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露天煤礦(以下簡稱將二礦)礦到界台階管理,防止到界台階形成後出現片幫、滾塊、著火、衝蝕等現象,影響將二礦生產作業、地麵設施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將二礦。
第二章 采掘場到界台階
第三條采場到界台階是指達到設計規定分區開采境界、最終開采境界或存在超過5年以上的台階。凡本年度到界台階均應由生產技術科在年度采礦設計中設計明確,並在設計說明書中做出文字說明,其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年度到界台階的範圍(區間與標高用圖與表說明);
(二)台階要素的規定(段高、平盤寬度、台階坡角等);
(三)對形成台階的采礦作業要求,如鑽孔、爆破、清除浮石、處理裂縫片幫等;
(四)到界台階的防護措施,如護坡,擋牆等;
(五)對估計不穩地段的加固設計。
第四條含有露頭煤的到界台階,應采取防止露頭煤風化、自燃及沿煤層底板滑坡的措施,在開采時嚴禁破壞煤層底板,底板清理嚴禁夜間作業,根據露頭產狀變化情況決定是否留有台階並嚴格控製坡麵角。
第五條臨近到界台階時,應采用控製爆破,不得超鑽並采取減震措施。
第六條控製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
第七條嚴格做到“幫齊、底平”,采掘完的工作台階不得出現突出0.5m以上的傘簷。
第八條 到界台階範圍內的煤柱回采時應按經礦批準的回采技術措施進行,否則禁止回采。
第九條加強對到界台階的邊坡監測力度。
第三章 排土場到界台階
第十條排土場到界台階是指達到初步設計規定排棄位置的台階。排土場(內、外排)的排棄高度和邊坡角,最小排土工作平盤寬度,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排土場到界前100m,排土場最下一個排土台階一定要排棄工程特性良好的中硬以上含大塊(徑向尺寸大於0.5m)多的岩石。利用排土時大小岩塊的自然分級作用使大塊滾落於排土台階下部,形成透水的大塊分層,以利排水,並增加排棄物與基底麵之間的摩擦特性,從而增加排土場的穩定性。
第十二條對有沉降現象的排土工作麵年度到界後,應距離台階坡頂8-10m修築安全擋牆,高度不低於1m,底部寬度不小於3m。
第十三條 為了解排土場的穩定狀況,應及時建立到界台階排土場岩移監測係統,定期對排土場邊坡進行監測,及時監測排土場邊坡的沉降、位移等。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嚴格按將二礦到界台階施工質量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五條生產技術科根據工程質量驗收相關辦法負責施工督促、檢查、驗收。發現險情或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情況,責成施工單位及時處理。 驗收工作包括室內圖上檢查(實測驗收圖與設計圖對照)和現場檢查(平盤上積存浮石情況,是否存在裂縫、片幫、衝刷等險情),製定處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安環科應指定專人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章 隱患處理與考核
第十七條隱患處理
(一)到界台階巡查過程中發現隱患應現場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施工單位巡查人員對巡查處理情況要及時記錄留存,發現到界台階存在危險裂縫的情況要立即報告調度室、生產技術科,必要時需撤離人員和設備。
(三)對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要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製定整改計劃,並組織複查。
第十八條對落實整改不到位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參照將二礦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製度處罰。
第十九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將二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