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將二礦傘簷清理的管理,防止傘簷掉落的現象,影響將二礦生產作業、人員設施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將二礦及將二礦各外委單位。
第二章 傘簷清理
第三條傘簷指台階突出大於0.5m的部分,傘簷處理後最大突出部分不超過200mm。
第四條出現傘簷時,責任單位應及時在台階頂和底同時修築安全擋牆隔離危險區域,防止設備及人員進入,並立即安排專人指揮設備對傘簷進行處理。
第五條因爆破原因產生傘簷時,爆破單位必須及時用免爆機處理,保證采剝工作安全進行。
第六條在采剝工作中產生的傘簷由采剝單位負責及時清理,同時負責清理過程中的安全事項。
第七條傘簷必須由挖掘機或者免爆機在專人指揮下清理,夜班禁止清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八條施工單位嚴格按將二礦施工質量要求組織施工,保證施工質量,避免出現傘簷。
第九條生產技術科根據工程質量驗收相關辦法負責督促施工、檢查、驗收,發現險情或不符合要求的情況,責成施工單位及時處理。
第十條安全環科負責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本製度由將二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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