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露天煤礦(以下簡稱“將二礦”)生產技術管理,遵守《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建設安全規範》和《爆破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充分發揮技術要素在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工程質量,提高生產效率,保證安全生產,結合將二礦生產實際,特製定本製度。本製度適用於將二礦及各外委施工單位。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二條將二礦成立以礦長為組長,總工程師為副組長,其他礦領導及各部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煤礦生產技術管理領導小組,管理辦公室設置在生產技術科。
領導小組管理職責:
(一)負責傳達國家有關生產、技術、質量等管理方麵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指示。負責完善將二礦有關生產、技術、質量等方麵的製度和標準,參與編製將二礦相關技術01manbetx 、規範,做好技術支持和服務。
(二)負責建立適合將二礦生產技術管理的組織結構,貫徹執行公司生產技術管理製度。
(三)負責組織、編製將二礦中長期規劃,負責年度采礦設計、月度計劃的編製,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參與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和01manbetx 。
(四)負責研究與製定采礦技術方案與開采工藝、生產布局,並負責實施落實。
(五)負責將二礦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歸類和存檔。
(六)負責將二礦礦建工程管理,指導將二礦各參建單位做好基建工程竣工資料的製作及移交工作。
(七)負責將二礦總圖、地質、測量、煤質、煤炭儲量及水資源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總工程師是將二礦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建立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安全技術管理體係,對本單位安全技術工作全麵負責,各部門技術管理人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技術負責。
第三章采礦生產設計管理
第四條采礦生產設計分類
(一)采礦設計:是指根據既定生產工藝、開采參數、生產經營指標對將二礦進行的采剝工程設計。
(二)中長期規劃:是根據初步設計及煤炭市場銷售情況對將二礦進行的中長期規劃性采礦設計,一般按五年,滾動編製周期為三年。
(三)年度采礦設計:是指依據初步設計和中長期規劃,根據公司下達的年度生產指標,結合現場實際條件對將二礦進行的年度采礦設計。
(四)月度采礦計劃:是指按照年度采礦設計,根據月度銷售及生產計劃,結合現場實際條件對將二礦進行的月度采礦設計。
第五條主要職責
(一)礦長職責:負責組織編製將二礦的發展規劃。
(二)總工程師職責:
1.負責組織開展將二礦中長期規劃及審核;
2.負責組織年度采礦設計及審核;
3.負責組織采礦單項重點工程方案設計及審核。
(三)生產技術科職責:
1.編製將二礦中長期規劃,為將二礦發展規劃提供采礦技術依據。
2.負責將二礦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3.負責將二礦年度、月度采礦設計的編製。
4.負責采剝工程質量管理和驗收工作。
5.負責將二礦鑽孔、爆破、采裝、運輸、排土安全技術管理和采剝運輸道路養護管理。
6.負責編製影響年度工程進度的重點工程單項設計。
7.提供采礦生產設計所需地質模型及地測圖件,完成設計放樣工作,完成年度及年度以上采礦設計中的邊坡穩定性03manbetx 與評價工作。
8.負責將二礦總圖、地質、測量、煤質、煤炭儲量及水資源管理等工作。
(四)經營科職責:與公司相關部門對接,向生產技術科提供煤炭市場預測數據及銷售計劃。
(五)機電科職責:向生產技術科提供設備使用計劃、設備檢修計劃及供電章節部分的編製。
(六)煤炭加工部:向生產技術科提供各原煤加工係統年度、月度的原煤加工量。
(七)安環科:向生產技術科提供水保、環保方麵計劃。
(八)其他科室職責:按照采礦設計執行計劃,及時反饋相關信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對采礦設計提出調整意見。
第六條采礦生產設計資料的收集
(一)生產技術科按照生產設計要求提供所需的地質模型、地質報告和測量驗收平麵圖、剖麵圖等相關圖紙資料,每月按時完成采剝驗收圖、可采煤量表、回采率表、邊坡監測資料,每月提供排土場驗收圖。
(二)采礦設計所需其他資料由將二礦生產技術科負責協調收集,相關部室配合。
第七條采礦生產設計編製
采礦生產設計分為中長期規劃、年度采礦設計、月度采礦設計和單項設計。
(一)按照公司安排,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科根據將二礦初步設計編製中長期規劃,一般按三年滾動編製。
(二)年度采礦設計包括采礦、防排水、機電、邊坡設計等部分。
1.年度采礦設計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計劃說明書、采礦設計平麵圖、采剝工程平麵圖、采剝工程剖麵圖、供配電係統圖、防排水平麵圖、重點(單項)工程設計圖表等。
