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爆破安全警戒由隊長(副隊長或當班負責人)負責。在爆破作業部位設立明顯警示標誌(插信號旗、標誌牌、彩條封閉帶等)。使爆破作業區域相對封閉,禁止閑散人員進入。
第二條在班前交底中爆破隊隊長(副隊長或班負責人)要將警戒範圍和要求對警戒執勤人員進行交底,並負責檢查落實。
第三條重點警戒部位(如爆破區的正前方、重要交通要道口、篩分係統等),警戒執勤人員由副隊長或爆破員執行,其他人員配合。不得由實習生、輔工單獨完成重點警戒部位的執勤任務。
第四條爆破警戒執勤人員,必須佩戴袖章、口哨和配備統一頻率的對講機。
第五條隊長(副隊長或班負責人)必須對安全警戒的執勤情況進行督促落實,隻有在確認安全後方可下令起爆。
第六條爆破公司安全員負責對爆破警戒進行全程監督檢查,發現警戒有遺漏或其他安全隱患,應及時督促爆破隊將隱患排除後方可起爆。
第七條警戒人員必須在指定地點警戒,並監護警戒範圍內的人員和設備撤離至安全地點。
第二章 爆破警戒範圍的規定
應根據不同的爆破環境,按爆破振動、爆破飛石、爆破衝擊波、有害氣體擴散的安全距離理論計算公式,分別計算出安全允許距離,取其中最大值作為爆破安全警戒距離的確定依據。
第八條裝藥警戒:範圍由爆破負責人確定,裝藥時應在警戒區邊界設置明顯標誌並派出崗哨。
第九條人員警戒安全距離的規定:
1、深孔鬆動爆破(孔深大於5m),距炮區邊緣:警戒距離不得小於200m。
2、淺孔爆破(孔深小於5m):警戒距離不得小於300m。
3、二次爆破:警戒距離不得小於300m。
4、遇風天且警戒區為斜坡麵,順風下坡方向警戒距離應為正常距離的1.5倍。
第十條依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2016版)的規定,鬆動爆破對設備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滿足下列規定:
第三章 信號
第十一條警戒信號應采取音響信號,必要時可增加視覺信號。
1、音響信號:對講機。警戒負責人與炮區負責人和警戒人員之間的聯係采用對講機。
2、視覺信號:紅旗,旗麵規格(0.4×0.6)m2,旗杆長度不小於0.5m。警戒人員使用紅旗進行警戒。
第十二條警戒負責人、警戒人員、炮區負責人、起爆人員應實行“三聯係製”,即:
1、第一次信號(警戒信號):間斷鳴單詞長聲,即鳴30s、停、鳴30s、停、30s。炮區負責人向警戒負責人發出警戒信號,隨後警戒負責人確認警戒人員到達警戒地點後向警戒人員發出警戒信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撤出警戒區,設備撤至安全地帶,各警戒人員向警戒負責人回複安全信號,警戒負責人向炮區負責人彙報警戒安全,炮區負責人確認炮區起爆安全,令起爆人員做起爆準備。
2、第二次信號(起爆信號):連續三短聲,即鳴10s、停、鳴10s、停、鳴10s。起爆準備完成後,炮區負責人向警戒負責人發出起爆信號,隨後警戒負責人向各警戒人員發出起爆信號,確認警戒安全後向炮區負責人彙報,炮區負責人確認炮區起爆安全後向起爆人員下達起爆命令,進行起爆。
3、第三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即一次長聲,鳴60s。起爆後經確認無危險時,炮區負責人帶領一名起爆人員進入爆區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向警戒負責人發出解除警戒信號,隨後警戒負責人向各警戒人員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第十三條各類信號均應保證爆破警戒區域及附近人員能清楚地聽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