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條 井下油品儲存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條標注刪除線的內容為加油硐室需滿足內容,目前公司井下無滿足條件的加油硐室)
(一)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並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麵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者硐室內。
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並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二)井下柴油運輸必須專人負責,柴油油桶不應與其他物料混裝,且應避免劇烈振動、碰撞。用礦車運輸柴油時,應將油桶與車體固定;使用單軌吊運輸時,應自帶平底盤,底盤上設置吊掛環,避免懸吊時油桶桶體受力。
(三)輕型防爆運人膠輪車必須升至地麵加油。單軌吊掛式機車加油時必須在全風壓巷道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車輛加油時應關閉發動機,並應使用專用防爆加油裝置。加注完畢及時清理地麵油汙。
(三)井下運輸柴油量不得超過單軌吊機車8h用量,剩餘油量必須及時升井,嚴禁在井下存放。
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他地點不得存放柴油,硐室儲油量不得超過井下所有車輛8h的用油量。儲油量增加時,應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並應按規定程序批準,最多不得超過井下所有車輛1天的用油量。
(四)加油地點前後10m範圍內使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護,不得存放可燃物,巷道高度不低於4m;地麵平整,不應有滴水;不應存放其他電氣設備,防爆照明係統線路電壓不應超過127V。。
井下加油硐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獨立通風。 2.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3.裝設向外開啟的防火鐵門,鐵門上應裝設便於關閉的通風孔。4.設置火災監測報警裝置,並應配備撲滅燃油火災的滅火器材。5.除防爆照明係統、防爆加油裝置外,不應存放其他電氣設備。
(五)加油地點存放不少於0.5m³消防沙,加油硐室配備的滅火器應選擇泡沫滅火器、碳酸氫鈉幹粉滅火器、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並不少於1具推車式滅火器。
5.防爆柴油機車司機必須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接班時,必須檢查消防器材是否齊全完好檢查油箱、水箱是否泄漏,製動係統、電氣係統是否有漏氣、漏電現象。檢查消焰器,清理現有的消焰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