2.年度采礦設計由生產技術科組織將二礦采礦技術人員依據初步設計和中長期規劃,並結合現場實際情況進行編製,防排水設計以采礦設計為基礎進行編製。
3.年度采礦設計完成後由生產技術科組織公司內部相關專家、礦生產技術人員及相關部室進行評審,針對會上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後的設計經礦相關部室、礦領導及公司領導批準後於次年的1月1日前下達,並報公司相關部門備案。
(三)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設計要做邊坡穩定性03manbetx 與評價。
(四)月度采礦設計由將二礦生產技術科編製,報將二礦相關礦領導審核批準後執行。
第八條采礦生產設計變更
(一)年度采礦設計執行過程中如需要調整,應由設計執行人員以書麵形式向生產技術科提出變更申請,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由生產技術科按照批準中的要求修改設計方案,修改後的方案再次按照年度采礦設計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由生產技術科向礦相關部室和單位下發《變更通知書》以及新的設計方案,按照更新後的設計方案執行。
(二)月度采礦設計在生產過程中如需變更,應由設計執行人員以書麵形式向生產技術科提出變更申請,由生產技術科修改並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九條采礦生產設計評審程序
(一)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采礦設計編製完成後由生產技術科組織公司內部相關專家、礦生產技術人員及相關部室進行評審,針對會上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後經礦相關部室負責人審核,礦領導及公司領導批準後於次年的1月1日前下達,並報公司相關部門備案。
(二)月度采礦設計經相關礦領導批準後,下發礦相關部室、生產單位執行。
第十條采礦生產設計的貫徹執行
(一)經審批後的采礦生產設計是生產和經營工作必須遵循的文件,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有關科室、相關單位人員學習貫徹。
(二)各相關部室和生產單位必須執行采礦設計的相關文件,在生產(操作或作業)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或為設計實施設置障礙,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設計時,必須按采礦設計變更程序申請變更,經批準後執行。
(三)生產技術科負責按照日保周、周保月、月保年的原則,將年度采礦設計分解執行,設計執行部門應按月向生產技術科反饋采礦設計執行情況。
(四)對於生產中的一些采礦技術難題,由生產技術科組織礦相關部門協商解決。
(五)防排水工程設計(方案)的實施應實行主管領導負責製,以保證采剝工程正常推進。
(六)將二礦的鑽孔、爆破、采裝、運輸、排土各生產環節由生產技術科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組織,外委單位執行。
(七)生產技術科對各相關部室和生產單位的生產計劃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不符合規定者立即糾正,並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生產設計評估
組織公司內部專家及技術人員針對將二礦中長期規劃方案進行評估。
(一)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采礦設計執行過程中需要進行定期評估,中長期規劃兩年評估一次,年度采礦設計半年評估一次。
(二)準東能源研究院負責組織公司內部專家及技術人員對將二礦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采礦設計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設計執行情況、地質條件變化情況、煤炭銷售計劃變動情況、采礦工藝變化及調整情況等。
(三)將二礦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采礦設計的評估應有記錄,包括公司內部專家、技術人員的評估意見及結論性意見等。將二礦生產技術科根據設計評估結論性意見判斷設計是否需要調整。
第十二條采礦生產設計的技術保障
(一)煤質檢測技術保障:銷售公司煤質科應強化質量標準化建設,製定煤質檢測控製程序,業務人員必須嚴格按程序進行煤質檢測。對不負責任、弄虛作假的,嚴格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軟件管理保障:運用加密技術保證地質、測量、采礦軟件專一性。加密鎖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統一管理,各部門從生產技術科領取的加密鎖隻能在相關部門內部使用,並負責做好加密鎖的登記、保管和使用工作,如有遺失和損壞,將追究領取人、使用人和部門負責人責任。
(三)技術保密:各生產部室、生產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采礦生產設計保密製度,維護企業利益。如有泄密,將嚴懲責任人。
第四章安全技術審批
