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五條 爆破器材要按出廠的先後順序進行發放,對變質、過期、失效的雷管、炸藥要認真收回、清理、登記造冊,並妥善保管,嚴禁私自處理。爆破器材廢品銷毀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爆破工交回的報廢及變質或失效的爆炸物品,保管員必須集中妥善保管,並登記造冊,不得任意亂放,丟棄和失散。
(二)爆破工對現場出現的瞎炮處理完畢後,必須認真搜巡收集殘骸,交回爆炸物品庫,嚴禁擅自丟棄處理。
(三)安全員嚴格把關,督促爆破工認真執行各項管理製度,防止廢舊雷管摻入煤、矸石中。
(四)爆破器材集中銷毀時要寫出銷毀報告,製定銷毀實施方案。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型號、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及時間。上報長武縣公安機關組成銷毀小組,實施銷毀。
(五)每次銷毀的數量不得超過公安機關規定量(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炸藥不得超過150公斤)。
(六)銷毀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燒法、溶解法、化學分解法,具體采用何種銷毀方法和安全措施,在編製銷毀方案中給予具體說明。
(七)銷毀前必須認真、準確、如實填寫報表,經長武縣公安機關批準後,方可由公安機關組織按規定銷毀。
上一篇:
爆炸物品儲存、保管管理製度
下一篇:
爆破器材廢品銷毀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