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滿足礦生產發展的需要,保持生產設備的良好性能,充分發揮設備的使用效率。
第二條 適用於全礦機電設備的啟封與封存管理。
第二章 職責與管理要求
第三條 職責
3.1機電科是設備啟封與封存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封存設備的狀態檢查與防護處理;負責組織封存設備啟用前的準備工作;負責封存設備封存期間的日常檢查與台賬記錄。
3.2封存設備所在部門負責封存期間現場“6S”管理(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安全);負責閑置或停用設備的封存申請;參與啟封設備的現場移交。
第四條工作內容
4.1設備封存的條件及要求
4.1.1凡已停用或閑置一年以上、價值2000元以上的設備,由設備所在填寫“設備封存申請單”,報機電科核實,經礦研究批準後進行封存。
4.1.2凡申請封存的設備,必須做到技術狀態良好,附件齊全,並要掛上醒目的封存牌,並在機電設備台賬內注明“封存”,對已損壞的設備應予以修複並驗收合格後才能封存。
4.1.3嚴禁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封存的機械設備。
4.1.4設備的封存工作,由機電科組織使用部門的有關人員現場檢查,封存的設備必須保持其結構完整、技術狀態良好。
4.2封存設備的保
4.2.1設備封存的目的是要提高保管質量,保護其不受損失,要采取妥善措施,切實加強封存設備的保管、保養工作,使設備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或至少保持現有的技術狀況,不致遭到自然損蝕而日益劣化。
4.2.2凡新設備或大修出廠後未經磨合的機械設備封存時,應在封存前完成磨合程序並進行磨合保養工作,以便使設備處於正常待用狀態,防止封存日久,一旦啟封時發生遺漏磨合程序的現象,如果由於客觀條件限製,達不到上述要求,則應有明顯標識。
4.2.3凡帶有附屬裝置的機械設備,應盡可能將其附屬裝置集中就近存放,避免主機入庫,附件散置各處發生錯配或丟失現象。
4.2.4凡封存的設備,應做到設備台帳於與實物在存放數量、質量、地點、封存日期要一致。
4.3封存設備的啟封
4.3.1當封存的設備決定再用時,應由使用部門辦理啟封再用手續,填寫“啟封申請單”(一式三份)報機電科批準,並收回封存標誌牌,啟封單一份退回使用部門,作為啟封的憑證,一份交財務部門作為繼續提取折舊和收繳占用費的依據,一份留機電科存檔。
4.3.2封存設備啟用前應做好清洗工作,檢查油孔、油路是否暢通,電氣線路及安全裝置是否靈敏可靠,活動部位注上潤滑油,清除四周障礙,一切準備工作就緒後,接通電源,進行試用運轉,運轉一切正常後方可使用。
4.3.3設備啟用後經試用運轉正常後應辦理設備移交手續,經啟用設備使用部門確認後列入礦正常使用設備台賬內並按相關設備管理製度、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條凡是與公司或上級有關文件相抵觸的條款,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六條 因封存不善造成設備損壞的,考核相關人員5分。
第三章 附則
第七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八條 本製度由機電科負責。
附件:設備封存(啟封)申請表
附件:
將二礦設備封存(啟封)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