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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招遠曹家窪金礦“2·17”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1-09-17 08:53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曹家金礦王德豎井動火作業

  2021 年 2 月 17 日 0 時 14 分許,煙台招遠市夏甸鎮曹家窪金礦 3 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過程中發生火災02manbetx.com ,造成 10 人被困。經全力救援,4 人獲救,6 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 1375.86 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劉鶴副總理、王勇國務委員等中央領導同誌分別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人員,及時排查02manbetx.com 原因,有針對性開展專項整治,堅決遏製重特大02manbetx.com 發生。應急管理部黃明書記、黃玉治副部長第一時間視頻連線指導救援,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黃錦生同誌帶領應急管理部工作組迅速趕赴現場指導救援工作。山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劉家義,省委常委、秘書長劉強,副省長汲斌昌等省領導迅速趕到現場,成立了省市縣一體化應急救援指揮部。煙台及招遠市主要負責同誌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全力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後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 236 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應急管理部領導要求,經省政府批準,成立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公安廳、省總工會和煙台市人民政府及浙江省派員參加的煙台招遠曹家窪金礦“2·17”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下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同時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聘請省內外礦山、火災等領域專家組成專家組,一並參與事故調查工作。省紀委監委成立事故問責調查專門工作組,對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開展調查。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經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取監控視頻、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技術鑒定、模擬實驗及綜合研判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企業及相關情況

  (一)事故相關企業

  1.招遠市曹家窪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曹家窪礦業集團公司)。該公司係招遠市夏甸鎮鎮辦企業,成立於 2020 年 1月19 日,法定代表人:王敬誌,經營範圍:金原礦采選和相關產品的銷售等。

  2.招遠市曹家窪金礦(以下簡稱曹家窪金礦)。該礦是曹家窪礦業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成立於 1989 年 10 月 27 日,法定代表人:王敬誌,礦長:李進桂,經營範圍:金原礦采選(有效期以許可證為準)等;2018 年 4 月 23 日取得了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核發的《采礦許可證》(證號:C3700002011014120104599),開采方式:地下開采,生產規模 9.9 萬噸/年,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7 日至 2028 年 1 月 17 日;2019 年 11 月 27 日取得了煙台市公安局核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 編號:3706001300060),有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27 日;2020 年 12 月30日取得了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魯 FM 安許證字〔2020〕00-0057),有效期自 2020 年 6 月27 日至 2023 年 6 月 26 日;現有從業人員 247 人。

  3.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井巷公司)。該公司成立於 1993 年 3 月 29 日,執行董事:林衡,法定代表人:戴笑樂,經營範圍:礦山井巷、拆除、房屋建築、建築裝修裝飾、通訊工程的施工;機電設備安裝;礦產開采;對礦山開發項目的投資;勞務服務(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等。2020 年 10 月 22 日取得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133033687),資質類別及等級: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取得了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浙 JZ 安許證字〔2005〕030008),有效期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 2020 年 11 月 2 日取得了浙江省應急管理廳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浙 FM 安許證字〔2020〕CCJ014),許可範圍:金屬非金屬礦山采掘施工作業,有效期自2020 年7 月8 日至2023年 7 月 7 日。

  4.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煙台招遠辦事處(以下簡稱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該辦事處是溫州井巷公司的分支機構,負責人:楊茂興,實際控製人:林書淵。2018 年 8 月 29 日取得了招遠市市場監管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85MA3MCRLA7N),營業場所:招遠市夏甸鎮政府駐地人和路 3 號,經營範圍:礦山井巷、拆除、房屋建築、水利水電、通訊工程的施工;機電設備安裝等。

  (二)溫州井巷公司及招遠辦事處施工隊伍情況

  溫州井巷公司作為非煤礦山外包工程承包單位,在招遠市有7個項目部,項目部的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均由溫州井巷公司任命。其中,中礦項目部由溫州井巷公司直接管理,溫州井巷公司 2019 年 12 月 3 日任命王德鉛為中礦項目部安全負責人,2020 年 12 月 21 日任命王德鉛為中礦項目部項目經理;其他 6 個項目部由溫州井巷公司委托其招遠辦事處負責日常管理。除此之外,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還使用溫州井巷公司礦山工程施工資質為其他項目部、施工隊代簽礦山工程施工合同。

