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條瓦斯檢查員具體負責各采掘工作麵、對可能積聚甲烷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如總回風道及其它硐室)的瓦斯檢查工作。瓦斯檢查點的設置應由通防隊技術員提出、報通防部審查後,由公司總工程師確定,列入每月的作業計劃中,檢查點的增加由值班隊長負責安排,檢查點的減少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方能執行。編製瓦斯檢查點設置的同時必須繪製瓦斯檢查點巡回檢查路線圖。
第八十一條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八十二條瓦斯檢查點的設置原則:
礦井采掘作業地點、礦井總回風道、一翼回風道、采區回風道,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爆破作業起爆地點和可能湧出或可能積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等,其檢查地點的設置、檢查次數、檢查周期、檢查方式由公司總工程師按有關規定確定並實施。
(一)采煤工作麵
1.采煤工作麵在進風流、回風隅角、工作麵(設在回風巷道中,距離工作麵≤10m)、工作麵回風流(設在回風巷道中,距離全負壓回風口10~15m)設置檢查點。
2.串聯通風的采煤工作麵,須在被串聯工作麵進風口以裏10~15m處加設瓦斯檢查點。
3.綜采放頂煤工作麵在帶式輸送機頭、移動變電站、破碎機處設置瓦斯檢查點。
4.對采煤工作麵高冒處、密集處等地點,瓦斯檢查員要隨時檢查,瓦斯湧出異常時及時設點檢查瓦斯。
5.工作麵進風巷、回風巷機電設備處設置瓦斯檢查點。
(二)掘進工作麵
1.掘進工作麵在掘進工作麵(迎頭5m範圍內)和掘進回風(距離全負壓回風口10~15m處)設置檢查點。
2.高冒處、躲避所等地點瓦斯檢查員要隨時檢查,瓦斯湧出異常時及時設點檢查瓦斯。
3.串聯通風時,被串聯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外3~5m範圍的進風流中。
4.巷道中有機電設備處設置瓦斯檢查點。
(三)硐室
1.泵房:泵房與變電所聯通時在風流下風側設置1個檢查點。泵房與變電所為兩個相互獨立的空間時在泵房和變電所各設1個檢查點,設點位置為風流下風側。
2.火藥庫:在火藥庫回風側設置1個檢查點。
3.避險硐室。在避險硐室回風側外通道門口設置1個檢查點。
4.水倉:水倉入口處設隔離警示柵欄,柵欄距離大巷進風口不得超過6m,在柵欄外設置1個檢查點。
5.電瓶車充電硐室: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增設氫氣濃度檢查點。
(四)采(盤)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在每個采(盤)區回風巷在全負壓回風口10-15米處設置瓦斯檢查點。
(五)密閉:在每個密閉前設置1個檢查點,依次檢查牆體外、牆體內氣體成分。
(六)爆破地點及起爆地點:在已編製01manbetx 措施需要進行爆破的施工地點設置瓦斯檢查點,具體要求按 “一炮三檢”相關要求設置和檢查。起爆地點指爆破工準備起爆的躲身地點。
(七)其他有人作業的地點或需要設置瓦斯或其他氣體檢查點的地點及檢查次數按臨時計劃執行。
第八十三條檢查周期、內容及記錄規定:
(一)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工作麵回風和掘進工作麵、掘進回風流等設置的檢查點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每班檢查3次,氣體溫度每班檢查3次,間隔時間2-3小時。采煤工作麵、煤巷綜掘工作麵硫化氫濃度每班檢查3次,間隔時間2-3小時;割煤時對工作麵(采掘機身處)、下風側30m、50m處硫化氫濃度進行檢查。
上述地點檢查內容由負責該地點的瓦斯檢查員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溫度計、甲烷氧氣檢測兩用儀和一氧化碳檢測儀、硫化氫檢測儀檢查,並按規定記錄在現場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告知現場盯班幹部或安全負責人,升井後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二)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工作麵回風、掘進工作麵、掘進回風流等地點在節假日停產、臨時停工期間每班檢查1次。
上述地點檢查內容由負責該地點的瓦斯檢查員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溫度計檢查、兩用儀和一氧化碳檢測儀進行檢查,並按規定記錄在現場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如該地點有人工作要告知現場盯班幹部或安全負責人,升井後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三)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采(盤)區回風巷每班檢查1次。
上述地點檢查內容包括甲烷、二氧化碳和氣體溫度等項目,由負責該地點的瓦斯檢查員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和溫度計檢查,並按規定記錄在現場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升井後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四)硐室和其他在用機電設備均納入檢查範圍內,每班檢查1次。
上述地點檢查內容為甲烷、二氧化碳和氣體溫度等項目,電瓶車充電硐室增加氫氣檢查項目。由負責該地點的瓦斯檢查員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氫氣檢測報警儀)、溫度計進行檢測,並按規定記錄在現場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升井後填寫瓦斯檢查班報。當甲烷出現異常或超限報警時,檢查人員立即彙報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和通防值班人員,進行03manbetx 處理。
(五)爆破地點的檢查執行“一炮三檢”規定。
檢查內容為甲烷,由負責該地點檢查瓦斯的瓦斯員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在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進行檢查,並按規定記錄在現場“一炮三檢”牌板和“一炮三檢”記錄手冊上。
(六)起爆地點的檢查。起爆前,由瓦斯檢查員檢查起爆地點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時,不準起爆。並將檢查結果填寫在現場的起爆前甲烷濃度檢查牌版上。
(七)密閉(擋風牆)檢查點每周檢查1次。
檢查內容包括牆內外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氣體溫度、水溫和壓差等項目,由負責該地點的檢查工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一氧化碳檢測儀、溫度計和觀察現場設置的壓差計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將檢查結果留存記錄在現場檢查箱內、瓦斯記錄手冊上,升井後填寫密閉檢查記錄。檢查工或其他有關人員進入柵欄(花牆)前需進行安全性檢查(包括有害氣體和氧氣檢查)有危險時,停止正常檢查,迅速彙報通防隊值班幹部和生產調度指揮中心。
(八)柵欄外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
檢查內容包括柵欄外甲烷、二氧化碳、溫度等項目,由負責該地點的檢查工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溫度計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將檢查結果記錄在現場瓦斯檢查牌板、瓦斯記錄手冊上,升井後填寫檢查記錄。
(九)瓦斯積聚或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采取專項措施,按措施要求進行檢查、記錄和彙報。