第十三條各類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內容應符合《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範》、《煤炭露天采礦製圖標準》、《露天煤礦初步設計》以及上級有關文件、指示,應體現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環境允許的原則,保證依據充分、正確,內容全麵、具體,安全措施可靠,能夠有效指導生產施工安全。
第十四條采剝生產、防治水、邊坡治理、機電安裝、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等單項工程設計和方案由業務部門負責編製,經相關業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逐級上報分管礦領導審批。分管礦領導認為有必要時,可組織專題會議研究討論。
第十五條針對年度采礦設計及較大的采剝生產類、防治水、邊坡治理、供配電等單項工程設計和方案,須由分管礦領導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其他礦領導參加專題會議研究討論,經修改完善、會簽後上報公司審批。
第十六條01manbetx 、作業規程、01manbetx 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組織經礦領導及生產技術科、調度室、機電科、安環科、煤炭加工部等有關部室人員彙審簽字後,及時向有關單位人員貫徹,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年度采礦設計應在開工前30天完成審批,以便編製作業規程;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0天完成審批,以便學習貫徹;各單項工程設計和方案(含安全技術措施)應在開工前2天完成並審批下發施工單位(或部門)。
第十八條審批人員應具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公司任命的行政、技術職務。無行政、技術職務者,不具備審批資格。
第十九條編製、審核、審批人員必須根據業務職責和管理權限履行編製、審核、審批職責,不得越權。
第二十條堅持一施工一措施的原則,每個單項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工程設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否則嚴禁施工。
第二十一條已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由單項工程負責人組織提前向參與施工的責任單位傳達貫徹。每次傳達貫徹後,學習人員必須簽字確認,未參加學習的要進行補課。嚴禁任何人代簽,發現代簽者對技術人員、責任者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礦有關領導、業務部門及施工單位技術人員要定期檢查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執行情況,對無安全技術措施或未按要求作業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責任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定期進行修訂、完善。
第五章到界台階生產技術管理
第二十四條到界台階是指達到設計規定分區開采境界、最終開采境界或存在超過5年以上的台階。到界台階的設計、施工與驗收均應按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生產技術科必須做出到界台階的單項設計,設計應包括:
(一)到界台階的範圍,包括區間與標高。
(二)到界台階參數的設計。
(三)對到界台階的鑽孔、爆破、采裝作業要求。
(四)到界台階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生產技術科應對到界台階進行穩定性評價,對不穩地段做好加固工程設計和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到界台階範圍內的煤柱回采應嚴格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技術措施作業。
第二十八條承擔到界台階施工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到界台階的施工管理工作,其職責為:
(一)根據礦年度采礦設計的要求,具體編製到界台階的鑽孔、爆破、采裝技術措施。
(二)按所編製的措施組織施工,必須達到礦年度設計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礦相關業務部門對到界台階設計的施工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驗收、其職責為:
(一)生產技術科檢查到界台階的施工過程,發現工程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要求,責成施工單位及時處理。
(二)生產技術科定期組織測量驗收。驗收工作包括室內圖上檢查(實測驗收圖與設計圖對照)和現場檢查(檢查平盤上積存浮石,邊坡上裂縫、片幫、衝刷等險情)。測量驗收結果均應填入驗收表,分別報有關業務部門與施工單位進行複查,確定處理措施,並嚴格執行。
(三)驗收發現的問題與險情處理完畢,經有關業務部門檢查,在驗收表上簽署合格意見後,生產技術科將驗收表分年裝冊存檔。
(四)生產技術科應建立相應的專門技術管理圖表,定期填繪到界台階情況。
第三十條引進、推廣新技術,並及時總結經驗和取得的成果,在生產上推廣使用,以提高到界台階的施工質量。
