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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1-09-16 09:5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爆破雷管爆炸物品嚴禁

  第一節 爆炸物品購買管理製度

  第二百一十三條 爆炸物品的購買由通防隊安排專人負責購買。

  (一)公司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時,應向長武縣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填寫《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申請表》,持單位管理卡到縣公安局開具《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

  (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三)爆炸物品的購買到市縣公安局指定的廠家購買,任何人不得私自變更供應渠道,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四)爆炸物品到礦後,由火藥庫保管員驗收簽字,及時進行入庫。

  嚴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係統要求,如實將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錄入民爆信息係統。

  第二節 爆炸物品儲存、保管管理製度

  第二百一十四條 爆炸物品儲存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麵爆炸物品必須放到專用的爆破器材庫,並有公安簽發的儲存許可證。並設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的有關條款。

  (二)井上、下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 必須穿棉布或者抗靜電衣服。

  (三)爆炸物品庫嚴禁存放其它無關物品,保持庫內衛生清潔,無雜物、淤泥,無滲漏水現象。開箱時必須在套間進行。

  儲存庫內應放置溫度和濕度計,庫房內溫度不宜大於35℃,濕度不大於70%,並每天記錄。

  (四)爆炸物品庫要接入與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直通電話,並保持暢通無阻。

  (五)地麵爆炸物品庫的儲存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炸藥允許最大儲存量6500Kg,雷管允許最大儲存量20000發。

  2.儲存庫內爆炸物品擺放應擺放整齊、穩當、不得傾斜。

  3.儲存庫內應有標記品種、規格和數量的標識牌。同庫儲存多品種爆炸物品時,應分別堆放,並有明顯標誌。

  4.堆垛之間應留有檢查、清點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寬度不應小於 0.6m,堆垛邊緣與牆的距離不應小於 0.2m,宜在地麵畫定置線。

  5.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雷管不應超過 1.6m,炸藥、索類不應超過1.8m,宜在牆麵畫定高線。

  6.儲存庫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小動物進入和防止陽光直射措施

  7.儲存庫內不應存放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8.庫房入庫通道、雷管導通間、發放間門口須設置靜電釋放裝置。

  雷管導通操作間應使用有色金屬製造的工具、輔具,桌子的邊緣突起高度至少高於軟質墊層10mm。

  在發放間外部顯著位置設置標誌牌(雷管發放間、定量1000發)。雷管發放套間的地麵和台麵應當鋪設導靜電橡膠皮(板),其下鋪設金屬網並采用導線可靠接地。電雷管發放桌子的邊緣突起高度至少高於軟質墊層10mm。

  (六)井下爆炸物品發放硐室,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放硐室必須設在獨立通風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於25m。

  (2)發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並用不小於240mm 厚的磚牆或者混凝土牆隔開。

  (4)在井下爆破物品發放硐室門口安設人員定位基站和視頻采集裝置,實現進出庫房人員信息監測。

  (七)爆炸物品庫必須有發放爆炸物品的專用套間或者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八)各種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種都應當專庫貯存;當條件限製時,按國家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拆箱零散雷管應放置在臨時發放間內。

  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隻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

  雷管和炸藥存放時要擺放整齊,實行掛牌管理。

  (九)地麵進入庫區人員不得將手機等其他雜碎電源帶入存儲庫房。

  (十)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內安設照明設備。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物品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者線路發生故障時,檢修人員可以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十一)井下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嚴格執行爆炸物品管理二十四字口令“用多少,領多少;用不了,背回去;雷管藥,分別放;藥入箱,鎖要上”的要求,炸藥、電雷管必須分開存入專用的爆炸物品箱,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爆炸物品箱必須完好且上鎖,箱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並且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在爆破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爆炸物品嚴禁亂扔、亂放和私藏。

  (十二)爆炸物品庫的保管員要負責庫房內的爆破器材的擺放整理,清點上賬,做到班班清,月月結,賬、卡、物三相符。

  (十三)嚴防變質、自燃、自爆、丟失和被盜等。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應及時報告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及保衛部,由保衛部立即報告長武縣公安機關。

