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露天礦排土場邊坡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露天煤礦邊坡管理製度》、《煤礦建設安全規範》(AQ1083-2011)、《煤礦安全01manbetx 》、《金屬非金屬礦山01manbetx 01manbetx 》等技術文件、規範編製。
第三條 由生產技術科負責排土場邊坡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 生產技術科職責:
(一)按邊坡變形監測設計要求,組織邊坡日常監測工作,並及時進行監測數據處理,編製邊坡監測03manbetx 報告,報有關部門及礦領導。
(二)做好預測預報,對出現滑動跡象的邊坡,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彙報,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采取有效措施。
(三)根據邊坡監測數據及邊坡穩定性03manbetx ,加強露天礦排土場邊坡研究工作。
(四)每年根據雨季“三防”工作要求,組織對露天礦地麵及采場防排水設施檢查,對防排水工程提出維修處理計劃或新建提議,確保雨季排土場邊坡安全。
(五)把排土場邊坡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生產管理,做好排土場設計並督促施工單位按設計排土。
(六)露天煤礦的長遠和年度排土設計,應結合排土場邊坡穩定性驗算成果,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修改采礦設計或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條 安環科職責:
(一)把排土場邊坡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安全檢查工作,負有環保安全責任。 (二)督促、檢查有關單位落實排土設計、計劃提出的排土場邊坡穩定技術措施。(三)對排土場髒雜煤自燃,及時采取必要的防滅火措施,保證排土場邊坡的穩定。
第六條調度室職責:
(一)負責協調邊坡工程施工設備,對排土場邊坡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二)負責做好相應防洪設施(防洪堤壩、排水溝等)的修建和維護工作。
第七條各外委施工單位職責:
(一)負責按照露天礦排土設計進行施工,符合露天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
(二)負責按管理部門邊坡安全檢查要求,對排土場邊坡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管理部門(生產、調度、安全等)按時進行複查,如發現不按時、按要求進行整改,視情況嚴重程度每次罰款500-10000元。
第三章 排土場邊坡管理基本要求
第八條 排土場位置選定後,應進行專門的地質勘探工作。
第九條 對排土場周圍軟土和細岩進行清除,並挖掘排水溝,以便將雨水順利排出。
第十條 對排土場上方山坡實施彙水截流,將水排至排土場外圍低窪處;對重點地段要修建防護擋牆,防止雨水流向排土場。
第十一條 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寬度、總邊坡角、廢石滾落可能的最大距離,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距離等參數,均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第十二條 排土場平台平整,排土線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呈直線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麵向坡頂線方向有3%~5%的反坡。
第十三條 排土場最終境界20m內,應排棄大塊岩石。
第十四條 排土場進行排棄作業時,應圈定危險範圍,並設立警戒標誌,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危險範圍內。
第十五條 任何人均不應在排土場作業區或排土場危險區內從事撿礦石、撿石材和其他活動。未經設計或技術論證,任何單位不應在排土場內回采低品位礦石和土石。
第十六條 在排土場坡頂線內側30m範圍內有大麵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汽車不應進入該危險區作業,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方可恢複排土作業。
第十七條 隨著排土場邊坡的形成和發展,必須定期進行邊坡穩定03manbetx ,如有不穩定因素應修改排土參數或采取防治措施;
第十八條 實施內排土場前,必須測繪地形,查明基底岩層的賦存狀態及岩石物理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於邊坡穩定的鬆軟土岩。
第十九條 內部排土場最下一個台階的坡底與采掘工作麵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必要時應設置滾石或泥石流攔擋設施。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條生產技術科、安環科、調度室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相關職責,生產技術科監督工作落實情況,若未按職責開展排土場管理的成員,扣除月度績效1-5分/次。
第二十一條排土場管理主要由生產技術科負責,調度室、安環科和施工單位配合,對未履行職責或不予配合的科室或單位,對科室月度績效處以1-3分/次的考核,施工單位處以200-2000元/次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各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此辦法設計施工排土場,對於未按此辦法執行的相關單位,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200-2000元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露天煤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說明。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