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者局部通風機通風。每一掘進巷道均有局部通風設計,選擇合適的局部通風機和匹配的風筒,並由通防部部長簽署意見,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局部通風設計應包括:掘進巷道通風方式、巷道總長度、所需風量、局部通風機型號、風筒規格、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主備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局部通風機及電氣設備安裝位置、供電係統及供電係統圖、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措施,並要符合集團公司局部通風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通防隊接到局部通風設計後,按照設計內容及審批意見安設局部通風機並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使用、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人員實行掛牌管理。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上應填明使用地點、局部通風機型號、功率、風筒長度、風筒直徑、供電地點及管理人員等,並使用低噪聲局部通風機或安設消音器。局部通風機必須保證正常運轉,嚴禁隨意停電停風。對於有計劃停電停風的地點,必須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並製定有計劃停風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停風前經礦調度值班人員同意後,方可實施。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並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示標誌,禁止人員入內。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訂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實施。
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掘進工作麵或回風流中甲烷濃度大於3.0%時,安全監控係統應對局部通風機進行閉鎖使之不能啟動,隻有通過密碼操作軟件或使用專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鎖;當掘進工作麵且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低於1.5%時,自動解鎖。
(二)局部通風機部件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有襯墊,不漏風,各部件連接完好。局部通風機安裝必須吊掛或墊起,離地麵高度大於0.3m,距鐵路、運輸皮帶、各類車輛運行寬度大於0.5m。前後10m範圍內巷道支護完好,無淋水、積水、淤泥和雜物。
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風機必須性能良好,運轉超過6個月應上井檢修。
(三)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設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或局部供風地點回風口大於10m,不發生循環風,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風速必須符合表2規定。
表2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井 巷 名 稱 |
允許風速 (m/s) |
|
最低 |
最高 |
|
架線電機車巷道 |
1.0 |
8 |
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 |
0.25 |
6 |
煤巷和半煤岩巷 |
0.25 |
4 |
岩巷 |
0.15 |
4 |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 |
0.15 |
|
(四)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並按規定進行試驗,同時將試驗結果填寫到現場懸掛的管理牌板上。當局部通風機停風後,能夠切斷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保證在恢複通風後隻能人工複電。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安裝使用“雙局扇、雙電源、自動換機、自動分風”裝置,雙局扇必須同等能力,實現“三專”“兩閉鎖”(“三專”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兩閉鎖”即風電、甲烷電閉鎖)。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實現雙路專線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個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礦井的“雙電源”為專用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機通風範圍內應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複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通風後方可恢複工作。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後,當電源恢複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每15天至少由安全監測工和使用單位維修工進行一次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試驗,每天由局扇司機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同時將試驗結果填寫到現場管理牌板上。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五)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及以上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岩巷不得超過8m,煤和半煤岩巷不得超過5m;使用掘錨一體機、盾構機等特殊掘進機械設備的掘進工作麵,風筒口到工作麵的距離可按局部通風機有效射程測算;風筒口出風量符合集團公司《礦井需要風量計算方法》和作業01manbetx 有關規定要求。
嚴禁隨意拆開或損壞風筒。
(六)使用的風筒必須阻燃、抗靜電,並有煤安標誌。風筒吊掛平直、逢環必掛,不被摩擦、擠壓。巷道內懸掛風筒的拉線統一使鋼絲繩,鋼絲繩至少每隔5m進行一次固定。風筒吊掛高度不低於1.8m(受現場特殊情況影響除外)。每20m風筒水平垂直方向不得超出50mm的偏差(受巷道變坡地點影響的不在此限)。
風筒接頭嚴密(手距接頭0.1m處感到不漏風),無破口(末端20m除外)。無反接頭,軟質風筒接頭要雙反壓邊,無絲繩或者卡箍捆紮,硬質風筒接頭加墊、螺釘緊固。風筒實行編號管理,編號及時(迎頭50m除外)。
嚴禁工作麵停風爆破或拆除末端風筒爆破。
(七)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與使用的風筒筒徑一致,交叉風筒不安設在巷道拐彎處且與2台局部通風機方位相一致,不漏風。
風筒穿過風門(風窗)牆體時,在牆上安裝與膠質風筒直徑匹配的硬質風筒。
風筒拐彎處用彎頭或者骨架風筒緩慢拐彎,緩慢拐彎時風筒折皺不得大於100mm,不準拐死彎;異徑風筒接頭采用過渡節,先大後小,無花接。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壓入式供風的局部通風機供風量要小於抽出式局部通風機的風量,杜絕發生循環風。
(九)噴漿作業時,要用廢舊物料保護風筒,嚴禁直接將噴漿料噴灑到風筒上,當班噴漿作業後及時衝刷並清擦風筒。若發現風筒上噴漿料未衝刷幹淨或噴漿時未保護風筒,一律按損壞風筒進行追究責任。
開門口作業時,要用廢舊物料保護風筒,嚴禁斷開風筒作業。
(十)井下各施工地點必須有足夠的備用風筒,以保證正常生產。每個掘進工作麵至少有2節(10米/節)備用風筒,備用風筒距工作麵不得大於200米。備用風筒要上台上架,碼放整齊,嚴禁亂扔亂放。
(十一)損壞的風筒不得亂扔亂放,必須及時轉運地麵處理。井下各地點未經通防部允許嚴禁將風筒挪做它用,嚴禁用風筒當篷布使用掩蓋設備、開關、電纜、材料,製作雨棚、防塵罩等。
(十二)新開門口施工地點,由施工單位提前一周申請局部通風機、安全監控設備安裝,開票領取風筒。
通防隊負責完成局部風機、風筒安裝、風電、甲烷電閉鎖安設工作,經通防部驗收合格後交給施工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領取風筒並吊掛,炮掘迎頭移設耙裝機或綜掘迎頭每50米由通防隊統一拉繩吊掛整理一次,施工單位做好風筒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十三)局部通風地點需變更施工單位時,由通防部組織施工單位雙方對現場局部通風機、風專開關、電纜、風筒、安全監控設備進行交接,並填寫交接單。
(十四)月末由通防部組織通防隊、結算中心,對各使用單位井下使用、備用和地麵庫存風筒數進行盤點考核。
(十五)風筒月度考核標準
1.各風筒使用單位月底風筒在用數,等於上月風筒在用數加本月領退風筒數,減去本月風筒損耗數。
2.各地點風筒合理損耗標準:炮掘工作麵,允許損耗風筒2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許損耗20米;煤巷及半煤岩巷綜掘工作麵,允許損耗風筒最多1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許損耗10米;全岩綜掘工作麵,允許損耗風筒1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許損耗10米;非掘進工作麵風筒允許損耗5%,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許損耗5米。
3.使用單位月底風筒損耗超出規定的,超損耗的風筒由使用單位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