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露天煤礦(以下簡稱“將二礦”)施工單位通勤車輛的行車安全管理,維護露天煤礦正常、有序的交通秩序,確保行車安全,參照國家有關交通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明確了通勤車輛行車安全管理的要求,規範和指導行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製度適用於將二礦各施工單位。
第二章管理細則
第四條通勤車輛駕駛員必須具有相應車型的駕駛證並經礦培訓合格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條通勤車輛在礦區內道路上發生故障後,應當按照規定在車前、後30米處各設置兩個帶反光三角警示標誌,車輪下兩側設置車輪止退器,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第六條地麵上在固定的永久性道路行車最高時速為40km/h,采場幹線道路符合標準化要求的道路行車最高時速為30km/h、排土場各道路最高時速為20km/h。
第七條行車中,兩車距離不得小於30米,下坡道路及霧天、沙塵暴天氣路麵上要加大兩車之間的距離。
第八條大風、沙塵暴等能見度大於30m的天氣,必須打開防霧燈、大燈;能見度低於30m時不得行駛,同時打開大燈或使用閃光燈。
第九條車輛必須避讓正在路麵上工作的平路機、灑水車等輔助設備。
第十條生產指揮車輛必須安設車載警示燈,灑水車必須安裝具有聲光信號的警示裝置。灑水車、平地機等作業時須開啟具有聲光信號的警示裝置。其他作業車輛燈光設施、消防設施必須配置完好。
第十一條嚴禁施工單位生產指揮車輛無故隨意在采場內活動。
第十二條礦區內拉運材料、設備的外來車輛須由施工單位管理人員指引進入采場指定作業區域。
第十三條通勤車輛輛須嚴格按照礦區內限速標識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十四條嚴禁超速行駛,嚴禁酒後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駕駛室嚴禁超員。
第十五條嚴禁駕駛人員在車輛行駛中接打手機,接打手機時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第十六條需臨時進入采場的工程施工、維修車輛,相關施工單位進行采場交通安全培訓後,由施工單位管理人員指引進入采場相關區域。
第十七條采場內所有車輛必須按照爆破單位要求在預警信號拉響後立即撤出人員、設備。
第十八條違反本製度的,依據《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交通車輛安全管理辦法》及《將二礦車輛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製度由機電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