  (十四)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事件,應當立即報告長武縣公安機關。

  第三節 爆破器材廢品銷毀製度

  第二百一十五條 爆破器材要按出廠的先後順序進行發放,對變質、過期、失效的雷管、炸藥要認真收回、清理、登記造冊,並妥善保管,嚴禁私自處理。爆破器材廢品銷毀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爆破工交回的報廢及變質或失效的爆炸物品,保管員必須集中妥善保管,並登記造冊,不得任意亂放,丟棄和失散。

  (二)爆破工對現場出現的瞎炮處理完畢後,必須認真搜巡收集殘骸,交回爆炸物品庫,嚴禁擅自丟棄處理。

  (三)安全員嚴格把關,督促爆破工認真執行各項管理製度,防止廢舊雷管摻入煤、矸石中。

  (四)爆破器材集中銷毀時要寫出銷毀報告,製定銷毀實施方案。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型號、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及時間。上報長武縣公安機關組成銷毀小組,實施銷毀。

  (五)每次銷毀的數量不得超過公安機關規定量(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炸藥不得超過150公斤)。

  (六)銷毀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燒法、溶解法、化學分解法,具體采用何種銷毀方法和安全措施,在編製銷毀方案中給予具體說明。

  (七)銷毀前必須認真、準確、如實填寫報表,經長武縣公安機關批準後,方可由公安機關組織按規定銷毀。

  第四節 爆炸物品庫房安全警衛、值班管理製度

  第二百一十六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員、涉爆各個環節的安全全麵負責,督促落實民爆物品流向登記“日清點、周核對、月檢查”。

  庫房保管員必須是政治可靠、思想好、作風正派、工作認真的人員擔任,經公安機關審查並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嚴格出入庫登記手續、查驗製度,嚴格執行購買、運輸、儲存、領用、發放、清退的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登記完整。

  做到安全用電,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工作。

  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麵存儲庫房安全警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倉庫必須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二)嚴格實行24小時專人看守、看護,每班值班看守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1人值守報警值班室。值守人員應每小時對庫區進行一次巡視,巡視時攜帶相應的自衛器具,並如實將巡視情況登記形成台賬並導入巡更係統。

  (三)儲存庫要求必須具有2條以上大型犬(大型犬即:一般身高為50cm以上或體重在30kg以上),且夜間處於巡遊狀態。

  (四)值守人員每班加強對民爆器材倉庫的門窗、通氣孔、監控係統、紅外線報警器等設施巡查,對庫區圍牆、排洪溝等進行檢查,並認真做好記錄。

  (五)報警、視頻監控等設備應有備用電源(不間斷電源),要求對控製台設備視頻部分供電不少於1小時,報警部分供電不少於8小時。所有視頻監控存儲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入侵報警裝置、周界報警裝置每次撤防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六)庫房門口8m範圍內不得有易燃物品,15米範圍內不能有針葉樹和竹林,庫區內不能堆放易燃物和種植高棵植物。每個儲存庫應配備至少兩個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

  (七)儲存庫治安防範係統出現故障,應在48h內恢複功能。在修複期間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應急措施,並於24h內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

  (八)庫房周邊山體要定期進行觀察,特別是在雨季要隨時觀察,預防山體滑坡造成次生災害。

  第二百一十八條 井下爆炸物品臨時發放硐室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格實行24小時專人看守、看護,每班值班看守人員不少於2人。

  (二)在井下爆破物品臨時發放硐室門口安設人員定位基站和視頻采集裝置,實現進出庫房人員信息監測。

  (三)井下爆破物品臨時發放硐室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庫回風側,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的抗衝擊波密閉門保持常閉狀態。

  第二百一十九條 庫房值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值班人員必須穿防靜電服上崗;嚴禁脫崗、睡崗和酒後上崗;禁止在值班期間有打牌、下棋、看手機等與值班無關的活動。

  (二)加強巡邏,發現問題和不安全因素,要果斷處理,並及時查清原因,並與通防管理部門聯係或報警。

  (三)杜絕閑雜人員進入庫區,檢查人員嚴格登記方可進入。

  (四)做到文明禮貌,處理好內外部關係。

  (五)進入庫區人員不得將手機、礦燈等其他雜碎電源帶入存儲庫房。

  (六)按照規定,專庫專用,分庫存放、堆碼整齊、不超高、不超量、不混存。庫房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嚴格防火、防盜、防雷電、防潮、防洪等各項措施。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通防管理部門、保衛部及公安機關。