(十)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員必須每班測定1次炮眼(或鑽眼、錨杆眼)內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進方向煤岩層中的瓦斯變化情況。
(十一)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十二)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但若一旦出現超標現象,則連續每天監測。
《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六百六十條規定,監測有害氣體時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地點。應當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采樣。
(十三)流動電鉗工和機電設備包保責任人對設備的檢查結果必須記入檢查手冊。
(十四)所有人員檢查手冊用完後交給通防隊值班人員,留存備查,交舊手冊後領用新檢查手冊。
第八十四條瓦斯檢查點的測定標準:
(一)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均應在測風站內測定。
(二)測定甲烷、一氧化碳、氫氣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上部,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下部。
巷道風流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砌镟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
(三)采(盤)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在巷道內的測定部位和巷道風流的劃定與本條第(二)款相同。
(四)采區回風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該采區全部回風流彙合後的風流中測定,每班至少測定1次。
(五)采煤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距采煤工作麵煤壁線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測定,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並填在工作麵的牌板上。
(六)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在風筒口至進入全風壓風流間進行,並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
(七)采煤工作麵風流劃定為距煤壁、頂(岩石、煤或假頂)、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為200mm(小於1m厚的薄煤層采煤工作麵距頂、底各為100mm)和采空區的切頂線為界的采煤工作麵工作空間的風流。而采用充填管理頂板時,采空區一側應以擋矸(砂)簾為界。在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頂的巷道空間至煤壁線的範圍內空間,都按采煤工作麵風流處理。
(八)掘進工作麵風流應是掘進工作麵到風筒出風口這一段巷道的風流。
(九)采煤工作麵爆破地點為沿工作麵煤壁方向的兩端各20m範圍內的采煤工作麵風流。壁式采煤工作麵采空區內頂板未冒落時,還應測切頂線以外(采空區一側)不少於1.2m範圍內的甲烷濃度。
(十)掘進工作麵爆破地點為爆破的掘進工作麵向外20m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並包括本範圍內的局部瓦斯積聚。
(十一)硐室內的甲烷測定應在回風口或高冒處進行,取最大值為處理標準;氫氣測定應在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進行,取最大值為處理標準。
(十二)其它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地點按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標準執行。
第八十五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位置。
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瓦斯檢查牌板應設在距工作麵煤壁20m內的回風巷道中,回風流瓦斯檢查牌板應設在距工作麵回風出口以裏10~15m處;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牌板應設置在距迎頭50m以內的巷道中,回風流瓦斯檢查牌板應設在距工作麵回風出口以裏10~15m處;臨時停工不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其工作麵風流瓦斯檢查牌板設在距迎頭5m以內;硐室瓦斯檢查牌板設置在調節風門處;回風道瓦斯檢查牌板設在測風站內;其它地點瓦斯檢查牌板設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瓦斯檢查牌板要懸掛於頂幫完好、無滴水的醒目地點,書寫要清晰、準確。
第八十六條瓦斯濃度符合下列規定:
(一)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二) 采(盤)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甲烷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甲烷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四)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五)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隻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的供電。
(六)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裝藥、爆破。
(七)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甲烷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第八十七條要嚴格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進行檢測,對井下的獨頭盲巷或臨時停工停風地點要檢查瓦斯、設置柵欄,掛上警戒牌,嚴防人員入內。
第八十八條 對現場出現的問題自己難以處理時,必須立即報告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和通防隊值班人員,然後按照指示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八十九條 瓦斯檢查員要注意檢查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電機處和采掘麵的死角。
第九十條 臨時停風巷道檢查柵欄處時,瓦斯檢查員不得進入柵欄以內檢查,隻能檢查靠近柵欄處上方。
第九十一條密閉牆檢查時,要先檢查柵欄處及牆前瓦斯濃度,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方可進入柵欄檢查牆體觀測孔;檢查硐室時,要檢查硐室裏端靠近回風處。檢查上述地點時,要密切注意一氧化碳濃度和溫度,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向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彙報。
第九十二條 檢查路線要嚴格按照指定路線進行,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並有記錄可查;無空班漏檢、無虛報瓦斯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