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礦井通風係統
第十二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實行分區通風。高家堡煤礦設計采取分區式通風的方式,礦井開采初期采用中央並列式通風方式,抽出式通風方法;礦井開采中後期在井田東區、西區和西南區各增加一進一回兩個風井,解決由於開采範圍大通風負壓過大的問題,實現分區式通風。初期采用中央並列式通風時隻能布置一個采區生產。
新采區設計,必須同時設計通風內容;采掘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中對風量計算、通風係統、防塵係統、安全監控係統、防滅火係統、避災路線要有明確規定,並經通防部簽字。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集團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煤礦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通風能力,保證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井下出現采掘工作麵個數超核定數、風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聯通風的,等同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十三條 采掘工作麵、硐室及其它獨立通風的工作地點供風量必須符合集團公司《礦井需要風量計算辦法》及上級文件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特殊地點的供風量可由礦總工程師根據現場實際確定,並製訂措施嚴格執行。礦井的需要風量至少在每季初進行一次計算,並根據現場生產情況每月進行修改。同時根據生產布局和通風係統的具體情況與機電部門配合進行主要通風機工況點的調節,調節主要通風機工況點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礦井總進風量與需要風量之比不低於100%,不高於115%。
第十四條 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於87%,計算礦井有效風量率時應以進風為依據,計入有效風量的地點包括:
(一)獨立通風的回采工作麵和備用工作麵。
(二)獨立通風的掘進工作麵(有效風量為工作麵20m範圍內實際風量加局部通風機處計算的防止循環風風量之和)。
(三)獨立通風的硐室。
(四)獨立通風的人行道及其它巷道、專為衝淡瓦斯而獨立供風的其它巷道。
第十五條 堅持正規開采。開拓係統形成後,方可進行采區準備巷道施工;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麵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通風係統中,嚴禁出現老塘通風和不合理的擴散通風、串聯通風。礦井通風係統要做到合理、穩定、安全、可靠,保證正常生產時和生產不均衡期間的需要風量。
第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嚴禁采用擴散通風。掘進工作麵開工前首先安設通風設備,在正常通風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麵不準采用擴散通風帶采煤柱。掘進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必須盡早形成通風係統,縮短串聯通風的時間和單巷長距離通風的長度。采煤工作麵應布置局部反風係統,使工作麵能夠達到進風巷、回風巷風流方向互換。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麵和2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隻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麵和4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嚴禁在采煤工作麵範圍內再布置另一個采煤工作麵同時作業。
第十七條 綜合機械化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巷道貫通前應編製專題貫通措施,內容應包括:通風、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等內容,並報請技術、地測、通風、安監、總工程師審批。通風部門要製定好貫通前後的通風係統調整方案,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確保貫通後通風係統合理、穩定,並按需要配足風量。
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每班必須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態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甲烷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甲烷濃度超限時,必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兩個工作麵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貫通時,必須由帶班礦領導在現場統一指揮。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也必須遵守上述有關規定。
第18條 井下各地點的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井下硐室、設置風門巷道、水閘門內、風窗口不在此限)。
第19條 礦井的風量分配必須嚴格按照按需分配和自然分配的原則執行,采掘工作地點嚴禁出現角聯通風,嚴禁在主要進風巷或采區進風巷中任意增加礦井通風阻力。
第二十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每季至少要測定一次,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第二十一條 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在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係統開掘巷道,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采區的進風中。
上述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並製定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 生產水平和采(盤)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一)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大巷必須至少超前2個區段,並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盤)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
(二)每個采(盤)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
(三)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四)井下爆炸物品庫、井下充電室、采區變電所及實現采區變電所功能的中央變電所、井下壓風機房、油脂存放硐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煤倉上方、井下新掘進內、外水倉應實現全風壓通風。井下爆炸物品庫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者主要回風巷中。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五)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采用擴散通風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5m,並且無瓦斯湧出。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並實現甲烷電閉鎖(個別機電設備是指未在已有甲烷傳感器斷電控製範圍內的機電設備)。
(六)礦井總進風道與總回風道、采區進回風上山、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嚴禁平麵交叉。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之間嚴禁跨皮帶建風門、擋風牆,對車場、繞道、進回風聯絡巷必須留足構築風門的距離(不小於5m)。
第二十三條 采、掘工作麵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煤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一)同一采區內1個采煤工作麵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麵、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製定措施後,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二)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麵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麵,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係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三)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包括串聯摻新)中被串聯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吸風量要小於串聯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吸風量,杜絕發生循環風。
上述各種串聯通風,進入被串聯工作麵的風流中,必須裝設甲烷傳感器,在此種風流中,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表
名 稱 |
最高允許濃度(%) |
一氧化碳CO |
0.0024 |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
0.00025 |
二氧化硫SO2 |
0.0005 |
硫化氫H2S |
0.00066 |
氨NH3 |
0.004 |
(四)一次串聯指一個采煤或掘進工作麵回風串入另一個工作地點或串聯摻新到風流中進入其它地點;兩個采掘工作地點的回風進入到同一工作地點為二次串聯通風;回撤工作麵回風串入進風巷道按串聯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煤層傾角大於12°的采煤工作麵采用下行通風時,應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麵風速不得低於1m/s。
(二)在進、回風巷中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
第二十五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禁止采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
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者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當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麵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麵嚴禁同時作業。