  (七)嚴格辦理出入庫登記手續,按規定領退爆炸物品,做到沒有審批單不發,手續不健全不發,不是爆破工不發,安全員不在場不發,違反規定的不發。堅持隨用隨發,不予付,不轉借。退庫的爆炸物品清點入帳後,及時分類,各歸其庫,不得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

  (八)對庫內儲放的爆炸物品要建立明細帳,做到班清月結,帳目清楚,帳物相符不得有絲毫差錯。若帳物不符或發生其它問題,要立即向通防隊、通防部報告。

  (九)負責對到庫內爆炸物品的卸車工作,並按規定存放。

  (十)保持庫區整潔,地麵庫區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種植農作物,清除庫區周圍的雜草,排除一切可燃物,以防火災。

  (十一)對儲存庫配置的防盜報警設施、消防設施、防雷設施和防靜電以及相關設備設施,每天檢查設備運行及完好情況,並定期維護,確保各類安設設施齊全有效、安全可靠。

  第五節 人員出入庫管理製度

  第二百二十條 庫區值守人員必須保持高度安全防範意識,嚴防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爆炸物品庫;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

  進入庫區的人員和車輛,嚴禁將火種、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帶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從事對庫區構成安全危險的一切活動。

  嚴禁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進入庫房;嚴禁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爆炸物品庫內。

  任何人員進入爆炸物品庫必須將礦燈放在爆炸物品庫發放室外指定地點,嚴禁將礦燈帶入爆炸物品庫。

  (二)爆炸物品庫內不得待客會友,停留無關人員。

  (三)除爆炸物品保管員外,其他任何人員進入爆炸物品庫必須在爆炸物品庫人員出入登記簿上簽名登記。

  (四)上級機關檢查時應有公司有關人員帶領或持公司開具有效證明並在檢查登記本上進行登記,方可入庫。

  (五)進入庫區人員必須遵守庫區各項規章製度,必須服從保管員的監督和檢查,嚴禁非工作、檢查人員進入爆破器材存放室。

  (六)出入庫區人員必須完善簽字手續,自覺接受庫區保管員對可攜藏物品、物體的搜查。

  (七)發現可疑人員靠近或強行進入庫區,應勸阻、勸離,嚴格監控並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

  (八)爆炸物品庫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爆炸物品保管員要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九)公司領導及管理部門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出入庫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節 庫房交接班製度

  第二百二十一條 地麵爆炸物品庫及井下爆炸物品臨時發放硐室保管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一)按時交接班,把當班未辦完的事情交代清楚,做好記錄。

  (二)檢查值班用品的使用管理情況。

  (三)本班期間所發生的情況及時處理,處理結果要記錄清楚,彙報通防隊值班領導。

  (四)交接班時,必須嚴格檢查各部位的安全設施是否完好,有無可疑跡象,並記錄在值班登記本上。

  (五)交接班時,當班人員交代不清楚或接班人中不履行職責,出現問題後,交接班人員同時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節 爆炸物品庫消防管理製度

  第二百二十二條 爆炸物品庫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確保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一)通防隊負責庫房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開展消防設施維護、滅火器具配置更新等工作;

  (二)庫區內禁止煙火,單個儲存庫配備至少兩個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

  (三)地麵爆炸物品儲存庫門口8m範圍內不得有枯草等易燃物,儲存庫區內以及圍牆外15m範圍內不應有針葉樹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儲存庫區內嚴禁堆放易燃物和種植高棵植物。

  (四)地麵爆炸物品儲存庫區消防水池配備消防水泵,水池儲水量不少於 15m3,並定期檢查。儲存庫區內單個儲存庫應配備至少兩個 5kg 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

  (五)倉庫保管員應熟練掌握消防器材、設施的使用與維護知識。

  (六)庫區內消防設施齊全,有滅火器、消防水源、沙子、水桶、鍬、鎬,並定期檢查、更換,確保完好,嚴禁挪作它用。

  (七)倉庫保管員按規定對庫區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自己不能處理時,立即向通防隊值班領導彙報。

  (八)庫內設有直通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的有線調度電話,並保持24小時暢通。

  (九)任何人嚴禁將煙火、手機、可燃物、易燃物等帶入庫區。庫區內動火、動焊作業必須經企業安全部門批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確定專人監督作業,並嚴格限定動火區域,做到人走火滅、人走物清;火種及可易燃物不許在庫區過夜。