  (三)罐道木更換工程合同簽訂情況

  2020 年 9 月,曹家窪金礦擬對 2 號豎井、3 號盲豎井、5 號盲豎井進行檢修作業(包括 3 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礦長李進桂安排副礦長徐國棟與王德鉛聯係,由王德鉛組織施工隊來實施檢修作業。王德鉛在溫州井巷公司中礦項目部人員之外,臨時找了趙成方、王義亭、李作尊、薑仁起、梁桂旭等 5 人組成施工隊(以下簡稱王德鉛施工隊),實施 3 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作業。由於王德鉛施工隊不具有礦山工程施工資質,王德鉛與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實際控製人林書淵聯係,借用溫州井巷公司礦山工程施工資質,承攬該檢修作業工程。2020 年 12 月 1 日,曹家窪金礦與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簽訂了《曹家窪金礦2號豎井、3 號盲豎井、5 號盲豎井檢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範圍包括曹家窪金礦 2 號豎井箕鬥間更換方鋼罐道改造,5 號盲豎井鋼絲繩更換、電纜更換,3 號盲豎井供風管路安裝、更換二中以上複合罐道。2021 年 1 月 15 日,王德鉛以溫州井巷公司中礦項目部名義向曹家窪金礦提報了《曹家窪金礦 3 號豎井更換罐道工字鋼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1 月 20日,曹家窪金礦同意該措施

  二、事故發生經過

  事故發生前,共有 10 人在井下工作。其中王德鉛施工隊 5 人即趙成方(班長)、王義亭、李作尊、薑仁起、梁桂旭在 3 號盲豎井-470 米以上進行罐道木更換作業。曹家窪金礦水泵工楊曉、劉華平分別在-265 米、-660 米水泵房值守,卷揚機工尹曉東在 3 號盲豎井井口卷揚機房內工作,帶班副總工程師莊誌遠、安全員臧廷財在-265 米 3 號盲豎井井口附近值守。2 月 16 日 19 時 16 分至事故發生前,王義亭等對固定罐道木的螺栓、工字鋼、加固鋼板進行切割作業過程中,產生的高溫金屬熔渣、殘塊斷續掉落,其中在 16 日 23 時 45 分後有大量高溫金屬熔渣、殘塊頻繁掉落。17 日 0 時 14 分許,持續掉落到-505米處梯子間部位的高溫金屬熔渣、殘塊引燃玻璃鋼隔板著火,火勢逐漸增大繼而又引燃電線電纜、罐道木等可燃物,沿井筒向上燃燒迅速蔓延至-265 米中段 3 號盲豎井井口、附近硐室和部分運輸大巷,高溫煙氣進入-265 米中段巷、7 號盲斜井、-480 米中段巷、5 號盲斜井、1 號豎井、1 號斜井。0 時 33 分,2 號豎井卷揚機工楊春葉發現井下停電,報告值班主任王永誌。王永誌核實情況後,向值班礦長徐國棟報告井下停電及地麵核實的 1 號豎井、1 號斜井有冒煙、異味等情況,徐國棟立即報告曹家窪金礦法定代表人王敬誌、礦長李進桂、安全總監宋濤。

  三、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企業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逐級上報到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管理部。接到事故報告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立即安排部署搶險救援工作。省委書記劉家義,省委常委、秘書長劉強,副省長汲斌昌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由汲斌昌同誌任總指揮的省市縣一體化現場救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應急救援、警戒保衛、醫療救護、技術處置、後勤保障、輿情控製、善後工作等 8 個專項工作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黃錦生帶領應急管理部工作組及專家迅速趕赴現場指導救援。指揮部緊急調集 11 支隊伍、214人趕赴現場救援。先期到達的招遠金都救護隊、山東黃金救護隊、龍礦救護大隊分批分組下井滅火降溫、搜救被困人員。經過全力搜救,被困人員劉華平於 10 時 23 分,王義亭、趙成方、李作尊於 11 時 10 分安全升井。6 名遇難人員遺體於 16 時 50 分升井,現場救援結束。經環保部門監測,此次火災事故未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影響。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此次事故共造成 6 人死亡,4 人受傷。