第二十六條 礦井回風巷失修率不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道有效通風斷麵不小於設計斷麵的2/3,礦井、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有效通風斷麵不小於設計斷麵的4/5。礦井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巷道普查,繪製到1:2000或1:5000的工程平麵圖上,並製定巷道維護擴修計劃,每季度進行檢查考核。
(一)一般失修巷道定義:巷道局部變形,斷麵不小於設計斷麵的10%,但不影響通風、運輸、行人。
(二)嚴重失修巷道定義:巷道變形嚴重,斷麵小於設計斷麵的2/3,影響通風、行人或運輸安全。
第二十七條 礦井反風設施要齊全、有效,遇災變需進行反風時,必須在10min內改變巷道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得小於正常風量的40%。反風設施、回風井口各風門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當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也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每年要至少進行一次“一通三防”救災演習。
第二十八條 礦井必須裝備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一台工作,一台備用,備用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一套通風機和一部備用電動機,進入二期工程(指從施工井底車場開始到進入采區車場施工前),必須形成由地麵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係統。
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主要通風機至少每月由礦井機電部門檢查一次。改變主要通風機轉數、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並有記錄可查。
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蓋),防爆門(蓋)應布置在出風井同一軸線上,其斷麵積不應小於出風井的斷麵積。防爆門(蓋)應靠主要通風機的負壓保持關閉狀態,並安設平衡重物或其它措施,以便防爆門易於開啟。防爆蓋應用重油封閉油槽使其嚴密不漏風。防爆門(蓋)還應有反風閉鎖裝置,保證在反風時實現閉鎖。
防爆門(蓋)每3個月檢查維修一次。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運轉和通風機性能測定,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主要通風機技術改造及更換葉片後必須進行性能測試。
井下嚴禁安設輔助通風機。
第二十九條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壓力表)、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的電話,並有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01manbetx 。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當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當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實現主要通風機集中監控、圖像監視的主要通風機房可不設專職司機,但必須實行巡檢製度。
礦井必須製定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應急預案。因檢修、停電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在停電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領導組織全礦井工作人員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
第二節 礦井測風製度
第三十條 測風工作由測風員負責,測風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持證上崗。
(一)每10天至少對礦井進行一次全麵測風,測風結果按旬報總工程師,按月(次月5日前)報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
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采煤工作麵回撤期間,要每天進行測風。
(二)測風必須在規定位置(測風站)進行,不得隨便改變。
測風牌上應包括測風地點、測風時間、巷道斷麵、平均風速、實測風量、所需風量、溫度、瓦斯、二氧化碳、大氣壓力及測風人等內容。通防隊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測風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01manbetx -測風員》進行,測風的同時,必須測定甲烷、二氧化碳濃度以及空氣溫度,發現問題,立即彙報通防隊值班隊長,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每次測風結果都必須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並向技術主管彙報測風結果和現場發現的問題。
(三)測風員必須參加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通風阻力測定、應急演練、通風係統調整等工作,並做好原始記錄。
(四)測風員必須及時把井下風量分配情況填繪到礦井通風係統圖上,並及時填繪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三十一條 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以采掘工程平麵圖為底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繪製通風係統圖嚴格按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下發的圖例繪製。通防隊必須按季繪製通風係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礦井通風係統圖由通防隊、通防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安全監察部、礦山救護隊各保存一份,每季度報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一份。還應繪製礦井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通防隊必須有指導生產的通風係統圖牌板,由技術員或測風員繪製,並及時填圖。
第三十二條 采掘設計中進、回風聯絡巷、交聯巷道必須能夠直接或間接風量測定。采區(工作麵)設計中必須明確采(盤)區測風站、工作麵臨時測風站位置。
第三十三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者局部通風機通風。每一掘進巷道均有局部通風設計,選擇合適的局部通風機和匹配的風筒,並由通防部部長簽署意見,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局部通風設計應包括:掘進巷道通風方式、巷道總長度、所需風量、局部通風機型號、風筒規格、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主備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局部通風機及電氣設備安裝位置、供電係統及供電係統圖、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措施,並要符合集團公司局部通風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通防隊接到局部通風設計後,按照設計內容及審批意見安設局部通風機並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使用、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人員實行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上應填明使用地點、局部通風機型號、功率、風筒長度、風筒直徑、供電地點及管理人員等,並使用低噪聲局部通風機或安設消音器。局部通風機必須保證正常運轉,嚴禁隨意停電停風。對於有計劃停電停風的地點,必須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並製定有計劃停風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停風前經礦調度值班人員同意後,方可實施。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並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示標誌,禁止人員入內。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訂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實施。
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掘進工作麵或回風流中甲烷濃度大於3.0%時,安全監控係統應對局部通風機進行閉鎖使之不能啟動,隻有通過密碼操作軟件或使用專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鎖;當掘進工作麵且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低於1.5%時,自動解鎖。
(二)局部通風機部件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有襯墊,不漏風,各部件連接完好。局部通風機安裝必須吊掛或墊起,離地麵高度大於0.3m,距鐵路、運輸皮帶、各類車輛運行寬度大於0.5m。前後10m範圍內巷道支護完好,無淋水、積水、淤泥和雜物。
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風機必須性能良好,運轉超過6個月應上井檢修。
(三)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設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或局部供風地點回風口大於10m,不發生循環風,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風速必須符合表2規定。
表2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井 巷 名 稱 |
允許風速 (m/s) |
|
最低 |
最高 |
|
架線電機車巷道 |
1.0 |
8 |
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 |
0.25 |
6 |
煤巷和半煤岩巷 |
0.25 |
4 |
岩巷 |
0.15 |
4 |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 |
0.15 |
|
