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二條 爆炸物品庫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確保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一)通防隊負責庫房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開展消防設施維護、滅火器具配置更新等工作;
(二)庫區內禁止煙火,單個儲存庫配備至少兩個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
(三)地麵爆炸物品儲存庫門口8m範圍內不得有枯草等易燃物,儲存庫區內以及圍牆外15m範圍內不應有針葉樹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儲存庫區內嚴禁堆放易燃物和種植高棵植物。
(四)地麵爆炸物品儲存庫區消防水池配備消防水泵,水池儲水量不少於 15m3,並定期檢查。儲存庫區內單個儲存庫應配備至少兩個 5kg 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
(五)倉庫保管員應熟練掌握消防器材、設施的使用與維護知識。
(六)庫區內消防設施齊全,有滅火器、消防水源、沙子、水桶、鍬、鎬,並定期檢查、更換,確保完好,嚴禁挪作它用。
(七)倉庫保管員按規定對庫區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自己不能處理時,立即向通防隊值班領導彙報。
(八)庫內設有直通礦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的有線調度電話,並保持24小時暢通。
(九)任何人嚴禁將煙火、手機、可燃物、易燃物等帶入庫區。庫區內動火、動焊作業必須經企業安全部門批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確定專人監督作業,並嚴格限定動火區域,做到人走火滅、人走物清;火種及可易燃物不許在庫區過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