  第八節 爆炸物品庫定員定量製度

  第二百二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拆箱、分發等作業實行定員定量管理,不得超員超量。

  (一)保管員、爆破員、安全員、押運員、駕駛員都必須是經過公安機關培訓,並持有公安機關核發許可證的人員擔任。實行專人購買、專車運輸、專庫儲存、專人使用的製度。

  (二).地麵爆炸物品庫按核定數量儲存爆破器材,不準超過庫容量。炸藥允許最大儲存量6500Kg,雷管允許最大儲存量20000發。

  各庫房嚴格執行定量管理,在危險品庫房醒目位置設置標牌,標明定量。

  (三)爆破員在使用爆破器材時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四)爆破器材購買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儲存量。

  (五)運輸爆破器材時不準超過規定限量。

  第九節 爆炸物品裝卸、出入庫管理製度

  第二百二十四條 爆炸物品裝卸、運輸,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裝卸、押送。

  (一)裝卸人員應嚴格按要求的品種、規格和數量搬運,作業前要檢查運輸工具是否完好,清除運輸工具和車輛內的一切雜物。

  車輛應熄火、製動,不應在裝卸現場添加燃料和維修車輛。

  (二)提供爆破器材的民爆公司負責將爆破器材運到地麵爆炸物品儲存庫,通防隊負責安排專職人員將爆破器材從地麵爆炸物品儲存庫運到副井口,從副井口裝入專用礦車轉運至井下爆炸物品臨時發放硐室。

  爆炸物品運送到井下爆炸物品臨時發放點時,要及時入庫,並進行入庫登記。

  (三)裝卸爆破器材時,保管員要認真清點好數量,並填寫交接清單存檔,做到帳目清楚、數字準確。

  (四)地麵爆炸物品的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安全員、押運員應在現場監裝,無關人員和車輛禁止靠近,運輸車輛離庫門不應小於 2.5m。

  (五)遇雷雨、暴風等惡劣天氣,禁止進行裝卸作業;路麵有冰雪時,應采取防滑措施。裝卸作業的場所嚴禁明火,裝卸電雷管時,現場不應有帶電的設備。裝卸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六)運輸車輛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並遠離建築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七)裝卸人員在作業時不應穿戴化纖製品的衣物和穿帶釘子鞋,不準攜帶煙火和通訊工具。 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雷管箱。

  (八)嚴禁野蠻作業,不準拖拉,翻滾、腳踩包裝箱(袋)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九)包裝破損、數量不清的爆破器材不準發運和入庫。

  (十)裝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或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

  (十一)裝卸作業結束後,場所必須清理幹淨,不許遺留爆破器材,並於保管員做好交接。

  (十二)在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使用專用車輛,裝好爆破器材後,加鎖專人護送。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運送,嚴禁混裝、混送。

  (十三)禁止將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十節 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製度

  第二百二十五條 爆炸物品的入庫,必須由安全員、押運員、庫房保管員三人現場交接、簽名,檢查、核對入庫數量,做到準確無誤方可入庫。

  保管員必須如實記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庫數量、流向和儲量,每班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並按規定將上述信息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係統。

  爆炸物品的出庫,必須由爆破員領取,非涉爆人員一律不準領取爆炸物品;如同時領取雷管和炸藥,必須由兩人以上放可領取。

  第二百二十六條 使用班組要根據當班工作定額提出炸藥、雷管需要量申請,經通防隊主管領導批準簽字後,憑此單據保管員才準發放。

  爆破員領取雷管時,必須出示爆破員作業證,儲存庫保管員發放爆炸物品時應登記好數量、規格、條碼編號、箱號,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簽字確認。

  第二百二十七條 領取爆破物品時雷管要裝入防爆式便攜箱中,進入現場後炸藥和雷管不得隨意亂扔亂放。

  現場每班實際使用量要由批準人負責核實,認真填寫爆破作業登記表,對爆破器材領取情況、爆破作業情況、爆破器材退庫情況要如實登記,確認無誤後由批準人、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四人簽字認可。

