單位負責其管轄及工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時組織人員清理所負責區域內垃圾,環境衛生差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次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各外委單位負責本單位所管轄區域內的滅火器的管理工作。根據實際工作區域性質安排合適的滅火器,定期做好滅火器的點檢,發現滅火器不合格後及時更換,發現滅火器類型與實際要求不符或滅火器超壓、失壓未及時更換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罰款;發現滅火器點檢不合格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每次罰款;發現滅火器提前點檢的,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1000元/每次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各外委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設備防滅火工作,定期對篩分設備、鏟車、挖機油汙、浮灰進行清理,每發現一次油汙或浮灰發熱自燃的,視情況對相關外委單位處以1000-2000元罰款,因清理不及時造成的損失,由相應外委單位承擔。

  第一百一十四條各外委單位動火動焊時必須做好防滅火措施,動火動焊完畢後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及時處理零星火點,因動火動焊後檢查不到位造成後期冒煙起火的,視情況對相應外委單位處以500-2000元/次罰款,由此造成的事故,由外委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各外委單位必須配合礦相關接待、檢查所需要的環保整治工作,對環保整治不力影響檢查及接待的,對相關外委單位處以2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五章 煤炭加工部與施工單位數據核對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數據核對:

  (一)煤炭加工部在月底做好數據統計並與外委單位進行核對,核對數據必須做到準確無誤,嚴格按照原始單據進行統計核對,不得私自改動,原始單據做好留存。

  (二)外委單位在月底做好數據統計並安排專人月底與加工部辦公室進行生產加工量確認,要求提供所有相關原始單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數據確認、審核:

  (一)煤炭加工部統計最遲必須在每月23日之前,對裝車量、回篩倒運量、零星租賃工時、撿矸碼煤量、蓋篷布車數、破碎量做出統計並彙總。

  (二)外委單位最遲必須在24日之前,做出裝車量、回篩倒運量、零星租賃工時、撿矸碼煤量、蓋篷布車數、破碎量進行彙總。

  (三)煤炭加工部經營專員與外委單位在每月25日之前做好數據核對並確認。

  (四)煤炭加工部經營專員與外委單位會計核對無誤後由其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依次找煤炭加工部部門負責人、礦財務科、經營科、計量科、分管礦領導、礦長審核,每月25日前將電子版報表上交經營科及財務科,次月5日前將簽字版上交經營科。

  第一百一十八條數據存檔要求:

  (一)煤炭加工部必須保留所有票據,不得丟失,辦公室內存放一月,其餘票據封存至2號煤場庫房保存。

  (二)外委單位底單自行保存,底單至少需保存一年,做到有底可查,有據可尋。

  (三)煤炭加工部有權要求外委單位提交任何生產相關核算原始單據,如因外委單位無法及時提交相關原始單據導致生產加工量核算出現問題的,責任由相應外委單位承擔。

  第一百一十九條外委單位考核處罰:

  (一)裝車量、回篩倒運量數據核對:外委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做出當月裝車量、回篩倒運量統計彙總,並與煤炭加工部統計數據核對,未按規定時間彙總、核對、上報的每超出一天罰款1000元,超出兩天罰款2000元,後續按照超出天數依次疊加處罰。

  (二)零星租賃工時數據核對:外委單位駐礦統計人員必須在每周二將外委單位設備租賃確認單交於煤炭加工部辦公室進行核對,煤炭加工部根據已上交的外委單位設備租賃確認單上時間進行台賬統計,並出具礦設備租賃確認單作為結算依據,未按規定時間彙總、核對、上報的每超出一天罰款1000元,超出兩天罰款2000元,後續按照超出天數依次疊加處罰。

  (三)外委單位必須安排專人進行工程量的核對與確認,在每月生產數據確認單簽字版出具前,外委單位生產數據核對人員必須在礦配合數據結算,否則,對外委單位處以500元/次的罰款。

  (三)外委單位必須每月月底完成當月生產數據核對,由外委單位原始單據提供不及時、外委單位核對人員業務不熟等問題造成生產數據少核、漏核的,責任由外委單位承擔。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條本辦法由煤炭加工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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