第六章采場超高段安全作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階高度不得大於采裝設備最大挖掘高度。
第三十二條超高段作業定義:當爆堆頂部與挖掘機站立水平垂直距離大於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時,此區域的采裝即為超高段作業。其中:
(一)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為挖掘機動臂及鏟鬥的液壓缸全部伸出,鏟鬥向上並提到最高位置時鬥齒頂端到挖掘機站立水平的垂直距離,用Hwmax 來表示;
(二)爆堆高度為煤岩台階爆破後爆堆頂部到下部平盤水平的垂直距離,用Hb來表示。
(三)設挖掘機站立水平與台階下部水平垂直距離為h。則當Hb-h≥Hwmax屬於超高段作業。
第三十三條采裝設備的最大挖掘高度小於煤、岩台階爆堆高度時,需分層采裝,降段處理。
第三十四條挖掘機上挖時,司機室應始終保持在遠離爆堆一側。
第三十五條若發生采掘工作麵挖掘機有超高段違規作業的情況,按5000元/台*次對相應外委施工單位進行處罰。如造成安全02manbetx.com 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
第七章鑽爆技術管理
第三十六條將二礦鑽爆技術管理工作包括鑽孔和爆破工程的作業參數規定和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鑽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將二礦月度生產計劃。
第三十八條鑽爆施工單位必須有鑽孔設計和爆破設計,並報生產技術科、安環科、調度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三十九條編製鑽孔設計必須考慮岩石軟硬、平盤標高及采裝設備規格等情況。
第四十條嚴格按設計布孔,不得隨意改變孔位、孔深。孔深與設計深度偏差不超過±0.5m(預裂孔另行規定),孔距與行距偏差不超過±0.3m。
第四十一條鑽機司機必須嚴格按鑽孔設計作業,無鑽孔設計禁止作業。
第四十二條爆破設計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爆破01manbetx 》等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爆破設計前,應對爆破區域進行地質地形現場勘察,對爆破對象和爆破區域周圍環境、建(構)築物設施進行調查。
第四十四條爆破施工過程中,發現地形地質條件、岩石情況等與原設計不相符時,應及時修改設計或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五條爆破施工前,炮區外圍必須插上紅旗或其它警示標誌,必須清理炮區附近一切障礙物。
第四十六條露天礦常規鑽孔為垂直孔,預裂孔為傾斜孔。
第四十七條對到界邊幫要打預裂孔,打預裂孔時,必須執行設計規定,規格參數偏差不得超過±0.2米,並對預裂孔進行加密,保證預裂孔按設計角度施工,保證預裂孔底與相鄰垂直孔底在3.0米到3.5米之間。
第四十八條鑽孔按設計方向鑽孔,傾角偏差不超過-3度。
第四十九條鑽機距坡頂線距離應與設計相符,誤差不超過±0.3m。
第五十條按標準認真驗收,對不合格鑽孔按要求整改,並做好驗收記錄和驗收標記。
第五十一條爆破岩石的爆堆高度,應與設計相符。
第五十二條爆堆寬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第五十三條爆堆沉降度和伸出寬度,應符合爆破設計和采裝設備要求。
第五十四條采裝後平盤不出現高0.5米,長2~3米以上的拉底。
第五十五條爆破產生的超限大塊每萬立方米不超過3塊。
第五十六條采裝後的坡麵不能出現突出0.5米以上的傘簷。
第五十七條挖掘後的工作麵,坡麵上不能因爆破原因殘留長5米、寬2米以上的硬幫。
第五十八條護孔技術要求如下:
(一)鑽孔完畢後,距孔口30cm以內的岩粉必須清理幹淨,形成護孔圈,防止岩粉倒流孔內,對不穩定的孔口岩壁應進行維護。
(二)鑽孔完畢後,調動孔位時,禁止碾壓已完成的炮孔。
第五十九條鑽機要保持完好、整潔,設備無嚴重跑、冒、滴、漏現象。
第六十條鑽孔時若發現岩石軟硬情況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彙報鑽爆負責人。
第六十一條鑽孔作業必須按鑽孔設計要求進行,並應配備除塵設施,司機應佩戴防塵勞動保護用品,禁止無除塵設備鑽孔作業。
第六十二條嚴禁電纜與導爆索、炸藥、導爆管等相接觸,電纜與火工品保持3m以上距離。
第六十三條嚴禁在裝有炸藥的鑽孔或瞎炮孔上補孔。必須補孔時,要距瞎炮孔位置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參數與原孔相同。
第六十四條鑽機作業時,司機不得進行潤滑、維修等工作。
第六十五條發現鑽機滲油、有油汙應及時停機處理。
第六十六條導爆索起爆網絡技術要求如下:
(一)下導爆索時嚴禁打結,孔口外留0.5~1m夠聯網即可。導爆索必須用鋒利刀具一次割斷。
(二)導爆索起爆網絡應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聯接。搭接時兩根導爆索搭接長度不應小於15cm,支線與主線傳播方向的夾角應小於90度。
(三)連接導爆索中間不應出現打結或打圈。交叉敷設時,應在兩根交叉導爆索之間設置厚度不小於10cm的木質墊塊。
(四)起爆導爆索的雷管與導爆索捆紮端端頭的距離應不小於15cm,雷管的聚能穴應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第六十七條導爆管網絡應嚴格按設計進行聯接,導爆管網絡中不應有死結,孔外相鄰傳爆雷管之間應留有足夠的距離。用雷管起爆導爆管網絡時,起爆導爆管的雷管與導爆管捆紮端端頭的距離應不小於15cm,導爆管應均勻地敷設在雷管周圍並用膠布等捆紮牢固,且金屬殼雷管的聚能穴應與導爆管的傳爆方向相反。
