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條 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 庫存物品的種類和數量參照《煤炭礦井設計防火規範》(GB51078-2015)進行配備,應符合集團公司批準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等有關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設在井口附近,消防器材運輸應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設在井底車場中,應裝備消防車輛。
(三)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必須有軌道直達井口,並定期檢查軌道完好情況。必須保證通向消防器庫道路通暢,做到取用消防器材時快速方便。
(四)消防材料庫須懸掛消防材料裝備明細表,材料掛牌管理,位置醒目,消防器材的安設地點必須保證寬敞、幹燥。
(五)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由通防隊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定期對消防材料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井上下消防器材庫設備,材料工具已到報廢期的應及時報廢注銷並重新配備。
(六)金屬類器材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幹燥,防止鏽蝕。
(七)需定期檢驗的滅火器等工具器材嚴格按照檢定周期進行檢驗、更換,保存好生產合格證、出廠日期、鑒定合格證等標識。
(八)水泥、石灰、岩粉、沙等宜受潮失效物資要做好防潮防水措施,做到隨時檢查及時更換。
(九)消防材料庫內一切消防器材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確保材料、工具齊全完好。
(十)井下消防材料庫內配備的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產品。
(十一)定期更換滅火器材,嚴禁將過期或失效的滅火器存放在消防器材庫內。
(十二)消防器材庫內應保持清潔,材料、工具擺放整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