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條發爆器必須固定到使用人員,統一編號、集中管理。
發爆器及發爆器的把手、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隻有在爆破通電時,方可將把手或者鑰匙插入發爆器內。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者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閉鎖開關孔和爆破鑰匙孔必須立即用防塵帽蓋好,以防受潮,影響儀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百六十一條發爆器應在清潔、幹燥、無硫化物及無毒物處存放。井下使用的發爆器應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幹燥無淋水的位置,且不影響爆破作業。當班工作完畢,爆破工必須把發爆器帶到地麵,嚴禁存放在井下。
爆破工必須保護好發爆器,嚴禁摔打和撞擊。發爆器在工作中損壞時,禁止在井下檢修。
第二百六十二條發爆器由專人維修、更換電池,並且保證完好、杜絕失爆。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必須定期校驗,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嚴禁使用。
(一)每次維修均要試驗發爆器放電時間,均不得大於6毫秒,毫秒開關每月檢查一次清洗擦油。
(二)發爆器的電池短路電流不低於2.5A/隻,否則應更換電池,不允許用其它電池代替。
(三)發爆器長期不用時,應將電池取出。
(四)維修時,杜絕碰傷限流電阻的膠封引線,不得改變本質安全電路、電氣參數及元件規格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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