第六十八條起爆網絡檢查技術要求如下:
(一)起爆網絡檢查,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工組成檢查組,檢查組不得少於兩人。
(二)主要檢查內容包括:有無漏接或中斷、破損,有無打結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規定,雷管捆紮是否符合要求,線路連接方式是否正確,雷管段數是否與設計相符,網絡保護措施是否可靠。
第六十九條裝藥技術要求如下:
(一)裝藥前應對作業場地、爆破器材堆放場地進行清理,裝藥人員應對準備裝藥的全部炮孔進行檢查。
(二)應做好裝藥原始記錄。記錄應包括裝藥基本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措施。
(三)雷管腳線、導爆索、導爆管的連線和裝藥必須由專人負責。
(四)混裝炸藥車行車時不應壓、刮、碰壞爆破器材。
(五)裝藥時應進行護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入炸藥中。
(六)裝藥完畢後至少十分鍾後經檢驗合格後才可進行填塞。應測量填塞段長度是否符合爆破設計要求。
(七)裝藥至最後一個炮孔時,應將軟管中剩餘炸藥吹入炮孔中。
(八)預裝藥炮區必須封閉,並在出入口插紅旗作警示標誌,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可進入預裝藥炮區。
(九)預裝藥時間不應超過7天。
(十)雷雨季節、高溫、高硫區不應進行預裝藥作業。
(十一)預裝藥使用的雷管、導爆管、導爆索、起爆藥柱等起爆器材應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十二)正在鑽進的炮孔和預裝藥孔之間,應有10m以上的安全隔離區。
(十三)預裝藥炮孔應在當班進行填塞,填塞後應注意觀察炮孔內裝藥長度的變化。從炮孔引出導爆管端口應可靠密封,預裝藥期間不應聯接起爆網絡。
(十四)水孔水深超2m時應使用乳化炸藥。
第七十條填塞技術要求如下:
(一)深孔、淺孔爆破裝藥後都應進行填塞,不得無填塞爆破。
(二)分段裝藥的炮孔,其間隔填塞長度應按設計要求進行。
(三)填塞作業應避免夾扁、擠壓和拉扯導爆管、導爆索,應保護好雷管引出線。
(四)當填塞物潮濕、粘性較大或表麵凍結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將大塊裝入孔內。
(五)填塞水孔時,應放慢填塞速度,讓水排出孔外,避免產生懸料。
(六)小鑽孔應用鐵鍬人工充填。
第七十一條聯網技術要求如下:
(一)爆破網絡的聯接必須在工作麵的全部炮孔裝填完畢和無關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之後,由工作麵向起爆點依次進行。
(二)電雷管與其他傳爆元件必須緊密接觸,可以采用電工膠布或橡皮筋進行捆綁。
(三)一次起爆的雷管數量不能超過起爆器的最大起爆能力,避免起爆能不足導致盲炮。
(四)雷管應綁緊在距導爆索端部15厘米處,雷管的聚能穴應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五)在聯網完成後至起爆前這段時間應將爆破網絡起爆主線短接。
第七十二條警戒技術要求如下:
(一)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確定警戒範圍,並向爆破影響範圍所有道路、交叉路口派出警戒人員。
(二)未解除警戒之前,任何人員和設備不得進入警戒區內。
(三)凡在爆區的人員、設備,按警戒人員指令,在規定時間內撤離至安全地區,並予以確認。設備因故障停放警戒範圍內必須及時處理。
(四)爆破發生中斷時,必須立即報告爆破負責人,采取措施後方可解除警戒。
(五)炮區檢查人員嚴禁從爆堆上下,避免立足未穩的大塊傷人。
(六)安全警戒距離(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深孔爆破不小於200m;淺孔(二次爆破):不小於300m(均指距炮區前沿的距離)。遇風天且警戒區為斜坡麵,順風時下坡方向警戒距離應適當放大。
第七十三條爆後檢查技術要求如下:
(一)露天淺孔爆破,爆後應超過5min,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二)露天深孔爆破,爆後應超過5min,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三)爆後檢查內容包括:確認有無盲炮,確認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危坡、危石。
第七十四條盲炮處理技術要求如下:
(一)發現盲炮及時上報爆破指揮人員,由爆破指揮人員重新定出警戒範圍,並在該區域邊界設置警戒,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進入警戒區。
(二)應派有經驗的爆破工處理盲炮。
(三)導爆索和導爆管起爆網絡發生盲炮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管是否破損或斷裂,發現有破損或斷裂的應更換後重新起爆。
(四)不應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藥柱。
(五)盲炮處理後,應仔細檢查爆堆,將在其中使用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銷毀;在不能確認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六)爆破網絡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無變化者,可重新連線起爆;最小抵抗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並加大警戒範圍後,再聯線起爆。