  爆破作業完畢後要及時檢查、清理現場,剩餘的炸藥和雷管要在當班使用後立即清退回儲存庫房;嚴禁個人私存,退還後保管員必須做好登記工作,。

  第二百二十八條 保管員必須每天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堅持日清月結,認真填寫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簿,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找原因並報告通防隊、通防部。

  第二百二十九條 加強記錄儀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遺失、轉借。嚴格爆炸物品末端管控,按規定時間及時將記錄儀器的記錄內容上傳至公安機關爆破作業現場視頻管理信息係統。

  嚴格執行購買、運輸、儲存、領用、發放、清退、看護的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登記完整,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一節 爆炸物品運輸管理製度

  第二百三十條 地麵采用民爆運輸車輛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一)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車廂內不得載人。

  (二)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並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三)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在庫區內不超過10km/h、礦區內速度不應超過30km/h。

  (四)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五)按照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裝卸爆炸物品,並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電雷管時,罐籠內隻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四)在裝有爆炸物品的罐籠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4m/s。司機在啟動和停止絞車時,應保證罐籠不震動。

  (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將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m。

  (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當鋪有膠皮或者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置1層爆炸物品箱。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運輸炸藥、電雷管的礦車或者車廂必須有專門的警示標識。

  (三)爆炸物品必須由井下爆炸物品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二百三十三條 由爆炸物品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二)爆炸物品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不得將電雷管和炸藥混裝。嚴禁將爆炸物品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物品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物品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物品人員沿井筒上下。

  (五)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六)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嚴禁同時運送爆炸物品。

  (七)人工搬運:1人背運時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箱;2人搬運,每次不得超過2箱。搬運時嚴禁扔、摔、碰、撞,要抓穩、抓緊、輕拿輕放。

  第二百三十四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以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物品,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

  第十二節 爆炸物品領用、發放、清退管理製度

  第二百三十五條爆炸物品庫保管員爆炸物品負責發放工作,電雷管發放前,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作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前應當填寫《爆破器材現場領用審批表》,報項目安全負責人批準,方可領取。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時,應當由安全員在場監督,並簽名核準。

  保管員對檢測合格的電雷管,用專用手持機掃描所發放的電雷管後,再輸入到爆破工的專用卡上。發放的爆炸物品必須是有效期內的合格產品,並且雷管應當嚴格按同一廠家和同一品種進行發放。變質硬化炸藥不得出庫,也不得使用。

  雷管的發放間內最多允許暫存1000發雷管,嚴禁將零散雷管放在地麵上,宜掛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內。

  爆炸物品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後順序發放。

  保管員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如實記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庫數量、流向和儲量,每班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爆破員每次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雷管不得超過200發),不得轉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

  當班領用的爆炸物品現場爆破員、安全員、工程技術人員如實填寫現場爆破記錄;爆破作業結束後,應將剩餘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庫,不得在爆破作業現場存放。

  第二百三十六條 正常爆破作業的采掘工作地點領取火工品時 要嚴格執行領料單製度。其他確需爆破作業的地點必須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爆破地點首次領取使用火工品時,領料單必 須由礦(公司)總工程師簽字。

  所有爆破作業地點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爆炸物品領取數量必須符合生產作業計劃和爆破說明書規定。每班班前會前需爆破作業施工的單位將由區隊負責人簽章的計劃單報送至通防隊,經通防隊值班幹部審核確認後,由負責該單位的爆破工填寫審批單。爆破工持審批單前往地麵火藥庫或井下臨時發放點領取爆炸物品。

  各使用單位要嚴格控製爆炸物品的領取數量,不得超領。

  爆破工領到炸藥、雷管時要當麵點清,分別存放入爆炸物品箱內,並上鎖。爆破作業單位使用統一規格爆炸物品箱,爆炸物品箱要密封完好、鎖具完好、編號管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火藥箱必須放置在巷道頂幫完好、支護完整、無積水、無淋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存放點不允許有設備、電纜及其它物件、雜物等,存放處須設置柵欄、警示牌。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爆破工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爆炸物品箱內並加鎖,存有爆炸物品的專用箱不得離開爆破工視野。

  爆破工在現場所使用及剩餘的雷管、炸藥數量,要由施工單位本班的跟班隊長(或班長)及安全員、爆破工在現場爆破記錄單上簽字,並核對好數量,確保準確無誤;爆破工交班時要將剩餘的爆炸物品交回井下爆炸物品臨時發放點,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

