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拆箱、分發等作業實行定員定量管理,不得超員超量。
(一)保管員、爆破員、安全員、押運員、駕駛員都必須是經過公安機關培訓,並持有公安機關核發許可證的人員擔任。實行專人購買、專車運輸、專庫儲存、專人使用的製度。
(二).地麵爆炸物品庫按核定數量儲存爆破器材,不準超過庫容量。炸藥允許最大儲存量6500Kg,雷管允許最大儲存量20000發。
各庫房嚴格執行定量管理,在危險品庫房醒目位置設置標牌,標明定量。
(三)爆破員在使用爆破器材時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四)爆破器材購買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儲存量。
(五)運輸爆破器材時不準超過規定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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