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礦區各外委單位、經銷商、各類商鋪(以下簡稱經營場所)的管理,規範礦區各經營場所的宿舍管理、各類餐廳(含食堂)的飲食衛生與安全、環境衛生、供排水、垃圾處理、鍋爐房、便利店等經營場所、公共區域的衛生等管理工作,積極應對政府各類環保、安檢、衛生等部門檢查,整體提升將二礦的礦區麵貌和公司形象,特製定此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管理規定適用於將二礦經營場所及外委單位的後勤管理。
第二章 後勤管理的範圍
第三條礦區及各施工單位、經銷商、商鋪(餐館、商店、休息間、修理鋪、洗浴、理發店等各類商鋪以下簡稱經營場所)的後勤管理全部納入將二礦管理範疇。
第三章 辦理入駐將二礦經營場所申請條件
第四條所有經營場所的單位,應自帶入住申請所需相關資料(《無犯罪記錄證明》、《開展“民族團結一家親”活動結對認親戶家庭情況登記表》、個人體檢表及健康證),到保衛管理部門領取審批表(詳見附件)。
第五條辦理入駐申請人需提供,所有入住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開展“民族團結一家親”活動結對認親戶家庭情況登記表》、人員信息花名冊、個人體檢表及健康證、房屋租賃信息、臨時用地使用規劃信息、營業資質(礦區是否符合礦區規劃標準、各類營業資格證)、經營單位環境、衛生營業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第六條所有經營場所在申請入職營業之前必須在保衛科簽署《治安管理協議》。
第四章 管理細則
第七條礦所有經營場所的管理工作必須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由經營場所對自身的後勤工作進行全麵管理,出現的一切問題由各經營場所承擔。
第八條綜合科代表礦方負責對經營場所後勤的相關工作有指導、監督、檢查、考核等權力,並有權處罰及提出整改意見。 第九條各經營場所物業相關事宜必須服從礦綜合科人員的管理,接受礦綜合科的統一管理,規範後勤管理的各項業務。
第十條各經營場所使用礦任何資源(水、電、暖、網、煤、燃油等)必須按規範流程辦理相關手續;如需交納相關費用的,必須經關聯科室的相關票據。私自改動、更改相關設施者;私自使用礦內資源者;私自排放、丟棄、處理垃圾(廢棄物)者均按礦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禁止私接電源,嚴禁使用電磁爐、電飯鍋、熱得快、電熱毯等大功率1KW以上電器,違者按礦相關規定處罰,並沒收相關電器。
第十二條房間內不得存放大量現金或貴重物品,外出時及時關閉好門窗,丟失責任自負。若出現入室撬鎖、物品丟失事件,及時向保衛科彙報。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礦區建設房屋或臨時使用活動板房,必須按程序到礦生產技術科填寫臨時用地申請單,並經相關科室審簽後方可建設;如若作為經營場所,除上述審簽外,必須經綜合科、礦長批準,並自行辦理按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規定的證件和手續後方可經營。
第十四條凡是在礦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方可經營;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還必須持有衛生檢疫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嚴禁無照經營。
第十五條礦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房屋租讓合同及本管理辦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接受相關行政管理機關與礦區的監督檢查和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礦區內的個體商戶不得擅自改變經營場所和擴大營業麵積,不得超出核準的經營範圍。
第十七條各個體商戶在經營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 糾纏消費者並向其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強行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
② 銷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約定條件;
③ 銷售商品不明碼標價或者提供服務不明示價格;
④ 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⑤ 出售不符合衛生標準、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⑥ 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⑦ 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⑧ 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個人經營的物品;
第十八條商店櫃台、貨架、物品擺放有序,商品分類合理,陳列整齊美觀,無積塵汙垢;店內光線充足、空氣清新;保持衛生整潔,做到地麵無煙蒂、痰跡、紙屑,牆壁、天棚、燈具無積塵,商店周圍地麵無汙水、汙物和垃圾等。商店應在門口設置垃圾箱,並且應嚴密閉合,垃圾做到日產日清;存貨和大件物品分類墊高存放,做到防潮、防腐、防鼠。
第十九條各餐館在采購、生產、加工、經營、運輸、存儲食品時,須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
第二十條餐廳門窗、四壁、天棚、燈具完好。無灰塵蛛網,玻璃明亮,桌椅擺放整齊、無灰塵、無積垢,地麵無油垢、痰跡、煙蒂、垃圾,有流水洗手設備及適量的痰盂、衛生箱,有固定式衛生宣傳板(畫)。生熟食分開存放,冷藏洗滌消毒設備齊全;灶房、灶台、地麵鋪裝完好,無破損,整潔無油垢。
第二十一條盛裝食品的生品、半成品、成品容器應分開,做到洗刷清潔,餐廳消毒;切製生熟食品的砧板分開,刀具鍋勺無鏽、無油垢,碗、盆、筷及售貨工具洗刷幹淨,餐具消毒,堅持工具售貨、貨款分開;食堂機械設備、案、櫃,做到無灰、無油垢、見本色、無異味,做到無蠅、無蟑螂、無鼠跡鼠害;主副食品庫分開,食物應密封保存。通風良好;庫房食品離牆、離地,分類保管,擺放整齊,做到無積垢、無黴變、無蟲蛀,有防鼠設施,無鼠類鼠洞鼠害。
第二十二條不采購、儲存、加工、銷售腐敗變質和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濁不潔、混有異物或感官性狀異常,以及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品。