(四)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並按規定進行試驗,同時將試驗結果填寫到現場懸掛的管理牌板上。當局部通風機停風後,能夠切斷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保證在恢複通風後隻能人工複電。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安裝使用“雙局扇、雙電源、自動換機、自動分風”裝置,雙局扇必須同等能力,實現“三專”“兩閉鎖”(“三專”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兩閉鎖”即風電、甲烷電閉鎖)。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實現雙路專線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個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礦井的“雙電源”為專用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機通風範圍內應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複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通風後方可恢複工作。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後,當電源恢複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每15天至少由安全監測工和使用單位維修工進行一次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試驗,每天由局扇司機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同時將試驗結果填寫到現場管理牌板上。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五)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及以上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岩巷不得超過8m,煤和半煤岩巷不得超過5m;使用掘錨一體機、盾構機等特殊掘進機械設備的掘進工作麵,風筒口到工作麵的距離可按局部通風機有效射程測算;風筒口出風量符合集團公司《礦井需要風量計算方法》和作業規程有關規定要求。
嚴禁隨意拆開或損壞風筒。
(六)使用的風筒必須阻燃、抗靜電,並有煤安標誌。風筒吊掛平直、逢環必掛,不被摩擦、擠壓。巷道內懸掛風筒的拉線統一使鋼絲繩,鋼絲繩至少每隔5m進行一次固定。風筒吊掛高度不低於1.8m(受現場特殊情況影響除外)。每20m風筒水平垂直方向不得超出50mm的偏差(受巷道變坡地點影響的不在此限)。
風筒接頭嚴密(手距接頭0.1m處感到不漏風),無破口(末端20m除外)。無反接頭,軟質風筒接頭要雙反壓邊,無絲繩或者卡箍捆紮,硬質風筒接頭加墊、螺釘緊固。風筒實行編號管理,編號及時(迎頭50m除外)。
嚴禁工作麵停風爆破或拆除末端風筒爆破。
(七)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與使用的風筒筒徑一致,交叉風筒不安設在巷道拐彎處且與2台局部通風機方位相一致,不漏風。
風筒穿過風門(風窗)牆體時,在牆上安裝與膠質風筒直徑匹配的硬質風筒。
風筒拐彎處用彎頭或者骨架風筒緩慢拐彎,緩慢拐彎時風筒折皺不得大於100mm,不準拐死彎;異徑風筒接頭采用過渡節,先大後小,無花接。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壓入式供風的局部通風機供風量要小於抽出式局部通風機的風量,杜絕發生循環風。
(九)噴漿作業時,要用廢舊物料保護風筒,嚴禁直接將噴漿料噴灑到風筒上,當班噴漿作業後及時衝刷並清擦風筒。若發現風筒上噴漿料未衝刷幹淨或噴漿時未保護風筒,一律按損壞風筒進行追究責任。
開門口作業時,要用廢舊物料保護風筒,嚴禁斷開風筒作業。
(十)井下各施工地點必須有足夠的備用風筒,以保證正常生產。每個掘進工作麵至少有2節(10米/節)備用風筒,備用風筒距工作麵不得大於200米。備用風筒要上台上架,碼放整齊,嚴禁亂扔亂放。
(十一)損壞的風筒不得亂扔亂放,必須及時轉運地麵處理。井下各地點未經通防部允許嚴禁將風筒挪做它用,嚴禁用風筒當篷布使用掩蓋設備、開關、電纜、材料,製作雨棚、防塵罩等。
(十二)新開門口施工地點,由施工單位提前一周申請局部通風機、安全監控設備安裝,開票領取風筒。
通防隊負責完成局部風機、風筒安裝、風電、甲烷電閉鎖安設工作,經通防部驗收合格後交給施工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領取風筒並吊掛,炮掘迎頭移設耙裝機或綜掘迎頭每50米由通防隊統一拉繩吊掛整理一次,施工單位做好風筒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十三)局部通風地點需變更施工單位時,由通防部組織施工單位雙方對現場局部通風機、風專開關、電纜、風筒、安全監控設備進行交接,並填寫交接單。
(十四)月末由通防部組織通防隊、結算中心,對各使用單位井下使用、備用和地麵庫存風筒數進行盤點考核。
(十五)風筒月度考核標準
1.各風筒使用單位月底風筒在用數,等於上月風筒在用數加本月領退風筒數,減去本月風筒損耗數。
2.各地點風筒合理損耗標準:炮掘工作麵,允許損耗風筒2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許損耗20米;煤巷及半煤岩巷綜掘工作麵,允許損耗風筒最多1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許損耗10米;全岩綜掘工作麵,允許損耗風筒1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許損耗10米;非掘進工作麵風筒允許損耗5%,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許損耗5米。
3.使用單位月底風筒損耗超出規定的,超損耗的風筒由使用單位支出。
第三十五條 礦井總進、總回、采區進回風巷道內必須設置測風站,測風站應進行刷白,有明顯的標誌,並設有測風記錄牌,其設置、建築按《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執行。其它通風地點設置測風點,並懸掛記錄牌板。
(一)測風站(點)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長度不得小於4m,前後10m巷道內無分支風流,不應有障礙物或拐彎、斷麵擴大或縮小等局部阻力。
(二)如若設立測風站(點)的巷道斷麵不規則,其幫頂應用木板或其他材料襯壁呈固定形狀斷麵,該斷巷道長度不得小於4m。
(三)測風站(點)內應懸掛測風記錄板。
第三十六條 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不得設置風流控製設施。采區應盡量減少通風構築物,減少漏風,提高有效風量率;要加強通風巷道維護,保證風流暢通。
通風設施(指永久密閉、風門、風窗和風橋)牆體采用不燃性材料構築,其厚度不小於0.5m,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密閉、風門、風窗牆體周邊按規定掏槽,牆體與煤岩接實,四周有不少於0.1m的裙邊,周邊及圍岩不漏風;牆麵平整、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並進行勾縫或者抹麵或者噴漿,抹麵的牆麵1m2內凸凹深度不大於10mm(料石勾縫除外),厚度應大於20mm,並抹有不少於0.1m的裙邊。
每道設施有規格統一的施工說明及檢查維護記錄牌(內容包括地點、編號、牆體厚度、使用材料、建築時間、施工負責人、檢查人、維護人、檢查維護內容等)。
設施5m範圍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淤泥。
第三十七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條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風門每組不少於兩道,嚴禁單道風門。過風門時要開一道關一道,嚴禁同時打開或撐開風門。風門牆體應刷白,木質門扇要進行防腐處理,同時要有明顯標注“風門前後5m內嚴禁堆放雜物”的字樣。
主要進、回風大巷及采(盤)區進、回風巷之間風門應設反風門(無壓風門、自動風門除外),其數量不少於兩道,同時要裝有閉鎖裝置和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列車通過的風門按規定設置和管理,並有保護風門及人員的安全措施,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當安設自動風門或者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者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一列車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5m。
風門前後各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門框要包邊沿口,有墊襯;行車風門門扇下邊緣不得高於軌道麵15mm,並要包邊減少漏風,並有底檻;門扇厚度不低於30mm,並應進行防腐處理,四周接觸嚴密(以不透光為準,通車門底坎除外),門扇平整不漏風,門扇與門框不歪扭。牆垛通過管線的,應預留穿牆孔。風門水溝要設反水池、反水管或擋風簾,預留的電纜、管路孔要堵嚴。
第三十八條 調節風門應設在回風巷道側,主要進風巷嚴禁設置調節風門(窗)。調節風窗的大小由通防隊技術員或測風員根據生產的需要調節。調節風門的質量應符合風門質量要求。調節窗應設在風門的上方,由帶有刻度調節板調節。
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的支護和風門、風窗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三十九條 風筒穿過風門牆體時必須在牆上安設與膠質風筒等徑的硬質風筒或伸縮骨架風筒。
第四十條 井下風門的規格尺寸統一規定,以便門扇能夠調換使用。
第四十一條 自動風門必須能夠閉鎖,還須具有手動開啟功能,並有防止夾傷人員的措施。使用的電氣產品要防爆性能良好,有煤安標誌。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風門不被同時打開或通風設施不被破壞,各地點的通風設施應由就近施工單位每班指定兼管人員負責管理,確保風門不被同時打開和通風設施不被破壞。
第四十三條 密閉位置距全風壓巷道口不大於5m,設置措施管、觀測孔、束管,密閉內有水時設返水池或返水管,並按標準設置柵欄(距門口小於2m的可不設)、瓦斯檢查牌板、警標、檢查箱、說明及檢查維護記錄牌。
第四十四條 密閉應刷白,並寫有明顯的“密閉前5m內嚴禁存放物料”的字樣。
第四十五條 廢棄巷道及采空區必須在棄用之時起24小時內密閉完畢。
第四十六條 永久密閉建築標準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建築原則
1.密閉牆體應具有足夠的承壓強度、足夠的氣密性能和使用壽命。有衝擊地壓傾向性地點的永久密閉必須具備抗衝擊性能。
2.永久密閉應優先選擇充填方式封閉。
(二)一般規定
1.密閉位置應選擇在動壓影響小、圍岩穩定、巷道規整的巷段內。巷幫破裂的巷道封閉後,應對密閉周邊巷道進行注漿加固處理,如注水泥或其它非高分子防滅火加固材料等。
2.永久密閉牆體必須與巷壁緊密結合,連成一體。
3.采空區密閉內氣體濃度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氣體03manbetx ,並檢查密閉牆的完好狀態及漏風情況。
4.密閉實行建檔管理,密閉台帳內容包括:密閉材料及牆體厚度、施工時間、封閉長度、封閉區基本狀況等。
5.密閉施工必須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密閉內需要注漿的地點必須製定完善的防潰漿措施,保障注漿安全。
(三)建築標準
1.至少要建築兩道厚度不小於800mm磚或料石密閉,磚或料石必須使用水泥砂漿砌築,兩密閉之間間隔至少4m,中間使用黃土或沙石充填,並灌注水泥砂漿,要確保填實、充滿。外牆要建築2道防倒加固牆垛,牆垛高度不低於密閉牆的2/3高度。(見圖1、圖2)
2.密閉周邊要按規定掏槽見硬底、硬邦,與煤岩結實(砌镟或錨噴巷道除外)。
圖1永久密閉側麵圖
圖2 永久密閉正麵圖
第四十七條 風橋兩端接口嚴密,四周為實幫、實底,用混凝土澆灌填實;橋麵規整不漏風。
風橋通風斷麵不小於原巷道斷麵的4/5,呈流線型,坡度小於30°;風橋上、下不安設風門、調節風窗等。
在進風中需設置風門或調節風窗時,設在風橋的前麵;在回風中需設置風門或調節風窗時,設在風橋的後麵。且要遠離風橋,以免增大進、回風壓力差,增加風橋漏風。