  第二百三十八條爆破工、安全員、保管員必須隨身佩戴民用爆炸物品雲平台單兵操作儀。並記錄當班爆炸物品的領用、發放、存儲、使用、退回等所有環節。

  通防隊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二百三十九條爆炸物品嚴格執行當班清退的規定。

  在爆破作業現場使用時,帶班隊長、班組長、安全員要對爆破員進行監督,嚴格按01manbetx 要求從事爆破。要對當班實際消耗的炸藥、雷管予以清點,認真與爆破員填寫《現場爆破記錄》,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爆破員下班後,持《現場爆破記錄》將剩餘的炸藥、雷管必須當班退回井下臨時發放硐室,不得私自存放,安全員全程監督。

  保管員對清退回庫的炸藥、雷管要認真檢查清點,爆破工交回的雷管,必須用專用手持機將電雷管掃描後,從使用電雷管爆破工的專用卡上退出,在確認無誤後,保管員、爆破員、安全員互相履行登記簽字手續,嚴防意外。

  第二百四十條嚴格執行爆炸物品發放“十不準”:

  (一)無批準手續不準存放;

  (二)無計劃不準發放;

  (三)手續證件有塗改的不準發放;

  (四)無批準領用人員不準發放;

  (五)炸藥箱、藥箱無鎖或損壞不準發放;

  (六)雷管無編號或編號不清不準發放;

  (七)運輸工具不合格不準發放;

  (八)超期變質的爆炸物品不準發放;

  (九)酒後領取爆炸物品不準發放;

  (十)違反上級其他有關規定的不準發放

  第十三節 “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第二百四十一條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三人連鎖爆破”製度是爆破工、班組長、瓦檢工三人必須同時自始至終參加爆破工作過程,並執行換牌製。

  (一)入井前: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組長持爆破命令牌,瓦檢工持爆破牌。

  (二)爆破前:

  1.爆破工做好爆破準備後,將自己所持的紅色警戒牌交給班組長。

  2.班組長拿到警戒牌後,派人在規定地點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確認支護完好後,將自己所持的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檢工,下達爆破命令。

  3.瓦檢工接到爆破命令牌後,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處和起爆地點的瓦斯和煤塵情況,確認合格後,將自己所持的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發出爆破信號5s後進行起爆。

  (三)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即班組長持爆破命令牌、爆破工持警戒牌、瓦檢工持爆破牌。

  第十四節 井下爆破管理

  第二百四十二條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且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並持有公安機關和安監部門發放的資格證書。爆破作業時,必須依據爆破說明書進行。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使用8號金屬外殼的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一次爆破必須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每個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須是專人專號,不得轉借,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必須是當班領用,用不完的當班退回庫房。

  第二百四十三條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物品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物品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有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百四十四條爆破作業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麵的高度和打眼範圍或者掘進工作麵的巷道斷麵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並用正麵圖、平麵圖和剖麵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必須編入采掘作業01manbetx ,並及時修改補充。

  鑽眼、爆破人員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作業。

  第二百四十五條在有瓦斯或者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當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當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在采掘工作麵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以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條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當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二百四十七條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爆破作業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藥卷上。

  (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二百四十八條裝藥前,必須首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質或者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者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應當使用抗水型炸藥。

  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機械電氣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

  炮眼封泥必須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當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爆破和裸露爆破。

  第二百四十九條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於0.6m 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進行炮眼深度小於0.6m 的淺孔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1m 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 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 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五)深孔爆破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孔深的1/3。

  (六)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當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七)工作麵有2個及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孔裝藥爆破大塊岩石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第二百五十條爆炸物品發放硐室附近30m範圍內,嚴禁爆破。

  第二百五十一條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麵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有支架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

  (二)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或者超過1.0%。

  (三)在爆破地點20m 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區等情況。

  (五)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

  第二百五十二條爆破工應配備發爆器、母線、哨子、火藥箱、雷管箱、竹簽、繩、警戒牌、筆、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

  (一)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發爆器,堅持一個爆破工,配備一台發爆器、一條母線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麵、同一條巷道前後多頭作業、固定母線和多台發爆器爆破。

