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炭庫存管理,滿足煤炭持續銷售需求,規範煤炭庫存日常管理,根據《露天煤礦煤質管理辦法》,結合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煤礦(以下簡稱“將二礦”)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將二礦及外委單位。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職責分工
(一)生產技術科負責對庫存煤場地進行規劃。
(二)煤質科負責庫存煤采樣、製樣、化驗工作;負責煤質數據統計03manbetx 工作,及時向礦領導、生產技術科、銷售公司、煤炭加工部反饋煤質情況。
(三)煤炭加工部負責庫存煤破碎、存儲、摻配、裝車等環節的管理。
(四)調度室負責生產、銷售過程中的有關庫存煤管理的信息收集和組織協調工作。
(五)銷售公司負責跟蹤反饋庫存煤售後情況;收集客戶反映的庫存煤煤質問題。
(六)安環科負責對庫存煤防滅火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章 儲煤、煤場配煤管理
第四條設置庫存煤場地時,必須對場地進行平整。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五條B5偽底板和中灰煤要按照設計、計劃堆存,覆土。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六條庫存末煤在堆存前需在規劃到界位置做好煤擋,嚴禁超界;庫存原煤在堆存前需在規劃到界位置做好標記,嚴禁超界。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七條 庫存末煤集中堆存規整,經壓實後再覆蓋地表土,坡麵覆蓋厚度2米,頂部覆蓋厚度0.5米,做好庫存煤覆蓋的過程管理,確保覆蓋均勻。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八條 庫存原煤堆需要覆蓋地表土時,須先將坡麵覆蓋適宜的末煤,覆蓋厚度0.5米,然後再覆蓋地表土,地表土覆蓋要求同第七款。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九條雨季定期巡查已完成覆土的庫存煤堆,被雨水衝刷露煤的要及時處理,避免長時間暴露於空氣中發熱著火。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十條覆土前,先將庫存煤安全煤擋推至坡麵,再以場地排土的方式使用地表土重新製作擋牆。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十一條 庫存煤堆要經常巡查,塌陷區、裂縫區要及時處理。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十二條 庫存煤堆存時必須安排專人管理並設置明顯排棄標記(如設置彩旗),規劃固定行車路線。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十三條 庫存煤堆不得亂排亂棄,臨時卸載的物料或掉落的散塊要求在一個工作日內清運至指定區域。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十四條庫存煤堆排棄工作麵向坡頂線方向必須有3%~5%的反坡;到界排棄工作麵坡頂和坡底安全土擋要求連續,高度不小於1m,頂寬不小於1m;排棄作業區安全土擋要求連續,高度不小於1m。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十五條 庫存煤堆最終標高與設計值的允許誤差為+1m;庫存煤堆應平整,任意20m長度範圍內的平整度允許誤差為±0.5m。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十六條B5偽底板、中灰煤覆土區域及時寫實上圖,為後期回收B5偽底、中灰煤提供依據。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十七條 庫存煤破碎裝車嚴禁鏟底,鏟底一次罰裝車司機200-500元;底煤損失控製在0.2米內,超過部分按照市場價格對責任單位進行罰款。
第十八條 承包單位要嚴格按照礦安排進行配煤,摻配均勻後再裝車,煤炭加工部監督執行,未按礦規定執行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0元,摻配不均勻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十九條 未覆土的煤堆滅火人員在人工處理或指揮設備處理火情時,嚴禁出現土岩混入情況,確保煤質。如發生土岩混入情況,滅火人員或責任單位負責清理,並處500元/次的罰款。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將二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