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條 爆炸物品裝卸、運輸,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裝卸、押送。
(一)裝卸人員應嚴格按要求的品種、規格和數量搬運,作業前要檢查運輸工具是否完好,清除運輸工具和車輛內的一切雜物。
車輛應熄火、製動,不應在裝卸現場添加燃料和維修車輛。
(二)提供爆破器材的民爆公司負責將爆破器材運到地麵爆炸物品儲存庫,通防隊負責安排專職人員將爆破器材從地麵爆炸物品儲存庫運到副井口,從副井口裝入專用礦車轉運至井下爆炸物品臨時發放硐室。
爆炸物品運送到井下爆炸物品臨時發放點時,要及時入庫,並進行入庫登記。
(三)裝卸爆破器材時,保管員要認真清點好數量,並填寫交接清單存檔,做到帳目清楚、數字準確。
(四)地麵爆炸物品的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安全員、押運員應在現場監裝,無關人員和車輛禁止靠近,運輸車輛離庫門不應小於 2.5m。
(五)遇雷雨、暴風等惡劣天氣,禁止進行裝卸作業;路麵有冰雪時,應采取防滑措施。裝卸作業的場所嚴禁明火,裝卸電雷管時,現場不應有帶電的設備。裝卸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六)運輸車輛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並遠離建築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七)裝卸人員在作業時不應穿戴化纖製品的衣物和穿帶釘子鞋,不準攜帶煙火和通訊工具。 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雷管箱。
(八)嚴禁野蠻作業,不準拖拉,翻滾、腳踩包裝箱(袋)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九)包裝破損、數量不清的爆破器材不準發運和入庫。
(十)裝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或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
(十一)裝卸作業結束後,場所必須清理幹淨,不許遺留爆破器材,並於保管員做好交接。
(十二)在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使用專用車輛,裝好爆破器材後,加鎖專人護送。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運送,嚴禁混裝、混送。
(十三)禁止將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