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條 爆炸物品儲存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麵爆炸物品必須放到專用的爆破器材庫,並有公安簽發的儲存許可證。並設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的有關條款。
(二)井上、下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 必須穿棉布或者抗靜電衣服。
(三)爆炸物品庫嚴禁存放其它無關物品,保持庫內衛生清潔,無雜物、淤泥,無滲漏水現象。開箱時必須在套間進行。
儲存庫內應放置溫度和濕度計,庫房內溫度不宜大於35℃,濕度不大於70%,並每天記錄。
(四)爆炸物品庫要接入與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直通電話,並保持暢通無阻。
(五)地麵爆炸物品庫的儲存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炸藥允許最大儲存量6500Kg,雷管允許最大儲存量20000發。
2.儲存庫內爆炸物品擺放應擺放整齊、穩當、不得傾斜。
3.儲存庫內應有標記品種、規格和數量的標識牌。同庫儲存多品種爆炸物品時,應分別堆放,並有明顯標誌。
4.堆垛之間應留有檢查、清點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寬度不應小於 0.6m,堆垛邊緣與牆的距離不應小於 0.2m,宜在地麵畫定置線。
5.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雷管不應超過 1.6m,炸藥、索類不應超過1.8m,宜在牆麵畫定高線。
6.儲存庫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小動物進入和防止陽光直射措施。
7.儲存庫內不應存放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8.庫房入庫通道、雷管導通間、發放間門口須設置靜電釋放裝置。
雷管導通操作間應使用有色金屬製造的工具、輔具,桌子的邊緣突起高度至少高於軟質墊層10mm。
在發放間外部顯著位置設置標誌牌(雷管發放間、定量1000發)。雷管發放套間的地麵和台麵應當鋪設導靜電橡膠皮(板),其下鋪設金屬網並采用導線可靠接地。電雷管發放桌子的邊緣突起高度至少高於軟質墊層10mm。
(六)井下爆炸物品發放硐室,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放硐室必須設在獨立通風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於25m。
(2)發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並用不小於240mm 厚的磚牆或者混凝土牆隔開。
(4)在井下爆破物品發放硐室門口安設人員定位基站和視頻采集裝置,實現進出庫房人員信息監測。
(七)爆炸物品庫必須有發放爆炸物品的專用套間或者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八)各種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種都應當專庫貯存;當條件限製時,按國家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拆箱零散雷管應放置在臨時發放間內。
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隻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
雷管和炸藥存放時要擺放整齊,實行掛牌管理。
(九)地麵進入庫區人員不得將手機等其他雜碎電源帶入存儲庫房。
(十)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內安設照明設備。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物品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者線路發生故障時,檢修人員可以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十一)井下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嚴格執行爆炸物品管理二十四字口令“用多少,領多少;用不了,背回去;雷管藥,分別放;藥入箱,鎖要上”的要求,炸藥、電雷管必須分開存入專用的爆炸物品箱,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爆炸物品箱必須完好且上鎖,箱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並且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在爆破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爆炸物品嚴禁亂扔、亂放和私藏。
(十二)爆炸物品庫的保管員要負責庫房內的爆破器材的擺放整理,清點上賬,做到班班清,月月結,賬、卡、物三相符。
(十三)嚴防變質、自燃、自爆、丟失和被盜等。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應及時報告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及保衛部,由保衛部立即報告長武縣公安機關。
(十四)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事件,應當立即報告長武縣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