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條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放積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內容包括:
(一)編製措施由通風部門負責,措施應包括瓦斯積聚地點、時間、積存量、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排放瓦斯控製濃度的要求、停電撤人範圍、現場負責人分工等。措施要經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監察部、機電部門、生產調度指揮中心以及救護隊等部門會審簽字後方可執行。
(二)明確控製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一風吹”,措施中要根據瓦斯湧出量、供風量,計算排放量和排放時間,確保排出的風流在全風壓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超過1.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不超過表6規定。要在排放瓦斯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安設甲烷報警斷電儀或甲烷報警儀。
(三)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各種電氣設備的位置,通訊電話位置,甲烷傳感器的位置,必須做到文圖齊全,並在圖上注明。
(四)明確斷電和撤人範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所有通往此範圍的巷道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或設專人警戒(專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鮮風流中),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斷電源工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執行,並在變電硐室設專人看管。
(五)瓦斯排放結束後,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在通風係統、供電係統和電氣設備完好,而且排放瓦斯巷道的甲烷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氧氣濃度不低於20%及局部通風機前後20m範圍內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並穩定30min無異常情況後,方準指定專人人工複電。
(六)明確責任範圍,排放瓦斯工作要統一指揮,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凡需啟封密閉排放瓦斯,不論甲烷濃度高低,封閉時間長短,必須由救護隊排放。實行2個總指揮到崗後排放。地麵總指揮,由公司總工程師或安全總監擔任,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指揮;井下現場總指揮,由公司通防副總工或安全副總工擔任,在井下協調指揮。
第一百一十四條 瓦斯排放實行分級管理:
凡因停電、停風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積聚需采取措施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放瓦斯之前,必須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供電設備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確保其濃度均不超過0.5%,同時局部通風機不發生循環風時,方可進行瓦斯排放。
(二)掘進工作麵或其它地點,在恢複通風前,經檢查或計算停風區內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大於3.0%,且排放瓦斯回風路線不影響其它采掘工作麵和地點時,在請示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後,可以由瓦斯檢查員在現場生產單位隊(班)長和安監員的配合下,按本單位製訂的常規排放瓦斯措施進行瓦斯排放,並將排放情況報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
(三)巷道甲烷濃度超過3.0%時,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查、簽批後由救護隊實施排放。同時將措施報集團公司通風防塵部備案,處理情況及時報通風防塵部。
(四)安全監察部負責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排放瓦斯時,必須有安監人員在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禁止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責成其立即停止,並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項
(一)參加排放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甲烷檢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二)巷道甲烷濃度超過3.0%或啟封密閉排放瓦斯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礦山救護隊員進入停風區內檢查瓦斯時,必須配戴氧氣呼吸器並嚴格執行礦山救護有關規定。
(三)在高濃度瓦斯(甲烷濃度大於3.0%)區域的電氣設備,排放瓦斯結束後,要把電氣開關蓋打開,排除內部積聚的瓦斯後,方可人工複電。
(四)排放結束後,要經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確無危險後,方可彙報公司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和生產單位恢複工作。
(五)所有報集團公司的措施,必須經通風、安監、機電、調度、救護等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經公司總工程師審簽。
(六)每次瓦斯排放都要建冊登記。
(七)製訂的常規排放措施要報集團公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