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按照瓦斯巡回檢查圖表進行巡回檢查。
第九十四條 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三對口”製度,即瓦斯檢查員手冊、記錄牌板和瓦斯日報表內容一致。
第九十五條 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製度,井下指定地點應有明顯標誌,並有記錄可查,其記錄內容包括:交接地點、時間、交班人、接班人及存在的問題等。
第九十六條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班中請示彙報製度;每班彙報次數不低於三次,發現問題立即向區隊如實彙報。(彙報內容應包括:所轄範圍內的通防設施完好情況、風筒距迎頭距離、局扇運行情況、防火設施、防塵設施完好情況、防治瓦斯監測等情況)。在現場發現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時,有權立即停止該地點的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報告礦(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值班人員或通防部(隊)值班人員請求采取措施處理。
第九十七條兩班瓦斯檢查員在指定交接班地點處準時交接班,交班人交清本班以下幾個方麵的工作情況:
(一)交清分工區域內的通風、瓦斯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若有異常是如何處理的,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和應采取何種措施。
(二)交清分工區域內各種設施,包括通風、防塵、防火以及監測監控等有關設備和裝置的狀態,是否需要維修、增設或拆除。
(三)交清分工區域內原來和新發生的各種隱患,當班處理情況和需要如何繼續處理。
(四)交清領導對某項工作者批示的落實情況和還需要請示的問題。
(五)其它應該交接的工作內容。
(六)接班人對交接內容了解清楚後,交接班人必須在交接手冊上互相簽字,交完班後交班人方可升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