(七)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小於10倍炮孔直徑處另行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認並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八)所用炸藥如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時,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後做進一步處理。
第七十五條 露天深孔爆破減少大塊的措施
(一)由一段裝藥改為分段裝藥。
(二)使用傾斜孔代替垂直孔爆破。
(三)毫秒起爆法代替瞬發起爆法。
(四)在保持抵抗與孔距相乘是個定數的條件下,顯著加大孔距,減少抵抗值會提高爆破質量。
(五)在煤層爆破中采用空氣間隔器充填爆破法,以使爆破塊度均勻並減少大塊和粉煤的比例。
(六)采用壓碴爆破。
第七十六條減少拉底的措施
(一)適當加深超鑽深度或在孔底部轟孔成藥壺狀,增加底部裝藥量,藥壺裝藥比加大超鑽效果更好。
(二)在爆破孔底部裝高密度炸藥,其上部裝填低威力炸藥。
(三)按照爆破孔內岩石性質,特別是底部岩石性質分別打適當的超深鑽孔。
(四)個別爆破孔抵抗較大時在坡底打小炮孔,並且與大孔同時起爆。
(五)加大孔徑或減小孔距以克服過大的底盤抵抗線。
第八章運輸道路養護管理
第七十七條完成采煤、剝離、人員、材料等運輸任務的運輸網絡稱為運輸道路係統。
第七十八條礦山運輸道路分類
(一)運輸道路可分為主幹線、半幹線、工作麵移動坑線。
(二)主幹線:開拓道路和地表永久性道路。連接采坑、內外排土場、煤場、調度中心、加油站等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的道路,為主幹線。
(三)半幹線:聯接采坑和內外排土場,使用年限在1—3年的道路。
(四)工作麵移動坑線:鋪設在采掘工作麵、排土場工作麵範圍內,隨采掘工作麵和排土工作麵的推進而不斷移動的道路。
第七十九條計劃與設計
(一)在年度、月度和專項設計中,必須優先考慮運輸係統布置,實現物流流向科學合理,嚴格遵守《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煤礦安全規程》、《廠礦道路設計規範》等規章製度。
(二)道路設計要明確類別,新修建道路設計應包含道路寬度、長度、坡度、彎道轉彎半徑、路基、路麵、排水溝、安全擋牆等參數內容,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道路通過能力驗算。
(三)主幹線、半幹線、工作麵移動坑線等一般設計為雙車道。
第八十條運輸道路圖紙
(一)生產技術科應每月對新建道路情況進行實測並及時更新運輸係統圖。
(二)將二礦要定期對道路規格進行複核,不符合標準的要恢複到標準道路。
第八十一條道路規格參數
(一)道路平麵組成:路基、路麵和安全擋牆。
(二)路麵寬度:主幹線、半幹線、工作麵移動坑線路麵淨寬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道路淨寬滿足安全生產作業需要。
(三)縱坡坡度
1、一般8%;
2、生產支線9%;
3、困難地段可達10%;
4、特殊情況下發生重車下坡的地段,按照上述相應路段減少1%。
(四)橫坡坡度
橫向坡度保持在1.5—2.5%。
(五)淨空
1、35KV高壓線距離路麵最低高度,應大於12米。
2、6KV高壓線距離路麵最低高度,應大於10.5米
(六)行車視距
1、停車視距要求不小於30米。
2、會車視距要求不小於60米。
3、當行車視距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將妨礙通視的障礙物(一般為曲線內側的障礙物,如突出的邊坡、建築等,尤其是折返坡道轉彎處安全擋牆高度應滿足會車視距要求,安全擋牆高度不應大於1.5米)進行清除或修整。
(七)彎道超高橫坡
為使車輛在彎道行駛時不致發生橫向滑動,減少車輛由於慣性發生物料灑落,設置彎道超高橫坡,外側超高規定如下:
1、平麵曲線半徑200m,和車速限製在10km/h以下的路段,可不設彎道超高橫坡。
2、平麵曲線半徑200m—100m路段,彎道超高橫坡為1—2%。
3、平麵曲線半徑100m—80m路段,彎道超高橫坡為2—3%。
4、平麵曲線半徑小於80m路段,彎道超高橫坡為3—4%。
彎道超高橫坡應在曲線起、終點以外的直線段以5%速率遞增,直到達到進入曲線的要求值。
(八)道路交叉
道路交叉點(交叉點係指各交叉道路交彙公共部分的包絡線包圍的道路區域)應是同一坡度。各交叉道路的變坡點豎曲線起點應距交叉點至少20m。
(九)路標
應在行車條件危險路段設有標誌牌,如路口、上坡、下坡、轉彎、限速、危險等路標。
第八十二條其他要求
(一)礦坑道路必須有灑水降塵和道路維護設備,設備數量滿足《設計規範》要求。
(二)遇到車流密度很小,僅臨時調車使用的道路,在平盤寬度有限的情況下,可設置單行車道路時,其標準直線路麵寬度不小於12m。
(三)主幹道、運輸幹道、平盤道路必須進行岩石鋪墊。鋪墊材料一般采用硬度普氏係數f=4~6的砂岩、頁岩石碎塊。小於50mm的岩石粒度占70%以上。
第八十三條采剝工作麵通往排土場、篩分平台的主幹線、半幹線、工作麵移動坑線的養護由施工單位負責。礦內地表道路、客戶車道路的養護由礦調度室負責。
第八十四條運輸道路養護內容包括礦區主幹線、半幹線、工作幫移動坑線的分級養護和安全擋牆的維修、養護。道路日常維護內容:
(一)由於外力破壞而形成的坑、洞、麵層凸凹粗糙等的修補及麵層處理。