第四十八條 風門及采空區密閉每周、其他設施每月至少檢查1次設施完好及使用情況,有設施檢修記錄及管理台賬。
第四十九條 井下通風設施要建立台帳,進行編號,建立牌板進行管理,並做到現場、台帳、牌板“三對口”。
第五十條 通風設施的拆除必須由通防隊或救護隊進行,拆除密閉必須有專項措施,並由救護隊負責進行。
第五十一條 其它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執行。
第四章防治瓦斯管理製度
第一節 瓦斯檢查人員配備規定
第五十二條 瓦斯檢查人員要選擇責任心強,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瓦斯檢查工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
第五十三條 瓦斯檢查人員的配備要滿足礦井瓦斯檢查的需要。采掘工作麵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
采掘工作麵每班檢查次數不少於3次,間隔時間為2~3小時,檢查時間要均衡。
對於未進行作業(無任何作業人員)的采掘工作麵,可能湧出或積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濃度。
第二節 礦井瓦斯、煤塵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第五十四條礦井每年由公司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瓦斯、煤塵等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每季修改一次,並下發到井下各有關單位,傳達到每一名員工,經考試合格,方可下井。
第五十五條每月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有關人員召開一次“一通三防”通風例會,並製定處理措施,上報集團公司。
第五十六條通防隊必須按規定配齊專職瓦斯檢查員,進行瓦斯檢查,杜絕瓦斯超限作業。
第五十七條通防隊必須保證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及其斷電裝置的完好性,保證工作正常,報警、斷電靈敏可靠,發揮作用。
第五十八條通防隊按《煤礦01manbetx 》規定配備專職測塵員進行粉塵監測。總粉塵濃度,每月測定2次或者采用實時在線監測,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粉塵粒度分布及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SiO2含量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
第五十九條各施工單位必須按《煤礦01manbetx 》及相關標準完善各類防塵設施,保證防塵設施齊全,靈敏可靠,使用正常,並及時清掃、衝刷煤塵,杜絕煤塵堆積。
第六十條通防部、通防隊必須保證礦井通風係統穩定、合理,各用風地點達到風量充足,符合要求,杜絕無風、微風作業。
第六十一條加強電氣設備的管理,杜絕電氣設備失爆現象。
第六十二條下井人員必須佩帶自救器,嚴禁攜帶煙火和穿化纖衣服下井。
第三節 瓦斯檢查員管理製度
第六十三條瓦斯檢查員要樹立起熱愛本職工作,虛心好學的勞動態度;且要具有很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第六十四條瓦斯檢查員要嚴格按照《煤礦01manbetx 》,《煤礦01manbetx 》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同時執行瓦斯檢查製度。
第六十五條 瓦斯檢查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同時,還應配備溫度計、一氧化碳檢測儀、檢查手杖、記錄本、筆等,有硫化氫氣體危害的地點,還應佩帶硫化氫檢測儀器。
第六十六條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杜絕空班、漏檢、假檢現象的發生。
第六十七條瓦斯檢查員負責向區隊彙報的內容:“一通三防”工作現場情況及區隊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發現問題立即彙報值班隊長和生產調度指揮中心。
第六十八條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填寫瓦斯牌板、記錄手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甲烷濃度超過《煤礦01manbetx 》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
上井後及時填寫瓦斯日報表,填寫數字清楚、準確,並做到瓦斯牌板、記錄手冊、瓦斯日報表“三對口”。
第六十九條瓦斯檢查員必須遵守勞動紀律,按時參加班前(後)會學習。嚴格執行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製度,杜絕早上井、晚下井現象的發生。嚴格執行上標準崗,幹標準活,杜絕井下違章作業。
第七十條瓦斯檢查員要對所使用的儀器愛護和珍惜,嚴防儀器被磕碰,如遇故障不能排除,不得擅自拆裝維修。嚴防儀器丟失,如若丟失,按儀器原價賠償。
第七十一條 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三簽字”製度(瓦斯員、班組長、爆破工)和“三對口”製度(瓦斯檢查員手冊、記錄牌板和瓦斯日報表)。
無爆破作業時,“三簽字”製度可由瓦斯員、班組長、安監員執行。
第七十二條 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製度,執行盯頭盯麵瓦斯檢查的在本頭麵瓦斯檢查牌板處交接班,執行巡回檢查的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並有記錄可查。
第四節 “一炮三檢”管理製度
第七十三條 采掘工作麵爆破作業地點由專職瓦斯檢查員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隻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甲烷濃度低於1.0%且無瓦斯積聚時,才準裝藥爆破。
每次爆破必須將檢查瓦斯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手冊和牌板上。
第七十四條裝藥前瓦斯檢查員必須首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是否低於1%,如果超出規定範圍,嚴禁裝藥。檢查瓦斯後,把檢查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記錄手冊和牌板上。
第七十五條裝藥工作結束後,必須在爆破前再次對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的甲烷濃度進行檢查,如果超出上述規定範圍嚴禁放炮,隻有待采取措施,甲烷濃度降1%以下時,並把瓦斯檢查結果在“一炮三檢”手冊和牌板上做好記錄後,才準放炮。
第七十六條放炮結束後,瓦斯檢查員首先對爆破地點的甲烷濃度進行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必須立即處理,若經過處理瓦斯濃度不能降到1%以下,不準繼續作業,並把瓦斯檢查情況記錄在“一炮三檢”手冊和牌板上。
第五節 礦井通風、瓦斯異常03manbetx 製度
第七十七條通風、瓦斯異常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井下采、掘工作麵出現的:突然停風,風量不穩定,忽大忽小。甲烷濃度較大,經常處於臨界狀態;甲烷濃度較小,但變化幅度較大;甲烷濃度逐漸增大;打鑽時噴孔、頂鑽、卡鑽等現象。
第七十八條通風、瓦斯異常彙報
(一)采掘工作麵無風、風量減小或出現風量忽大忽小變化異常時,現場瓦斯檢查員或帶班人員要立即彙報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人員立即通知總工程師,由總工程師安排相關人員到現場查明情況及原因。
(二)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監測到瓦斯異常時,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通防隊、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彙報,同時,繼續觀察瓦斯異常變化情況,並做好瓦斯異常情況記錄。
(三)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人員及通防隊值班領導接到監控室值班人員瓦斯異常彙報後,必須立即通知井下跟班領導、現場專職瓦斯檢查員或就近瓦斯巡檢員趕赴現場,查明原因,並采取以下處置措施:
1.當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預警值0.8%、不超過1%時,現場瓦斯檢查員要迅速查明原因,及時彙報現場管理人員及公司現場跟班領導,並發出預警信息。同時協同現場施工單位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防止瓦斯超限。
2.當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1%時,現場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發出警告,切斷電源、設置警戒,同時向礦調度值班人員彙報。接到彙報後,調度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生產調度指揮中心主任、通防隊長、總工程師彙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查明原因,製定措施,並由現場跟班礦領導、通防隊領導組織實施,立即進行處理。
(四)采、掘過程中出現煤體位移或鑽孔施工過程中噴孔、頂鑽、卡鑽等瓦斯動力現象時,現場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發出警告、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警戒,同時向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彙報。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人員接到彙報後,必須立即向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主任、通防隊長、總工程師、總經理彙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查明原因,製定措施,並由現場跟班礦領導、通防隊領導組織實施,立即進行處理,防止瓦斯02manbetx.com 發生。
第七十九條通風、瓦斯異常03manbetx
(一)03manbetx 範圍
出現通風異常,瓦斯監測數據異常、瓦斯基礎參數超標的采掘工作麵、采(盤)區回風巷、礦井總回風巷及其它通風地點。
(二)分析重點
1.采掘工作麵發生無風、微風、循環風;
2.正常情況下,風量突然減小或出現風量忽大忽小變化異常;
3.采、掘工作麵突然出現瓦斯湧出變化,幅度較大;
4.采煤工作麵回風流中甲烷濃度經常處於臨界值;
5.采掘工作麵爆破後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1%;
6.采掘過程中出現煤體發生位移及鑽孔施工過程中發生噴孔、頂鑽、卡鑽等瓦斯動力現象;
7.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 5m3/min,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 3m3/min;存在其它瓦斯湧出異常情況。
(三)分析內容經人工檢測與安全監控係統數據比對,確係通風、瓦斯異常,分析以下內容:
1.通風係統情況:通風機獨立回風係統、風量變化、通風設施、主(局)扇運行情況等;
2.地質構造情況:煤層賦存、地層產狀、構造形態等;
3.采掘工藝情況:采掘方法、循環進度、落煤量等;
4.瓦斯抽采情況:抽采工藝,抽采係統運行狀況。
(四)分析方法
1.成立以總工程師為組長,通防副總、通防部、安全監察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通防隊、生產區隊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分析小組,對瓦斯異常信息進行分析,查找出問題原因,製定預防、整改措施,並做好分析記錄、建立瓦斯異常湧出分析台帳。
