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廢棄道路管理,保證人員和設備安全,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及評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礦區預計兩個月內不使用或經生產技術科及責任科室確認已失去作用、無需存在的路段,認定為廢棄路段。主要分為暫時廢棄路段,永久廢棄路段。
第二章管理規定
第三條 礦各責任科室根據生產計劃,向施工單位下達廢棄路段封堵指令,施工單位在接到指令後,須立即進行封堵。
第四條 各責任單位對業務範圍內的廢棄路段進行封堵,礦各責任科室負責廢棄路段的監督管理。對於未能按要求及時封堵廢棄路段的單位進行考核。
第五條在廢棄路段出、入口兩側設置安全擋牆進行封堵,封堵擋牆頂寬不得小於1m,高度不得低於1m。
第六條 在廢棄路段兩側的封堵擋牆外側設立警示牌,封堵完成後由各責任科室現場確定是否合格。
第七條 針對已封閉的廢棄道路,嚴禁人員和設備進入,否則對違反規定人員進行相應考核;因特殊原因須進入,應在完成相應工作後將擋牆恢複。
第八條 廢棄路段擋牆日常維護由相應單位負責。
第九條沒有按照製度執行的,視情節輕重給予500-1000元的罰款。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將二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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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礦道路運輸管理辦法 (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