(二)安全擋牆的修複。
(三)道路灑水降塵。
(四)溝、溝底、溝壁損壞阻塞的修複暢通。
(五)路麵及視線內的垃圾、土堆的清掃鏟除。
第八十五條道路養護應保證各類標誌牌、警示牌的齊全完好。
第八十六條道路養護應保證路麵的平整度,主幹線、半幹線不允許出現寬1米,起伏0.15米以上的坑包;采掘、排土工作麵移動坑線不允許出現長1米,起伏0.3米以上的坑包;路麵整潔,無翻漿冒泥、無落石、無積水、無冰雪、無雜物;路麵寬度不小於設計寬度。
第八十七條主幹線、半幹線或工作幫移動坑線應進行砂石鋪墊,形成泥結碎石麵層。
第八十八條幹燥的主幹線、半幹線及新修道路的養護,應采取平路機和水車聯合作業,盡快達到道路平整和固結。
第八十九條道路灑水降塵利用采坑湧水;幹旱季節經常灑水,保持路麵潮濕;冬季應霧狀噴灑或間隔分段噴灑,坡道附近不準連續灑水,避免成片結冰;行車時道路不能打滑,不能起塵。
第九十條安全擋牆的維修應達到頂麵、坡麵平整,尺寸符合標準,主要如下:
(一)礦內道路兩側必須設置安全擋牆,高度不小於1米。
(二)安全擋牆頂部寬度不小於1米。
(三)道路兩側與橫向道路交彙時,道路安全擋牆應提前逐漸降低高度,保證小型車行車視距,其高度不應大於1.5米。
(四)安全擋土牆應使用反鏟挖機進行修整,達到坡麵平整。
第九章采裝作業安全技術管理
第九十一條采裝作業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建設安全規範》。
第九十二條挖掘機向汽車裝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勺鬥容積和物料塊度應與汽車載重相適應;
(二)單麵裝車作業時,隻有在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汽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並發出裝車信號後,方可裝車。雙麵裝車作業時,正麵裝車汽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麵裝車應由勺鬥引導汽車進入裝車位置;
(三)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
(四)挖掘提升後,如勺鬥邊緣有懸浮的大塊時,嚴禁回轉裝車,應放下大塊,重新挖掘;
(五)裝載第一勺鬥時,不得裝較大的物料;卸料時應盡量放低勺鬥,其齒尖距車箱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鬥裝車;
(六)裝入汽車裏的物料超出車箱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後,才準發出車信號;
(七)裝車時嚴禁勺鬥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八)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裝、超裝。
第九十三條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作業,退到安全地點,報告有關部門檢查處理:
(一)發現台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二)工作麵有傘簷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三)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險的老空或火區;
(五)遇有鬆軟岩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掘溝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他不明障礙物。
第九十四條操作挖掘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轉中嚴禁維護和注油,不得有人員停留在操作室之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半徑內;
(二)勺鬥回轉時,必須離開采掘工作麵,嚴禁跨越任何設備、設施;
(三)在回轉或挖掘過程中,嚴禁勺鬥突然變換方向;
(四)調整挖掘機位置時,扭轉角度應在15°~20°的增量進行,嚴禁倒退時扭轉;
(五)遇堅硬岩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六)嚴禁在不符合機器性能的縱橫坡麵上工作;
(七)嚴禁用勺鬥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八)挖掘機作業時,必須對工作麵進行全麵檢查,嚴禁將廢鐵管、鬥齒、配件等金屬物和拒爆的炸藥、雷管等裝入車內;
(九)正常作業時,距高壓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m,距回流線和通訊線不得小於0.5m。遇雨雪天氣時,嚴禁在高壓線下方作業;
(十)當室外氣溫超過挖掘機允許作業值時,應停止作業;
(十一)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作業半徑以內。
第九十五條兩台以上挖掘機在同一台階或相鄰上下台階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汽車運輸時,兩台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於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並製定安全措施;
