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條 總經理負責每年按計劃提取“一通三防”安全費用,總工程師負責按計劃組織實施。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一通三防”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範圍使用:
(一)高瓦斯礦井落實瓦斯區域預抽、建立瓦斯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熱害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安全監控、緊急避險、供水施救及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五)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百九十二條 安全費用要按照規定要求足額提取使用,一季度完成全年規定提取額的20%以上,二季度完成全年規定提取額的50%以上,三季度完成全年規定提取額的80%以上。完不成計劃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對“一通三防”安全費用計劃完成情況,於每季度首月5日前將上一季度明細報表報送通風防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