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條 庫區值守人員必須保持高度安全防範意識,嚴防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爆炸物品庫;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
進入庫區的人員和車輛,嚴禁將火種、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帶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從事對庫區構成安全危險的一切活動。
嚴禁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進入庫房;嚴禁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爆炸物品庫內。
任何人員進入爆炸物品庫必須將礦燈放在爆炸物品庫發放室外指定地點,嚴禁將礦燈帶入爆炸物品庫。
(二)爆炸物品庫內不得待客會友,停留無關人員。
(三)除爆炸物品保管員外,其他任何人員進入爆炸物品庫必須在爆炸物品庫人員出入登記簿上簽名登記。
(四)上級機關檢查時應有公司有關人員帶領或持公司開具有效證明並在檢查登記本上進行登記,方可入庫。
(五)進入庫區人員必須遵守庫區各項規章製度,必須服從保管員的監督和檢查,嚴禁非工作、檢查人員進入爆破器材存放室。
(六)出入庫區人員必須完善簽字手續,自覺接受庫區保管員對可攜藏物品、物體的搜查。
(七)發現可疑人員靠近或強行進入庫區,應勸阻、勸離,嚴格監控並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
(八)爆炸物品庫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爆炸物品保管員要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九)公司領導及管理部門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出入庫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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