  (二)經濟損失。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375.86 萬元。

  五、事故發生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在拆除 3 號盲豎井內-470 米上方鋼木複合罐道過程中,違規動火作業,氣割罐道木上的螺栓及焊接在罐道梁上的工字鋼、加固鋼板,較長時間內產生大量的高溫金屬熔渣、殘塊等持續掉入-505 米處梯子間,引燃玻璃鋼隔板,在煙囪效應作用下,井筒內的玻璃鋼、電線電纜、罐道木等可燃物迅速燃燒,形成火災。

  (二)間接原因

  1.曹家窪金礦未依法落實非煤礦山發包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嚴格按照《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係通則》(DB37/T 2882-2016)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係通則》(DB37/T2883-2016)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特別是對 3 號盲豎井動火作業等級判定為“一般”。未將外來施工人員培訓納入企業統一管理,未按規定對王德鉛施工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事故發生後,組織偽造《曹家窪金礦 3 號豎井更換罐道工字鋼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的培訓記錄。

  (2)外包隊伍安全管理混亂。未按企業規章製度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確定 2 號豎井、3 號盲豎井、5 號盲豎井檢修項目外包隊伍,而是直接指定王德鉛施工隊承攬該項目。未按規定與溫州井巷公司簽訂《曹家窪金礦 2 號豎井、3 號盲豎井、5 號盲豎井檢修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於 2020 年 12 月 1 日與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簽訂該合同。未按規定審查溫州井巷公司相應資質情況和王德鉛施工隊的安全管理製度建設、安全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2事故發生後,會同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組織偽造王德鉛曹家窪金礦檢修項目部經理任命書、委托書。

  (3)罐道木更換工程管理不到位。未向王德鉛施工隊進行 3 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技術交底;未督促王德鉛施工隊製定應急預案和隱患排查治理措施;未督促王德鉛施工隊執行帶班下井製度;未對王德鉛施工隊更換罐道木工程作業中存在的火災隱患采取有效防範措施。

  (4)動火作業管理缺失。動火作業管理製度針對性不強,未對井下動火作業作出規定。事故發生當日在 3 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實施動火作業前,未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現場審查熱切割動火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致使動火作業施工程序嚴重違規。當班人員對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大量高溫熔渣、殘塊掉落的火災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事故發生後,組織偽造 2021 年 2 月 15 日、16 日、17 日 3 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動火作業許可證。

  (5)事故礦山開采管理混亂。常年超過《采礦許可證》核定生產規模進行生產,未認真采取礦區邊界有效封堵措施,5 號盲豎井粉礦回收井、8 號盲豎井現狀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設計不一致,未重新編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導致礦山生產係統無法進行長遠規劃和科學設計,增大了管理難度和安全風險。

  (6)應急管理不到位。井下動火作業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針對性不強,應急救援演練走過場,未針對井下火災導致有毒有害氣體窒息等重點進行演練;火災發生後現場人員未及時采取有效滅火措施,現場人員應急自救能力不足,未佩戴使用自救防護用品。

  2.王德鉛施工隊違規實施罐道木更換工程作業

  (1)違規承攬礦山施工工程。違規借用溫州井巷公司礦山工程施工資質,以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名義簽訂《曹家窪金礦 2 號豎井、3 號盲豎井、5 號盲豎井檢修工程施工合同》,承攬 3 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在工程作業前,王德鉛違規以溫州井巷公司中礦項目部名義向曹家窪金礦提交了《曹家窪金礦 3 號豎井更換罐道工字鋼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2)未健全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製度,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實施作業,未執行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未製定應急預案和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3)違規實施動火作業。未經安全技術交底,未履行動火作業審批手續,未確認動火作業現場安全環境,違規使用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人員實施動火作業。對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大量高溫熔渣、殘塊掉落火災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3.溫州井巷公司未依法落實非煤礦山承包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

  ①違規出借礦山工程施工資質。違規向王德鉛施工隊出借溫州井巷公司礦山工程施工資質承攬曹家窪金礦 2 號豎井、3 號盲豎井、5 號盲豎井檢修工程,並違規以辦事處名義與曹家窪金礦簽訂檢修工程合同。