2.瓦斯數據分析方法采取即時分析和定期分析兩種。即時分析法:人員檢查或監測數據出現瓦斯異常時,要由總工程師組織,分析小組成員參加,對瓦斯數據異常進行分析,找出問題原因,並製定針對性措施進行整改。定期分析法: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每周開展一次分析會議,對一周內出現的瓦斯動力現象和瓦斯異常情況進行分析總結,製定防範措施。
3.在礦井瓦斯地質圖上標注瓦斯異常點,標明甲烷濃度、瓦斯湧出量,在分析台帳上記錄異常原因、發生異常時的生產活動情況及處理措施等。
(五)其它要求
1.每月底製定瓦斯檢查點計劃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各采掘工作麵、采(盤)區回風巷、礦井總回風巷及其它需要分析地點的瓦斯檢查次數。條件變化時,及時調整瓦斯檢查次數。
2.地測部要做好超前地質預測預報工作,為預測瓦斯變化趨勢提供參考。
3.通防隊、通防部要經常對瓦斯調度台帳的數據進行分析,安全監控室值班人員要時時觀察監控係統各種信息,發現瓦斯監測數據超過預警值或處於快速上升等異常情況時,要立即向通防隊和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及相關領導彙報,並做好記錄。
4.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必須通過各部門進行嚴格審查。
第六節 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製度
第八十條瓦斯檢查員具體負責各采掘工作麵、對可能積聚甲烷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如總回風道及其它硐室)的瓦斯檢查工作。瓦斯檢查點的設置應由通防隊技術員提出、報通防部審查後,由公司總工程師確定,列入每月的作業計劃中,檢查點的增加由值班隊長負責安排,檢查點的減少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方能執行。編製瓦斯檢查點設置的同時必須繪製瓦斯檢查點巡回檢查路線圖。
第八十一條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八十二條瓦斯檢查點的設置原則:
礦井采掘作業地點、礦井總回風道、一翼回風道、采區回風道,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爆破作業起爆地點和可能湧出或可能積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等,其檢查地點的設置、檢查次數、檢查周期、檢查方式由公司總工程師按有關規定確定並實施。
(一)采煤工作麵
1.采煤工作麵在進風流、回風隅角、工作麵(設在回風巷道中,距離工作麵≤10m)、工作麵回風流(設在回風巷道中,距離全負壓回風口10~15m)設置檢查點。
2.串聯通風的采煤工作麵,須在被串聯工作麵進風口以裏10~15m處加設瓦斯檢查點。
3.綜采放頂煤工作麵在帶式輸送機頭、移動變電站、破碎機處設置瓦斯檢查點。
4.對采煤工作麵高冒處、密集處等地點,瓦斯檢查員要隨時檢查,瓦斯湧出異常時及時設點檢查瓦斯。
5.工作麵進風巷、回風巷機電設備處設置瓦斯檢查點。
(二)掘進工作麵
1.掘進工作麵在掘進工作麵(迎頭5m範圍內)和掘進回風(距離全負壓回風口10~15m處)設置檢查點。
2.高冒處、躲避所等地點瓦斯檢查員要隨時檢查,瓦斯湧出異常時及時設點檢查瓦斯。
3.串聯通風時,被串聯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外3~5m範圍的進風流中。
4.巷道中有機電設備處設置瓦斯檢查點。
(三)硐室
1.泵房:泵房與變電所聯通時在風流下風側設置1個檢查點。泵房與變電所為兩個相互獨立的空間時在泵房和變電所各設1個檢查點,設點位置為風流下風側。
2.火藥庫:在火藥庫回風側設置1個檢查點。
3.避險硐室。在避險硐室回風側外通道門口設置1個檢查點。
4.水倉:水倉入口處設隔離警示柵欄,柵欄距離大巷進風口不得超過6m,在柵欄外設置1個檢查點。
5.電瓶車充電硐室: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增設氫氣濃度檢查點。
(四)采(盤)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在每個采(盤)區回風巷在全負壓回風口10-15米處設置瓦斯檢查點。
(五)密閉:在每個密閉前設置1個檢查點,依次檢查牆體外、牆體內氣體成分。
(六)爆破地點及起爆地點:在已編製規程措施需要進行爆破的施工地點設置瓦斯檢查點,具體要求按 “一炮三檢”相關要求設置和檢查。起爆地點指爆破工準備起爆的躲身地點。
(七)其他有人作業的地點或需要設置瓦斯或其他氣體檢查點的地點及檢查次數按臨時計劃執行。
第八十三條檢查周期、內容及記錄規定:
(一)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工作麵回風和掘進工作麵、掘進回風流等設置的檢查點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每班檢查3次,氣體溫度每班檢查3次,間隔時間2-3小時。采煤工作麵、煤巷綜掘工作麵硫化氫濃度每班檢查3次,間隔時間2-3小時;割煤時對工作麵(采掘機身處)、下風側30m、50m處硫化氫濃度進行檢查。
上述地點檢查內容由負責該地點的瓦斯檢查員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溫度計、甲烷氧氣檢測兩用儀和一氧化碳檢測儀、硫化氫檢測儀檢查,並按規定記錄在現場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告知現場盯班幹部或安全負責人,升井後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二)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工作麵回風、掘進工作麵、掘進回風流等地點在節假日停產、臨時停工期間每班檢查1次。
上述地點檢查內容由負責該地點的瓦斯檢查員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溫度計檢查、兩用儀和一氧化碳檢測儀進行檢查,並按規定記錄在現場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如該地點有人工作要告知現場盯班幹部或安全負責人,升井後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三)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采(盤)區回風巷每班檢查1次。
上述地點檢查內容包括甲烷、二氧化碳和氣體溫度等項目,由負責該地點的瓦斯檢查員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和溫度計檢查,並按規定記錄在現場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升井後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四)硐室和其他在用機電設備均納入檢查範圍內,每班檢查1次。
上述地點檢查內容為甲烷、二氧化碳和氣體溫度等項目,電瓶車充電硐室增加氫氣檢查項目。由負責該地點的瓦斯檢查員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氫氣檢測報警儀)、溫度計進行檢測,並按規定記錄在現場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升井後填寫瓦斯檢查班報。當甲烷出現異常或超限報警時,檢查人員立即彙報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和通防值班人員,進行分析處理。
(五)爆破地點的檢查執行“一炮三檢”規定。
檢查內容為甲烷,由負責該地點檢查瓦斯的瓦斯員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在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進行檢查,並按規定記錄在現場“一炮三檢”牌板和“一炮三檢”記錄手冊上。
(六)起爆地點的檢查。起爆前,由瓦斯檢查員檢查起爆地點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時,不準起爆。並將檢查結果填寫在現場的起爆前甲烷濃度檢查牌版上。
(七)密閉(擋風牆)檢查點每周檢查1次。
檢查內容包括牆內外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氣體溫度、水溫和壓差等項目,由負責該地點的檢查工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一氧化碳檢測儀、溫度計和觀察現場設置的壓差計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將檢查結果留存記錄在現場檢查箱內、瓦斯記錄手冊上,升井後填寫密閉檢查記錄。檢查工或其他有關人員進入柵欄(花牆)前需進行安全性檢查(包括有害氣體和氧氣檢查)有危險時,停止正常檢查,迅速彙報通防隊值班幹部和生產調度指揮中心。
(八)柵欄外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
檢查內容包括柵欄外甲烷、二氧化碳、溫度等項目,由負責該地點的檢查工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溫度計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將檢查結果記錄在現場瓦斯檢查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升井後填寫檢查記錄。
(九)瓦斯積聚或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采取專項措施,按措施要求進行檢查、記錄和彙報。
(十)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員必須每班測定1次炮眼(或鑽眼、錨杆眼)內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進方向煤岩層中的瓦斯變化情況。
(十一)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十二)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但若一旦出現超標現象,則連續每天監測。
《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百六十條規定,監測有害氣體時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地點。應當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采樣。
(十三)流動電鉗工和機電設備包保責任人對設備的檢查結果必須記入檢查手冊。
(十四)所有人員檢查手冊用完後交給通防隊值班人員,留存備查,交舊手冊後領用新檢查手冊。
第八十四條瓦斯檢查點的測定標準:
(一)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均應在測風站內測定。
(二)測定甲烷、一氧化碳、氫氣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上部,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下部。
巷道風流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砌镟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
(三)采(盤)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在巷道內的測定部位和巷道風流的劃定與本條第(二)款相同。
(四)采區回風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該采區全部回風流彙合後的風流中測定,每班至少測定1次。
