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條 通防隊配備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負責公司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工作。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宜配備甲烷傳感器和測定器校驗裝置、穩壓電源、示波器、頻率計、信號發生器、萬用表、流量計、聲級計、甲烷校準氣體、標準氣體等儀器裝備。
第一百四十九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測試,每月至少一次。
(二)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後,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並在地麵試運行24~48h方能下井。
(三)甲烷傳感器應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在設備設置地點調校,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在儀器維修室調校。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每隔15d至少調校1次。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傳感器等,每6個月至少調校1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CH4的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四)除甲烷載體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氣體監控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標準氣樣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他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五)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控製邏輯等。
(六)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每15天至少測試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電的,每半年測試1次。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七)安全監控係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第一百五十條 安全監控係統的維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安全監測工應24h值班,每天檢查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電纜的運行情況。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地麵安全監控中心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應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二)下井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通防隊進行處理。
(三)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梭車、錨杆鑽車、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無軌膠輪車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並應經常檢查清掃,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立即通知安全監測工,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四)炮掘工作麵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爆破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爆破後應及時恢複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及電纜等,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五)井下使用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及電纜等由所在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使用和管理。
(六)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填寫故障記錄。
(七)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於4%CH4的甲烷衝擊後,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八)電網停電後,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4h時,應及時更換。必須對備用電源進行定期放電維護試驗,並有記錄可查。
(九)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采掘工作麵的傳感器應每天除塵;傳感器應保持幹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第一百五十一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檢測儀器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下井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發放使用。
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檢測儀器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第一百五十二條 礦井應配備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備件,備用數量不少於應配備數量的20%。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安全監控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報廢:
(一)設備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通過修理,雖能恢複性能和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80%以上的;
(三)失爆不能修複的;
(四)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
(五)不符合國家規定及行業標準規定應淘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