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員、涉爆各個環節的安全全麵負責,督促落實民爆物品流向登記“日清點、周核對、月檢查”。
庫房保管員必須是政治可靠、思想好、作風正派、工作認真的人員擔任,經公安機關審查並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嚴格出入庫登記手續、查驗製度,嚴格執行購買、運輸、儲存、領用、發放、清退的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登記完整。
做到安全用電,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工作。
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麵存儲庫房安全警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倉庫必須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二)嚴格實行24小時專人看守、看護,每班值班看守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1人值守報警值班室。值守人員應每小時對庫區進行一次巡視,巡視時攜帶相應的自衛器具,並如實將巡視情況登記形成台賬並導入巡更係統。
(三)儲存庫要求必須具有2條以上大型犬(大型犬即:一般身高為50cm以上或體重在30kg以上),且夜間處於巡遊狀態。
(四)值守人員每班加強對民爆器材倉庫的門窗、通氣孔、監控係統、紅外線報警器等設施巡查,對庫區圍牆、排洪溝等進行檢查,並認真做好記錄。
(五)報警、視頻監控等設備應有備用電源(不間斷電源),要求對控製台設備視頻部分供電不少於1小時,報警部分供電不少於8小時。所有視頻監控存儲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入侵報警裝置、周界報警裝置每次撤防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六)庫房門口8m範圍內不得有易燃物品,15米範圍內不能有針葉樹和竹林,庫區內不能堆放易燃物和種植高棵植物。每個儲存庫應配備至少兩個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
(七)儲存庫治安防範係統出現故障,應在48h內恢複功能。在修複期間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應急措施,並於24h內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
(八)庫房周邊山體要定期進行觀察,特別是在雨季要隨時觀察,預防山體滑坡造成次生災害。
第二百一十八條 井下爆炸物品臨時發放硐室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格實行24小時專人看守、看護,每班值班看守人員不少於2人。
(二)在井下爆破物品臨時發放硐室門口安設人員定位基站和視頻采集裝置,實現進出庫房人員信息監測。
(三)井下爆破物品臨時發放硐室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庫回風側,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的抗衝擊波密閉門保持常閉狀態。
第二百一十九條 庫房值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值班人員必須穿防靜電服上崗;嚴禁脫崗、睡崗和酒後上崗;禁止在值班期間有打牌、下棋、看手機等與值班無關的活動。
(二)加強巡邏,發現問題和不安全因素,要果斷處理,並及時查清原因,並與通防管理部門聯係或報警。
(三)杜絕閑雜人員進入庫區,檢查人員嚴格登記方可進入。
(四)做到文明禮貌,處理好內外部關係。
(五)進入庫區人員不得將手機、礦燈等其他雜碎電源帶入存儲庫房。
(六)按照規定,專庫專用,分庫存放、堆碼整齊、不超高、不超量、不混存。庫房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嚴格防火、防盜、防雷電、防潮、防洪等各項措施。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通防管理部門、保衛部及公安機關。
(七)嚴格辦理出入庫登記手續,按規定領退爆炸物品,做到沒有審批單不發,手續不健全不發,不是爆破工不發,安全員不在場不發,違反規定的不發。堅持隨用隨發,不予付,不轉借。退庫的爆炸物品清點入帳後,及時分類,各歸其庫,不得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
(八)對庫內儲放的爆炸物品要建立明細帳,做到班清月結,帳目清楚,帳物相符不得有絲毫差錯。若帳物不符或發生其它問題,要立即向通防隊、通防部報告。
(九)負責對到庫內爆炸物品的卸車工作,並按規定存放。
(十)保持庫區整潔,地麵庫區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種植農作物,清除庫區周圍的雜草,排除一切可燃物,以防火災。
(十一)對儲存庫配置的防盜報警設施、消防設施、防雷設施和防靜電以及相關設備設施,每天檢查設備運行及完好情況,並定期維護,確保各類安設設施齊全有效、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