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條 所有地麵建(構)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重要場所,都必須安設消防管路和滅火器材。木料場、矸石山等堆放場距離進風井口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於50m。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第一百九十二條 嚴禁在主、副井進風井口主導風向的上風側焚燒任何物質。
進風井口必須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定期維修。
井口房暖風設施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砌築。
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井口信號工(或把鉤工)要嚴格執行檢身製度,嚴禁人員穿化纖衣服或帶火柴、香煙等引火物品入井。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對地麵建築物、煤堆、木料場等地點,責任單位應製定嚴格的防火管理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條 每季度對井上消防設施、防火門、消防材料設備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一百九十五條 主通風機必須安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木料場必須設置地麵消防水池,水池水量充足,木料堆放整齊,嚴格管控生活用火火源,木料場附近嚴禁煙火並設置齊全滅火器材。
第一百九十七條 地麵消防水池必須設置通往煤倉的消防水管路,並安裝支管和閘閥,並經常進行噴灑水降塵,按照規定設置滅火器材。嚴禁生活火源接近煤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