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礦出入坑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安全規定
第二條非本礦車輛未經煤礦企業允許不準入坑。
第三條入坑車輛必須遵守坑內交通規則,不得超速,不得超車。生產車輛限速25公裏/小時,生產指揮車及其它小型載人機動車車速不得超過40公裏/小時。
第四條嚴禁車輛帶病出入采礦坑作業。
第五條車輛與車輛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六條 除正在維修道路作業的平路機、灑水車等車輛外,一切車輛給生產車輛讓行。
第七條 生產指揮車及允許進入生產作業場所的小型機動車必須配置符合要求的高杆旗;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要懸掛明顯的防爆標誌。
第八條 生產指揮車、送人車輛等需停車時,必須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要遠離作業設備,同時拉上手製動,發動機應熄火並掛上擋,防止溜車。
第九條 上級領導或其他單位來礦檢查工作或參觀,必須與安環科取得聯係,經同意後換乘礦內指揮車方準進入現場,特殊情況必須由礦內指揮車帶領方可進入。否則一律不得進入作業現場。
第十條嚴禁工程設備載人進入礦坑。
第十一條車輛起步必須先鳴笛、觀察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起動。
第十二條任何車輛停車再起步時,不得向右起步轉彎或向右起步調頭,確需向右轉彎或向右調頭前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車輛未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得妨礙其他生產車輛。
第十四條在風、雨、霧、塵等能見度低的異常天氣情況下,必須打開雙閃燈、防霧燈;臨時停車時,應停在道路右側不妨礙通行的地段,同時打開雙閃燈、防霧燈。
第十五條遇有警戒人員、檢查人員攔車或遇有“禁止通行”等標誌時,必須停車,在情況不明時嚴禁通行。
第十六條入坑車輛必須配備高杆旗、警示燈,要求旗杆頂部距地麵距離3.3—3.7米,旗麵規格60*90cm,旗麵損壞1/3須重新更換。
第十七條沒有按照製度執行的,視情節輕重給予500-1000元的罰款。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本製度由將二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