(五)采煤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距采煤工作麵煤壁線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測定,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並填在工作麵的牌板上。
(六)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在風筒口至進入全風壓風流間進行,並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
(七)采煤工作麵風流劃定為距煤壁、頂(岩石、煤或假頂)、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為200mm(小於1m厚的薄煤層采煤工作麵距頂、底各為100mm)和采空區的切頂線為界的采煤工作麵工作空間的風流。而采用充填管理頂板時,采空區一側應以擋矸(砂)簾為界。在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頂的巷道空間至煤壁線的範圍內空間,都按采煤工作麵風流處理。
(八)掘進工作麵風流應是掘進工作麵到風筒出風口這一段巷道的風流。
(九)采煤工作麵爆破地點為沿工作麵煤壁方向的兩端各20m範圍內的采煤工作麵風流。壁式采煤工作麵采空區內頂板未冒落時,還應測切頂線以外(采空區一側)不少於1.2m範圍內的甲烷濃度。
(十)掘進工作麵爆破地點為爆破的掘進工作麵向外20m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並包括本範圍內的局部瓦斯積聚。
(十一)硐室內的甲烷測定應在回風口或高冒處進行,取最大值為處理標準;氫氣測定應在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進行,取最大值為處理標準。
(十二)其它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地點按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標準執行。
第八十五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位置。
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瓦斯檢查牌板應設在距工作麵煤壁20m內的回風巷道中,回風流瓦斯檢查牌板應設在距工作麵回風出口以裏10~15m處;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牌板應設置在距迎頭50m以內的巷道中,回風流瓦斯檢查牌板應設在距工作麵回風出口以裏10~15m處;臨時停工不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其工作麵風流瓦斯檢查牌板設在距迎頭5m以內;硐室瓦斯檢查牌板設置在調節風門處;回風道瓦斯檢查牌板設在測風站內;其它地點瓦斯檢查牌板設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瓦斯檢查牌板要懸掛於頂幫完好、無滴水的醒目地點,書寫要清晰、準確。
第八十六條瓦斯濃度符合下列規定:
(一)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二) 采(盤)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甲烷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甲烷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四)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五)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隻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的供電。
(六)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裝藥、爆破。
(七)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甲烷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第八十七條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檢測,對井下的獨頭盲巷或臨時停工停風地點要檢查瓦斯、設置柵欄,掛上警戒牌,嚴防人員入內。
第八十八條 對現場出現的問題自己難以處理時,必須立即報告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和通防隊值班人員,然後按照指示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八十九條 瓦斯檢查員要注意檢查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電機處和采掘麵的死角。
第九十條 臨時停風巷道檢查柵欄處時,瓦斯檢查員不得進入柵欄以內檢查,隻能檢查靠近柵欄處上方。
第九十一條密閉牆檢查時,要先檢查柵欄處及牆前瓦斯濃度,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方可進入柵欄檢查牆體觀測孔;檢查硐室時,要檢查硐室裏端靠近回風處。檢查上述地點時,要密切注意一氧化碳濃度和溫度,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向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彙報。
第九十二條 檢查路線要嚴格按照指定路線進行,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並有記錄可查;無空班漏檢、無虛報瓦斯現象。
第七節 瓦斯檢查員請示、報告及交接班製度
第九十三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按照瓦斯巡回檢查圖表進行巡回檢查。
第九十四條 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三對口”製度,即瓦斯檢查員手冊、記錄牌板和瓦斯日報表內容一致。
第九十五條 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製度,井下指定地點應有明顯標誌,並有記錄可查,其記錄內容包括:交接地點、時間、交班人、接班人及存在的問題等。
第九十六條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班中請示彙報製度;每班彙報次數不低於三次,發現問題立即向區隊如實彙報。(彙報內容應包括:所轄範圍內的通防設施完好情況、風筒距迎頭距離、局扇運行情況、防火設施、防塵設施完好情況、防治瓦斯監測等情況)。在現場發現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時,有權立即停止該地點的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報告礦(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人員或通防部(隊)值班人員請求采取措施處理。
第九十七條兩班瓦斯檢查員在指定交接班地點處準時交接班,交班人交清本班以下幾個方麵的工作情況:
(一)交清分工區域內的通風、瓦斯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若有異常是如何處理的,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和應采取何種措施。
(二)交清分工區域內各種設施,包括通風、防塵、防火以及監測監控等有關設備和裝置的狀態,是否需要維修、增設或拆除。
(三)交清分工區域內原來和新發生的各種隱患,當班處理情況和需要如何繼續處理。
(四)交清領導對某項工作者批示的落實情況和還需要請示的問題。
(五)其它應該交接的工作內容。
(六)接班人對交接內容了解清楚後,交接班人必須在交接手冊上互相簽字,交完班後交班人方可升井。
第八節甲烷、一氧化碳超限02manbetx.com 分析製度
第九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必須進行分析,找出問題存在的原因,製定出安全治理措施:
(一)采煤工作麵風流、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甲烷濃度大於或等於1.0%的。
(二)采用串聯通風被串采煤工作麵的進風巷甲烷濃度大於或等於0.5%的,采用串聯通風被串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前甲烷濃度大於或等於0.5%的。
(三)當停風區中的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四)當采煤工作麵回風流中的一氧化碳濃度達到10~20ppm時,要安排專人在該風流中進行取樣校對,確認測量數據準確,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當采煤工作麵回風流中的一氧化碳濃度超過20ppm必須立即彙報通防部、通防隊,及時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五)當工作麵回風隅角一氧化碳濃度超過24ppm或甲烷濃度超過1.0%時,要設置導風筒,將回風隅角的一氧化碳或甲烷導出,保證所有作業人員的安全。並隨時進行測量分析,找出升高的原因,製定出相應的措施,防止02manbetx.com 擴大。
第九十九條 對出現瓦斯報警現象的處理方法:
(一)當出現甲烷、一氧化碳報警現象,要及時安排瓦斯檢查員,對該地點的甲烷濃度進行檢查,首先判定是甲烷、一氧化碳濃度超標,還是儀器本身故障。同時製定出相應的措施。
(二)當甲烷、一氧化碳濃度超標而報警,必須停止工作麵的一切作業工序,同時安排測風工對該地點的風量進行測定,以保證工作麵的風量滿足作業規程要求,使甲烷、一氧化碳濃度逐漸下降。
(三)隻有當工作麵風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濃度降到1%(24ppm)以下,方可恢複工作麵的生產。
第九節 瓦斯巡回檢查製度
第一百條 通防隊必須按照瓦斯湧出量與湧出形式、采掘工作麵數量與檢查內容和次數、路線長短與行走難易程度,繪製瓦斯巡回檢查路線圖和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並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瓦斯檢查員必須按照瓦斯檢查計劃的範圍和路線進行檢查。
第一百零一條 瓦斯巡回檢查區段中的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包括機電硐室、避難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範圍。
第一百零二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按照劃定的瓦斯巡回檢查區段,嚴格執行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發現問題立即彙報值班隊長和生產調度指揮中心。
第一百零三條 嚴禁瓦斯檢查中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現象,記錄數據要準確、齊全,字跡要清晰、工整,嚴格執行“三簽字”製度(瓦斯員、班組長、爆破工)和“三對口”製度(瓦斯檢查員手冊、記錄牌板和瓦斯日報表)。
第十節 瓦斯抽采管理製度
第一百零四條 瓦斯抽采應當堅持“應抽盡抽、多措並舉、抽掘采平衡”的原則。瓦斯抽采係統應當確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設施完備、計量準確;瓦斯抽采管理應當確保機構健全、製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有效。
煤科集團沈陽研究院有限公司2015年對開采的4煤二盤區煤層瓦斯基礎參數進行了測定,測定結果為:4煤二盤區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在0.63~0.82m3/t之間,瓦斯壓力為0.12MPa;2019年對4煤三盤區煤層瓦斯基礎參數進行了測定,測定結果為:4煤三盤區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在0.72~0.75m3/t之間,瓦斯壓力為0.14MPa。因工作麵瓦斯湧出量低,現未抽采,由機電隊負責定期對係統進行運轉,做好檢查維護工作。
