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條 爆炸物品的入庫,必須由安全員、押運員、庫房保管員三人現場交接、簽名,檢查、核對入庫數量,做到準確無誤方可入庫。
保管員必須如實記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庫數量、流向和儲量,每班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並按規定將上述信息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係統。
爆炸物品的出庫,必須由爆破員領取,非涉爆人員一律不準領取爆炸物品;如同時領取雷管和炸藥,必須由兩人以上放可領取。
第二百二十六條 使用班組要根據當班工作定額提出炸藥、雷管需要量申請,經通防隊主管領導批準簽字後,憑此單據保管員才準發放。
爆破員領取雷管時,必須出示爆破員作業證,儲存庫保管員發放爆炸物品時應登記好數量、規格、條碼編號、箱號,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簽字確認。
第二百二十七條 領取爆破物品時雷管要裝入防爆式便攜箱中,進入現場後炸藥和雷管不得隨意亂扔亂放。
現場每班實際使用量要由批準人負責核實,認真填寫爆破作業登記表,對爆破器材領取情況、爆破作業情況、爆破器材退庫情況要如實登記,確認無誤後由批準人、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四人簽字認可。
爆破作業完畢後要及時檢查、清理現場,剩餘的炸藥和雷管要在當班使用後立即清退回儲存庫房;嚴禁個人私存,退還後保管員必須做好登記工作,。
第二百二十八條 保管員必須每天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堅持日清月結,認真填寫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簿,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找原因並報告通防隊、通防部。
第二百二十九條 加強記錄儀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遺失、轉借。嚴格爆炸物品末端管控,按規定時間及時將記錄儀器的記錄內容上傳至公安機關爆破作業現場視頻管理信息係統。
嚴格執行購買、運輸、儲存、領用、發放、清退、看護的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登記完整,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