  (二)井下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型號、規格符合規定的銅芯阻燃爆破母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接頭。如單條母線200m長,阻值應小於20Ω;爆破母線如有接頭必須錯開連接,並要用防水膠布包實。

  爆破母線長度的規定:

  1.采煤工作麵煤層厚度小於1m時,母線拉夠30m爆破。

  2.采煤工作麵煤層厚度小於2m大於1m時,母線拉夠50m爆破。

  3.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掘進工作麵爆破母線拉夠75m(岩巷直線掘進巷道爆破母線拉夠100m),並在安全地點起爆(安全地點指避炮安全距離之外、頂板支護完好、有拐彎或有掩護的地點)。

  (三)爆破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線符合標準。

  2.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相互扭緊並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3.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當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後,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線與電纜應當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保持0.3m 以上的距離。

  5.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者大地等當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四)各電雷管腳線連接頭處嚴禁接地,以免消耗電流,出現拒爆。電雷管之間的腳線如需加長,必須用雙條線連接,否則電雷管偏流會造成個別拒爆。

  爆破母線必須與接線柱接牢才允許充電爆破,杜絕火花以保證爆破安全。

  (五)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測。嚴禁采用發爆器打火放電的方法檢測電爆網路。

  排除爆破母線故障,可采用導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

  第二百五十三條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聯線方法,隻能采用串聯法,嚴禁采用並聯等其他方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灑水降塵設施,並嚴格執行爆破前、後灑水滅塵製度。爆破前後,爆破作業地點附近30m範圍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無水時不準裝藥爆破

  第二百五十五條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電設備、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將工作麵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域,並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布置專人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當設置警戒牌、欄杆或者拉繩。

  第二百五十六條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後方可起爆。

  裝藥的炮眼應當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發現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第十五節 井下爆破“三級信號”製度

  第二百五十七條爆破嚴格執行“三級信號”製度,一聲撤人站崗,二聲放炮,三聲放炮解除,所有信號由爆破工檢查好後發出。

  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三保險”製度:拉繩、掛牌、站崗。裝藥前將工作麵與爆破作業無關的人員全部撤離到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規定的警戒位置以外,在能通往爆破作業地點的所有巷道內設好警戒,並安排專人站好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派崗的同時,必須安排責任心強的人員進行接送崗,確保警戒崗人員、警戒位置及拉繩等符合規定。接送崗人員返回作業地點,方可通知開始裝炮。爆破作業結束後,接送崗人員到警戒地點通知撤崗,否則嚴禁撤崗。

  拉繩高度為1.1m~1.3m並掛上爆破警戒牌,爆破警戒牌規格不小於250×200×10mm,白底紅字,兩麵寫有“放炮”二字並且字跡要標準醒目。

  第十六節 井下爆破拒爆、殘爆處理製度

  第二百五十八條通電以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者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一)處理拒爆、殘爆時,應當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完成處理工作,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二)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 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者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者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使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6.防衝深孔泄壓爆破工作出現拒爆時,若爆破網絡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連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並加大警戒範圍後,再連線起爆;可在距拒爆炮眼孔口不小於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爆破,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及防衝部門確定,並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第十七節 雷管全電阻檢測、號碼管理製度

  第二百五十九條為了防止放炮現場出現拒爆、殘炮、瞎炮和雷管丟失、亂扔、亂放等現象發生,確保社會穩定和礦井的安全生產,要對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查工作。

  (一)電雷管的電阻試驗,必須專門的硐室內、導通台上進行,按定員定量標誌牌要求,嚴格執行導除靜電措施,嚴禁在爆破器材地點和發放硐室內進行電阻檢測工作。

  (二)電雷管測試工作必須由爆炸物品庫保管員專職完成,保管員應熟知電雷管性能、參數要求,以及電雷管測試儀的結構特點,使用方法及要求,按01manbetx 操作。

  (三)操作室隻允許一人進行操作,導通室內存放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雷管全電阻測試必須在安全防爆筒內進行,每次電阻測試數量不得超過20發,操作台上最多隻能存放100發電雷管,電阻測試必須逐發進行(包括退庫電雷管)。

  (四)雷管在發放前,必須用電雷管測試儀逐個做導通測試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檢查雷管編號碼是否準確、清晰,檢測合格的放入雷管箱以備發放,對導通不合格的雷管應輕輕抽出,按檢測時間、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做好詳細記錄,並把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分號存放,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五)開啟電雷管箱時,要在專用房間或硐室內進行,並且要用有色金屬工具開啟(銅質鉗子和螺絲刀)。