根據西區地勘期間瓦斯含量預測最大值的校正值,4煤層瓦斯含量最大為5.04ml/g.daf。礦井應加強西區瓦斯參數測定工作,掌握瓦斯賦存規律。機電、通防部門需加強地麵及井下抽采統日常檢查維護工作,以便工作麵煤層瓦斯含量增大或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增大,依靠風排不能解決瓦斯問題,滿足不了抽采達標規定時,瓦斯抽采係統能夠隨時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五條 抽采瓦斯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麵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耐火等級為二級,並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50m,並用柵欄或圍牆保護。
(二)地麵泵房和泵房周圍20m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必須使用水環式真空泵。瓦斯抽采泵的裝機能力和管網能力應當滿足瓦斯抽采達標的要求。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備用泵能力不得小於運行泵中最大一台單泵的能力;運行泵的裝機能力不得小於瓦斯抽采達標時應抽采瓦斯量對應工況流量的2倍,即:
(四)地麵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它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泵房應有雙回路供電,並應有防雷電、防火災、防洪澇、防凍等設施。
(五)泵房必須有直通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的電話和專用檢測管道甲烷濃度、一氧化碳濃度、氧氣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泵房內必須建設瓦斯抽采參數監控係統。
(六)泵房附近管道應設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裝置,設置放空管及壓力、流量、濃度測量裝置,並應設置采樣孔、閥門等附屬裝置。放空管設置在泵的進、出口,管徑應大於或等於泵的進、出口直徑,放空管的管口要高出泵房頂3m以上。
(七) 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報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後和恢複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後,方可供應瓦斯。
第一百零六條 瓦斯抽采管網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上下敷設的瓦斯抽采管路的管徑應按最大流量分段計算,並與抽采設備能力相適應。管徑要統一,變徑時必須設過渡節。井下抽采管路嚴禁采用玻璃鋼管。
(二)主管、分管、支管及其鑽場連接處應裝設瓦斯計量裝置,每個抽采鑽孔的接抽管上應留設鑽孔抽采負壓和甲烷濃度(必要時還應觀測一氧化碳濃度)的觀測孔;抽采鑽場、管路拐彎、低窪、溫度突變處及沿管路適當距離(間距一般為200~300m,最大不超過500m)應設置放水器,確保及時排除管路中的積水,必要時應設置除渣裝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斷麵;抽采管路分岔處應設置控製閥門,閥門規格應與安裝地點的管徑相匹配。
(三)傾斜巷道中,管路應設防滑卡,其間距可根據巷道坡度確定,對28°以下的斜巷,間距一般取15~20m。
(四)抽采管路應有良好的氣密性且不得與帶電體接觸。應采取防腐、防砸壞、防帶電及防凍等措施。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應采取防雷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 抽采瓦斯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瓦斯時,在利用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二)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抽采管路應當安設一氧化碳、甲烷、溫度傳感器,實現實時監測監控,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三)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封閉的采空區瓦斯時,必須注氮置換,注氮量大於抽氣量,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四)預抽瓦斯鑽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於13kPa,卸壓瓦斯抽采鑽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於5kPa。
(五)井下抽采采空區瓦斯時,必須在抽采管路吸氣口附近設置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六)抽采瓦斯管路選用PE等高分子材料管材時,應根據管材阻燃、防靜電性能衰減程度定期進行檢驗,對不合格管路進行更換。在采掘工作麵支路與主幹管路連接處、主幹管路分支處、主幹管路每隔 200m位置需用等徑10m以上無縫鋼管進行間隔連接,預防火災延燃。
第一百零八條 抽采方法及工藝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礦井井上(下)條件、煤層賦存、地質構造、開拓開采部署、瓦斯來源和湧出特點等情況選擇先進、適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藝,設計瓦斯抽采達標的工藝方案,實現瓦斯抽采達標。
采掘工作麵進行瓦斯抽采前,必須進行施工設計。施工設計包括抽采鑽孔布置圖、鑽孔參數表(鑽孔直徑、間距、開孔位置、鑽孔方位、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鑽孔(鑽場)工程量、施工設備與進度計劃、有效抽瓦斯時間、預期效果以及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設計相關文件應當由總工程師批準。
(二)瓦斯抽采工程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並應當進行驗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圖及其他竣工驗收資料(參數表等)應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資料(圖)除應有與設計對應的內容外,還應包括各工程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異常現象(如噴孔、頂鑽、卡鑽等)等內容。
(三)鑽孔施工完畢後應當及時封孔、連接抽采,並確保鑽孔封孔嚴實和準確記錄鑽孔接抽時間。
第一百零九條 抽采達標評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抽采瓦斯礦井應當對瓦斯抽采的基礎條件和抽采效果進行評判。在基礎條件滿足瓦斯先抽後采要求的基礎上,再對抽采效果是否達標進行評判。
工作麵采掘作業前,應當編製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並由公司總工程師和主要負責人批準。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抽采基礎條件不達標:
1.未按規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係統,或者瓦斯抽采係統沒有正常、連續運行的;
2.無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不能達到下列要求的:
礦井在編製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組織編製相應的瓦斯抽采達標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確保“抽掘采平衡”。礦井生產規劃和計劃的編製應當以預期的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製條件。
抽采達標規劃包括:抽采達標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設備設施(表)、資金計劃(表),抽采達標範圍可規劃產量(表)、采麵接替(表)、巷道掘進(表)等。
年度實施計劃包括:年度瓦斯抽采達標的煤層範圍及相對應的年度產量安排(表)、采麵接替(表)、巷道掘進(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設備設施(表)、施工隊伍、抽采時間、抽采量(表)、抽采指標、資金計劃(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礦井應當積極試驗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參數條件下的煤層瓦斯抽采規律,根據抽采參數、抽采時間和抽采效果之間的關係,確定礦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時間,並結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進、回采三者之間的接替關係。
3.無礦井瓦斯抽采達標工藝方案設計、無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施工設計,或者不能達到下列要求的:
公司應當根據礦井井上(下)條件、煤層賦存、地質構造、開拓開采部署、瓦斯來源和湧出特點等情況選擇先進、適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藝,設計瓦斯抽采達標的工藝方案,實現瓦斯抽采達標。
根據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情況,推廣使用高位岩石鑽孔隅角瓦斯抽放技術。
預抽煤層瓦斯的工藝方案應當在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的基礎上進行,抽采鑽孔控製範圍應當滿足《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
卸壓瓦斯抽采的工藝方案應當根據鄰近煤層瓦斯含量、層間距離與岩性、工作麵瓦斯湧出來源分析等進行,采用多種方式實施綜合抽采。
抽采達標工藝方案設計應當包括為抽采達標服務的各項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鑽場和鑽孔工程、管網工程、監測計量工程、放水除塵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設備、主要器材、進度計劃、資金計劃、接續關係、有效服務時間、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及預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達標的工藝方案設計應當由公司總工程師和主要負責人批準。
采掘工作麵進行瓦斯抽采前,必須進行施工設計。施工設計包括抽采鑽孔布置圖、鑽孔參數表(鑽孔直徑、間距、開孔位置、鑽孔方位、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鑽孔(鑽場)工程量、施工設備與進度計劃、有效抽瓦斯時間、預期效果以及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設計相關文件應當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無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竣工驗收資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瓦斯抽采工程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並應當進行驗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圖及其他竣工驗收資料(參數表等)應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資料(圖)除應有與設計對應的內容外,還應包括各工程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異常現象(如噴孔、頂鑽、卡鑽等)等內容。
