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道路運輸是露天礦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之一,保證行車安全,是露天煤礦安全生產的前提和保障,露天礦道路運輸是生產技術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為了加強露天煤礦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結合《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執行說明 、《煤礦建設安全規範》(AQ1083-2011)、《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技術規範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立道路運輸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 安全副礦長 礦長助理(生產)
成 員:生產技術科副科長、調度室主任、安環科副科長、各外委單位項目負責人。
職責: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組織道路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和日常巡查。
第三條煤炭加工部負責篩分場地、庫存場地運輸道路管理,調度室負責客戶車道路及地麵其他運輸道路管理,生產技術科負責采剝現場道路管理。各施工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責任區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運輸道路參數
第四條礦山生產幹線道路采用露天礦山二級道路、生產支線采用露天礦山三級道路。剝離主幹線及支線要求用厚度不小於20cm的戈壁料修整路麵後通行,出現坑包不平時重新修整。
第五條 運輸道路寬度:端幫、非工作幫30m、20m,工作幫剝離台階30m,煤台階25m,客戶車下坑道路40m,臨時運輸道路最小寬度15m。
第六條運輸主幹道最大限製坡度8%,臨時運輸道路最大限製坡度10%,重車下坡路段,按上述規定相應減少1%。坡度不應大於設計值且不得超過-1%,運輸道路坡度統一,不允許形成波浪形路麵。道路連續下坡不得超過250m,相鄰坡道間設置40m的緩衝段(坡度不大於3%),橫坡不得超過2.5%。 第七條運輸道路外側必須設置連續的安全土擋,安全擋牆高度不小於1m,頂寬不小於1m,距離坡頂線保持1.5~2m的安全距離,擋牆坡頂處無浮石,擋牆不得用大塊度(徑向尺寸大於0.5m)剝離物料製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條對廢棄的路段,要求修築高度不小於1m、頂寬不小於1m的安全擋牆進行封堵。
第九條幹旱季節要求經常灑水降塵,保證行車時不打滑、不起塵;冬季要做到霧狀噴灑或間隔分段噴灑,要求不能成片結冰,行車時不打滑、不起塵。在開始生產半小時內,要求對道路完成灑水降塵工作,並根據情況隨時對道路進行灑水降塵。
第十條運輸道路重車道限速25km/h,空車道限速20km/h。
第十一條運輸道路兩旁需設反光立柱及道路指示牌,反光立柱每50m設置一處。道路指示牌包括限速指示牌、慢行指示牌、坡道指示牌、彎道指示牌、交叉路口指示牌、特殊區域指示牌等。
運輸道路應根據道路實際情況設置限速、交叉路口等警示標誌,主要運輸路段的轉彎、交叉處應設置夜間能識別的反光標識。
第十二條嚴禁私自更改運輸道路安全擋牆,若因生產需求,需簽批安全擋牆更改審批單,明確擋牆開口長度,並在開口處設置指示牌,將二礦安全擋牆更改審批單必須填寫規範,字跡清楚,審批結束並驗收合格後交調度室、生產技術科和安環科各留檔一份。
第十三條在運輸道路維護上,要求養成“及時清、班班清”的生產輔助施工習慣,保證無積水、無冰雪、無雜物、無落石、無浮灰,清理道路上的散料時,應分類堆放,嚴禁堆在坡底、安全擋牆以及影響安全行車的路段;在不影響安全行車的情況下,清堆的散料或自卸車卸料,要求在一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第十四條運輸車輛空車讓重車、下坡車輛讓上坡車輛、轉彎車輛讓直行車輛、支線車輛讓幹線車輛,有讓車條件車輛讓無讓車條件車輛。
第四章 隱患處理與考核
第十五條隱患處理
(一)道路運輸巡查過程中發現隱患應現場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巡查人員對巡查處理情況要及時記錄留存,對發現道路運輸存在危險情況要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生產技術科,必要時需撤離人員設備。
(三)對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要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製定整改計劃,並組織複查。
第十六條 沒有按照製度執行的,參照將二礦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製度處罰。
第十七條本製度由將二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說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將二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