(二)兩台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台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台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九十六條台階坡麵、運輸設備與挖掘機尾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m。挖掘機停止作業時,司機室應位於工作麵相反一側。
第九十七條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前應檢查行走機構及製動係統;
(二)嚴禁碾壓任何電纜,包括已覆土掩埋的電纜;
(三)應根據不同的台階高度、坡麵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四)挖掘機應在平整、堅實的台階上行走,當道路鬆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在後,並與行走線路兩側的設施保持安全距離;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六)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第九十八條挖掘機雨天作業時,遇有水淹和片幫時,應及時將單鬥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並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九十九條挖掘機采剝的台階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需爆破的台階,其高度不得大於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
(二)爆破後的煤、岩台階,應分層采裝;
第一百條作業前應清理場地,填平凹坑,鏟除尖石等妨礙作業的障礙物,清理工作麵坡頂上的浮石、傘簷、清除片幫等安全隱患。
第一百零一條采裝設備在裝車時,嚴禁刮、撞、砸及裝偏車等不安全操作。
第十章排土作業安全技術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排土作業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建設安全規範》。
第一百零三條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保證排棄土岩時,不致因大塊滾落、滑坡、塌方等威脅采場、生產設施等的安全。
第一百零四條排土場最終坡底線與建(構)築物或設施的距離,應根據排土場地基的穩定性及相鄰建(構)築物或設施的性質綜合確定。
第一百零五條當排土場地麵順向坡度大於10%或基底有弱層滑動時,應采取防止滑坡的措施,高台階、多台階排土場應在最下層排棄中硬以上岩石,必要時應清理基底。
第一百零六條排土場卸載區應有通信設施或聯絡信號,夜間應有照明。
第一百零七條汽車運輸排土場及排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場卸載區,應有連續的安全擋牆,其高度不得低於80cm,特殊情況下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麵向坡頂線方向應有3%~5%的反坡。排土線長度最短不得小於30米;
(三)應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岩,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卸土時,汽車應垂直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衝撞安全擋牆;
(五)推土時,嚴禁推土機(或前裝機)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第一百零八條排土場周圍應修築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設施。當排土場範圍內有出水點時,必須在排土之前用盲溝等方法將水疏出。排土場場地應保持平整,不應有積水。排土場最終邊坡,在邊坡驗算穩定的前提下,應按水土保持和土地複墾工程的需要進行修正。
第一百零九條當出現滑坡征兆和其它危險時,應立即停止排棄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恢複作業。
第一百一十條卡車確認排棄工作麵和安全擋牆無問題時,後輪胎要靠近安全擋牆卸料;有鬆軟或下滑可能時,可在安全擋牆前5~6m(土)或3~4m(岩)處卸料。在同一地段進行卸料或推土作業時,卡車與推土機(或前裝機)前後距離不得小於20m,左右不得小於20m,卸料時卡車與卡車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0m。
第一百一十一條排土場必須設專人管理,並經常觀察排土工作線是否全線留有安全擋牆,如發生塌方等,應及時進行填補;管理人員不得在排土作業區或擋牆上坐臥、蹲。
第一百一十二條汽車應按順序駛入排土場,倒車進入排土線,按管理人員的要求倒車和排卸,如無管理人員指令,應停車等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執行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本辦法由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煤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