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條總經理和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製定本礦井的防滅火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製定好井上、下防火措施。防滅火工程項目應列入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季、月度計劃,防滅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單位財務和供應計劃,並組織實施。礦井防滅火規劃和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二)各種外源火災的防滅火措施;
(三)自燃煤層開采的防滅火措施;
(四)現有火區的管理和滅火措施;
(五)在火區周圍進行生產活動的安全措施;
(六)發生火災時的通風應變措施;
(七)發生火災時的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防止災情擴大的措施;
(八)發生火災時的礦工自救和救災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條 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
(一)所有立井井口;
(二)井底車場附近的主要硐室內;
(三)井底車場、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工作麵順槽等每隔100m處;
(四)帶式輸送機巷道每隔50m處,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m以內;
(五)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三通和閥門的位置應便於使用和檢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誌,其出水口方向禁止朝向電氣設備。
第一百八十七條 防火門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風井口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應定期維修,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
(二)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置向外開啟的防火鐵門。
(三)井下主排水泵房與主變電所硐室之間應設置防火柵欄鐵門。
(四)在采(盤)區開采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築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麵通風係統形成後,必須按設計構築防火門牆,並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築,並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進行裝飾和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