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條 地麵采用民爆運輸車輛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一)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車廂內不得載人。
(二)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並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三)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在庫區內不超過10km/h、礦區內速度不應超過30km/h。
(四)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五)按照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裝卸爆炸物品,並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電雷管時,罐籠內隻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1層爆炸物品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四)在裝有爆炸物品的罐籠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4m/s。司機在啟動和停止絞車時,應保證罐籠不震動。
(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將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m。
(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當鋪有膠皮或者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置1層爆炸物品箱。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運輸炸藥、電雷管的礦車或者車廂必須有專門的警示標識。
(三)爆炸物品必須由井下爆炸物品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二百三十三條 由爆炸物品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二)爆炸物品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不得將電雷管和炸藥混裝。嚴禁將爆炸物品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物品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物品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物品人員沿井筒上下。
(五)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六)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嚴禁同時運送爆炸物品。
(七)人工搬運:1人背運時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箱;2人搬運,每次不得超過2箱。搬運時嚴禁扔、摔、碰、撞,要抓穩、抓緊、輕拿輕放。
第二百三十四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以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物品,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