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將二礦綜合科相關業務對外服務的標準,同時加強將二礦成本管控,特製訂本項對外服務收費標準規定。
第二條本項規定適用於將二礦綜合科相關對外服務業務。
第二章 收費標準
第三條 用餐標準與將二礦有業務來往的經銷商按照員工餐標準執行; 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所有下屬部門和項目公司均按照將二礦員工餐標準執行; 除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其他特變電工序列人員均按照將二礦員工餐的2倍收費; 除以上三項外的人員來將二礦用餐均按照50元/人/天(即早餐:5元/頓/人;午餐:25元/頓/人;晚餐:20元/頓/人)收費; 第四條 住宿標準 將二礦員工家屬來礦探親的且時間≤7天的可以免費住宿,如果>7天的將按照100元/床位/天進行收費(時間以24小時為準)。 原則上除員工家屬外其他外來人員不在安排住宿,如確因業務需要需在將二礦住宿的,將按照:120元/床位/天進行收費(時間以24小時為準)。 第五條 用水標準
(一)與將二礦有長期業務來往的單位按照8元/方的標準收費(如果需調度室水車送的,按照10元/方收費);
(二)礦外其他用水單位均按照15元/方的標準收費(礦外需調度室送的按照18元/方收費)。
第三章 食宿事宜辦理流程
第六條 經銷商用餐由地銷科統一辦理一卡通,到財務科充值後使用;
第七條其他外來人員沒有一卡通的需到綜合科領取飯票後,到礦財務科按飯票金額繳納餐費,飯票經財務科加蓋收款專用章後有效;
第八條將二礦員工家屬住宿的需填寫住宿申請單,由相關領導批示後,由綜合科安排住宿;
第九條其他外來人員需要住宿的填寫完住宿申請單,到財務科繳費後,由綜合科安排住宿。
第十條外來人員在將二礦食宿的,必須遵守將二礦相關管理規定,否則按照製度考核礦方與外來人員對接科室,由綜合科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章 用水辦理流程
第十一條 與將二礦有長期業務來往的乙方單位,可以辦理購水卡,充值後直接到水泵房自動供水係統購水;
第十二條 礦外其他用水單位需購水的,先到綜合科領取水票,然後到財務科繳費蓋章,綜合科安排水房管理員根據水費額度進行供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製度由將二礦綜合科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