  (六)領用電雷管時,按編號領取,並用領用發放手持機掃描雷管盒的條形碼,責任到人,實行跟蹤管理。在使用電雷管時,按編號順序進行,以便清退後管理。

  (七)在對雷管的電阻測定和編號結束後,對導通室內的工作所須用的布兜、抽屜、雷管箱、防爆箱、防爆筒及地麵要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對賬,確保不漏檢不遺失,並把雷管導通硐室內的雜物和操作台,地麵上的石蠟層進行徹底清掃。

  (八)交班時,交班人必須向接班人交清本班雷管的發放情況,交不清時,接班人可以拒絕接班並報告區隊值班幹部。

  (九)當測試儀長期擱置不用時,應將電池取出,防止電池腐蝕而影響儀器性能。

  (十)經常檢查測試儀是否完好靈敏,如有損壞應送交專業部門修理,不可私自拆修。

  第十八節 發爆器管理製度

  第二百六十條發爆器必須固定到使用人員,統一編號、集中管理。

  發爆器及發爆器的把手、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隻有在爆破通電時,方可將把手或者鑰匙插入發爆器內。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者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閉鎖開關孔和爆破鑰匙孔必須立即用防塵帽蓋好,以防受潮,影響儀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百六十一條發爆器應在清潔、幹燥、無硫化物及無毒物處存放。井下使用的發爆器應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幹燥無淋水的位置,且不影響爆破作業。當班工作完畢,爆破工必須把發爆器帶到地麵,嚴禁存放在井下。

  爆破工必須保護好發爆器,嚴禁摔打和撞擊。發爆器在工作中損壞時,禁止在井下檢修。

  第二百六十二條發爆器由專人維修、更換電池,並且保證完好、杜絕失爆。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必須定期校驗,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嚴禁使用。

  (一)每次維修均要試驗發爆器放電時間,均不得大於6毫秒,毫秒開關每月檢查一次清洗擦油。

  (二)發爆器的電池短路電流不低於2.5A/隻,否則應更換電池,不允許用其它電池代替。

  (三)發爆器長期不用時,應將電池取出。

  (四)維修時,杜絕碰傷限流電阻的膠封引線,不得改變本質安全電路、電氣參數及元件規格型號。

  第十九節  爆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及獎懲製度

  第二百六十三條爆炸物品嚴禁亂扔、亂放和私藏。

  (一)井下使用炸藥、電雷管必須分開存入專用的爆炸物品箱,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爆炸物品箱必須完好且上鎖,箱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並且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在爆破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當班剩餘的爆炸物品必須全部退回爆炸物品庫,嚴禁私藏,

  以上各項,每違反一項,對爆破工按照嚴重三違處理,對當班跟班隊長、班長進行責任追究。

  (二)丟失一個電雷管或掐一個電雷管腳線對爆破工按交易額200元進行收購。

  (三)洗煤廠每班洗出的爆炸物品必須妥善保存,做好記錄並立即向通防隊、通防部、保衛部彙報,不得私自處理,嚴禁將洗選出的爆炸物品亂扔亂放。否則,對操作人員、班長每人按交易額200元進行收購。

  (四)洗煤廠每班洗出的的爆炸物品若有丟失,必須立即彙報人保部及生產調度指揮中心進行03manbetx 處理。若不及時彙報,被發現後除按有關規定加倍處罰外,追究有關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五)嚴格井口檢身製度,因檢身不嚴、致使有人將爆炸物品帶上井,對井口檢身人員按交易額200元進行收購。

  (六)對違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等有關爆炸物品管理製度的單位和個人,礦井將視情節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和辭退的處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報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工區區隊幹部要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爆炸物品管理方麵的教育,因教育跟不上,造成違反上述條款發生,區隊幹部均負有連帶責任,對區隊所有幹部按交易額500元進行收購,依次類推。

  (八)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發現、揀拾無主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上報通防隊、通防部、保衛部。

  (九)對發現02manbetx.com 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上報而避免了02manbetx.com 或顯著減少02manbetx.com 危害程度、搶救02manbetx.com 有功的集體和個人,礦井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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