第二十三條從事餐飲人員須定期體檢並提供符合要求的健康證,講究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澡、勤換衣、勤剪指甲等,著裝整潔,發不外露,不留胡須。須做到班前班後洗手,講究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商店應配有與本店規模相配套的貨架和櫃台,保鮮冷藏類食品應配備有冰櫃等設備。餐館需配有消毒櫃、冰櫃、電風扇或電視;就餐桌椅擺放合理;有明碼標價的菜單,供客人使用的紙巾、牙簽、煙灰缸及毛巾;店內有垃圾簍和痰盂。
第五章 管理費用收取
第二十五條 管理費是對礦區公共設施的維護、商戶集體活動所收取的費用,用作礦區公共設備、設施的水電、日常維護、保潔以及公共服務管理等活動的費用開支。收取金額(暫行):餐館為1000元/月,商店為500元/月,修理鋪為500元/月,其他經營場所待定。收取時間為當月5日之前,逾期將給予加倍處罰。
第二十六條綜合科定期對礦區所有經營場所(餐館、商店、休息間、修理鋪、洗浴、理發店等各類商鋪,以下簡稱經營場所)的衛生、服務等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標準的餐館進行考核,對問題比較嚴重的停業整頓;
第二十七條礦內各經營場所要為廣大拉煤司機做好就餐、送餐(貨)、提供開水等服務工作。所有經營服務、商(物)品價格需報礦綜合科審核後方可執行;確需價格調整者,需提前書麵申請,審批後執行,嚴禁隨意提高價格。
第二十八條礦各經營場所及各經營場所必須遵守礦內製度要求,綜合科有權對經營場所後勤管理出現的安全和管理漏洞及隱患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綜合科定期對礦內各經營場所的用煤、用水、用電、垃圾清理、網絡、土地使用等服務收取管理費用,其他服務類按實際發生情況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綜合科對經營場所的各類管理費用建立好使用明細台賬,綜合科每月21日向礦內各經營場所出具繳費通知單,向礦財務科繳管理費,財務科開具收費憑據,並向綜合科反饋,綜合科及時更新台賬。
第六章 相關處罰
第三十一條各外委單位愛護公共場所衛生,保持駐地、商鋪等周邊環境衛生及室內衛生,嚴禁將果皮、紙屑、煙頭隨地亂扔,嚴禁從門窗、車窗等向外拋灑雜物,嚴禁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等,對有上述行為者或單位處以500元-5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愛護礦內垃圾存儲、清運設備,嚴禁私自焚燒、掩埋各類垃圾,違者視情節嚴重按礦相關規定給予2000-6000元的處罰,並按規定限期整改;各外委單 位排汙必須按礦規定設置相應的排汙設施,嚴禁私自排放廢棄物,違者視情節嚴重按礦規定給予1000-5000元的處罰,並按規定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各外委單位駐地嚴禁將易燃易爆、槍支刀具等危險品帶入房間,違者處罰200-50000元,並追究所在單位責任,按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違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外委單位宿舍、食堂、商鋪等公共區域嚴禁帶入、養殖任何動物,違者處罰1000元/次,並責令立即整改。
第三十五條各外委單位嚴禁員工在宿舍內喝酒、打鬧、滋事,違者礦內處罰1000元/人/次;嚴禁在礦區內組織或參與涉及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對有上述行為者或單位處以500元-10000元罰款,造成惡劣影響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各外委單位要積極配合保潔公司打掃衛生工作,講文明、講禮貌、講衛生,禁止在駐地各建築物牆麵上亂寫、亂貼、亂畫現象,嚴禁在宿舍區、開票室、所有公共場所外私自張貼廣告、宣傳標語等,確需使用者報礦經營科審批,同意後方可執行,並備案,違者處罰1000元/次。
第三十七條各外委單位自覺愛護礦內公共物品,丟失或損壞公共物品照價賠償,故意損壞者加倍處罰,無法查明責任人的由相關人員共同賠償。
第三十八條嚴禁將自行車、摩托車(包括三輪摩托)等非機動車駛進礦區,如有違反將對當事人或所在單位每車次處500元-10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如遇上級單位或政府部門檢查,各外委單位要積極配合,無條件按礦相關部門要求,安排人員共同完成檢查前的一切工作。不積極配合的外委單位處罰1000元/次。
第四十條 嚴禁翻越和故意破壞生活區柵欄,對違反上述行為者或單位處以200元-5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嚴禁在公共場所及宿舍區內大聲喧嘩、製造噪音,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對有上述行為者或單位處以500元-1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嚴禁堵塞消防通道,如有違反將對責任人或所在單位處以500元-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從重處罰,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所有施工單位廚房、宿舍等重點部位存放菜刀、水果刀、其他刀具等危險物品,必須入櫃上鎖統一保管。發現違反以上規定的,對當事人或者單位處罰500--50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重罰,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未經礦方書麵同意,嚴禁亂拉、亂接電線、電纜或擅自開啟配電櫃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上述行為者或所在單位處以200元-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不經礦方批準,禁止在宿舍內使用明火做飯或取暖,如有違反將對所在單位處以1000元-2000元罰款,對因私自使用明火造成02manbetx.com 或惡劣影響的處以10000元-20000元罰款,因私自使用明火造成的火災以及一氧化碳中毒等02manbetx.com ,責任自行承擔。
第四十六條 外委單位、各經營場所如不按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綜合科將按照費用的兩倍進行考核。嚴重違反規定者,綜合科有權封停經營場所,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露天煤礦綜合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