5.沒有建立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自評價體係和瓦斯抽采管理製度的;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備用泵能力、抽采管網能力等達不到要求的;
7.瓦斯抽采係統的抽采計量測點不足、計量器具不符合相關計量標準和規範要求或者計量器具使用超過檢定有效期,不能進行準確計量的;
8.缺乏符合標準要求的抽采效果評判用相關測試條件的。
(三)預抽瓦斯效果應當滿足如下標準:
1.對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開采層的采煤工作麵,評價範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滿足表3規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麵評價範圍瓦斯抽采效果達標。
表3采煤工作麵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麵日產量(t) |
可解吸瓦斯量(m3/t) |
≤1000 |
≤8 |
1001~2500 |
≤7 |
2501~4000 |
≤6 |
4001~6000 |
≤5.5 |
6001~8000 |
≤5 |
8001~10000 |
≤4.5 |
>10000 |
≤4 |
2.對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鄰近層或圍岩的采煤工作麵,計算的瓦斯抽采率滿足表4規定時,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為達標。
表4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 |
工作麵瓦斯抽采率(%) |
5≤Q<10 |
≥20 |
10≤Q<20 |
≥30 |
20≤Q<40 |
≥40 |
40≤Q<70 |
≥50 |
70≤Q<100 |
≥60 |
100≤Q |
≥70 |
3.采掘工作麵同時滿足風速不超過4m/s、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低於1.0%時,判定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效果達標。
4.礦井瓦斯抽采率滿足指標規定時,判定礦井瓦斯抽采率達標。
表5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 |
礦井瓦斯抽采率(%) |
Q<20 |
≥25 |
20≤Q<40 |
≥35 |
40≤Q<80 |
≥40 |
80≤Q<160 |
≥45 |
160≤Q<300 |
≥50 |
300≤Q<500 |
≥55 |
500≤Q |
≥60 |
第一百零一十條 礦井應當建立瓦斯抽采達標技術檔案,瓦斯抽采不達標,不得組織采掘作業。
第十一節 瓦斯日報表的審批製度
第一百一十一條 瓦斯日報表的審批執行如下規定:
(一)瓦斯檢查日報表、安全監測日報表、通風情況日調度報表,每天早會時由通風隊負責報送總經理、總工程師審閱簽字。簽字的日報表保存1年以上。
(二)瓦斯檢查日報表由瓦斯檢查員填寫,數字真實有效,嚴禁偽造、塗改數據。簽字程序為瓦斯檢查員、通防隊值班隊長、通防部部長、總工程師、總經理。當需要簽字的人員不在時,可委托相關負責人簽字。
第十二節 獨頭盲巷的管理製度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報告。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對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或風筒斷開等原因導致的臨時停風或風量不足的地點,要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其柵欄位置應在距巷道門口不大於5m的地方全斷麵設置,柵欄孔規格不大於200×200mm,要牢固可靠。
停工區內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表6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和停風在24小時以上的必須封閉,封閉一律用磚、沙、水泥等砌築,厚度不低於0.5m,在封閉前必須將外部連接的鐵路、架線、管路、電纜、外露鋼絲錨網等導電體切斷,避免雜散電流引爆瓦斯。對密閉或打柵欄的盲巷,都要編號並建立台帳,填入通風係統圖和盲巷管理牌板,並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表6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 稱 |
最高允許濃度(%) |
一氧化碳CO |
0.0024 |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
0.00025 |
二氧化硫SO2 |
0.0005 |
硫化氫H2S |
0.00066 |
氨NH3 |
0.004 |
第十三節 排放瓦斯的管理製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放積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內容包括:
(一)編製措施由通風部門負責,措施應包括瓦斯積聚地點、時間、積存量、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排放瓦斯控製濃度的要求、停電撤人範圍、現場負責人分工等。措施要經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監察部、機電部門、生產調度指揮中心以及救護隊等部門會審簽字後方可執行。
(二)明確控製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一風吹”,措施中要根據瓦斯湧出量、供風量,計算排放量和排放時間,確保排出的風流在全風壓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超過1.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不超過表6規定。要在排放瓦斯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安設甲烷報警斷電儀或甲烷報警儀。
(三)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各種電氣設備的位置,通訊電話位置,甲烷傳感器的位置,必須做到文圖齊全,並在圖上注明。
(四)明確斷電和撤人範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所有通往此範圍的巷道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或設專人警戒(專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鮮風流中),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斷電源工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執行,並在變電硐室設專人看管。
(五)瓦斯排放結束後,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在通風係統、供電係統和電氣設備完好,而且排放瓦斯巷道的甲烷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氧氣濃度不低於20%及局部通風機前後20m範圍內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並穩定30min無異常情況後,方準指定專人人工複電。
(六)明確責任範圍,排放瓦斯工作要統一指揮,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凡需啟封密閉排放瓦斯,不論甲烷濃度高低,封閉時間長短,必須由救護隊排放。實行2個總指揮到崗後排放。地麵總指揮,由公司總工程師或安全總監擔任,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指揮;井下現場總指揮,由公司通防副總工或安全副總工擔任,在井下協調指揮。
第一百一十四條 瓦斯排放實行分級管理:
凡因停電、停風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積聚需采取措施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放瓦斯之前,必須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供電設備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確保其濃度均不超過0.5%,同時局部通風機不發生循環風時,方可進行瓦斯排放。
(二)掘進工作麵或其它地點,在恢複通風前,經檢查或計算停風區內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大於3.0%,且排放瓦斯回風路線不影響其它采掘工作麵和地點時,在請示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後,可以由瓦斯檢查員在現場生產單位隊(班)長和安監員的配合下,按本單位製訂的常規排放瓦斯措施進行瓦斯排放,並將排放情況報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
(三)巷道甲烷濃度超過3.0%時,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查、簽批後由救護隊實施排放。同時將措施報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備案,處理情況及時報通風防塵部。
(四)安全監察部負責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排放瓦斯時,必須有安監人員在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禁止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責成其立即停止,並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項
(一)參加排放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甲烷檢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二)巷道甲烷濃度超過3.0%或啟封密閉排放瓦斯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礦山救護隊員進入停風區內檢查瓦斯時,必須配戴氧氣呼吸器並嚴格執行礦山救護有關規定。
(三)在高濃度瓦斯(甲烷濃度大於3.0%)區域的電氣設備,排放瓦斯結束後,要把電氣開關蓋打開,排除內部積聚的瓦斯後,方可人工複電。
(四)排放結束後,要經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確無危險後,方可彙報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和生產單位恢複工作。
(五)所有報集團公司的措施,必須經通風、安監、機電、調度、救護等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經公司總工程師審簽。
(六)每次瓦斯排放都要建冊登記。
(七)製訂的常規排放措施要報集團公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