  ②對王德鉛施工隊管理缺失。未對其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督促其製定應急預案和隱患排查治理措施,未督促其執行帶班下井製度,未發現並製止其違規動火作業行為。事故發生後,會同曹家窪金礦組織偽造王德鉛曹家窪金礦檢修項目部經理任命書、委托書。

  (2)溫州井巷工程公司。

  ①對招遠辦事處及項目部疏於管理。以包代管,未發現並製止招遠辦事處違規出借資質、違規承攬工程等行為,未按規定對駐招遠各項目部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考核。

  ②對該公司中礦項目部項目經理王德鉛疏於管理。未發現其以該公司招遠辦事處名義違規承攬曹家窪金礦 2 號豎井、3 號盲豎井、5 號盲豎井檢修工程,未發現其以該公司中礦項目部名義違規向曹家窪金礦提供《曹家窪金礦 3 號豎井更換罐道工字鋼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4.招遠市夏甸鎮黨委、政府未依法履行鎮辦企業管理職責

  對曹家窪金礦安全生產工作疏於管理,未認真落實曹家窪金礦出資人安全管理職責;未認真吸取棲霞市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1·10”爆炸事故教訓,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活動不深入、不細致;落實春節期間停產企業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對曹家窪金礦春節停產期間違規從事罐道木更換作業問題疏於管理。未認真履行對曹家窪金礦、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等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監督檢查職責,協助招遠市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力。

  5.招遠市應急管理局未依法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職責

  未認真吸取棲霞市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1·10”爆炸事故教訓,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活動不深入、不細致;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不力,到曹家窪金礦進行執法檢查未發現曹家窪金礦存在違法發包施工項目、動火作業管理混亂、安全教育培訓不規範等問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和執法人員配備不足。

  6.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未依法履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職責,落實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監管責任不力,對曹家窪金礦因縮小采礦範圍變更《采礦許可證》,未對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適用性存在的問題實行閉環監管,未對礦區邊界封堵采取有效監管措施。發現曹家窪金礦超過《采礦許可證》核定生產規模進行生產,及“5 號盲豎井粉礦回收井、8 號盲豎井”現狀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設計不一致,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導致礦山生產係統無法進行長遠規劃和科學設計,增大了管理難度和安全風險。

  7.招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未依法履行黃金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履行黃金行業管理職責不力,未認真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未有效指導督促黃金行業加強安全管理,組織實施黃金行業法規和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不力。對曹家窪金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不到位,到曹家窪金礦開展安全監督檢查不細致、不認真。

  8.招遠市礦業秩序整頓指揮部辦公室未認真履行礦產秩序整頓工作職責推進礦業秩序整頓工作不力,監督督促各相關部門履行礦山監管職責不到位。對組織到礦山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整改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跟蹤督辦。

  9.招遠市黨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

  未認真吸取棲霞市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1·10”爆炸事故教訓,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力,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活動不深入、不細致。未認真督促招遠市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職責。未認真督促夏甸鎮黨委、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煙台招遠曹家窪金礦“2·17”火災事故是一起企業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人員

  1.王敬誌,中共黨員,曹家窪金礦法定代表人,曹家窪礦業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未認真吸取棲霞市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1·10”爆炸事故教訓,未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未認真組織落實外包隊伍安全管理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21 年 2 月24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 月 25 日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李進桂,中共黨員,曹家窪金礦礦長,曹家窪礦業集團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負責曹家窪金礦日常管理。未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未認真組織落實外包隊伍安全管理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事故發生後組織偽造動火作業許可證、《曹家窪金礦 3 號豎井更換罐道工字鋼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培訓記錄。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21年 2 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徐國棟,曹家窪金礦副礦長。允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王德鉛施工隊承攬 3 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作為事故發生當日值班領導,對王德鉛施工隊當日違規下井動火作業未製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21 年 2 月 25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宋濤,曹家窪金礦安全總監。作為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責任人,未組織審查外包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施工資質和外包施工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未督促外包施工人員落實《曹家窪金礦 3 號豎井更換罐道工字鋼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監督落實井下動火作業管理規定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21 年 2 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王永誌,曹家窪金礦采礦車間主任。未向王德鉛施工隊進行 3 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技術交底;未督促王德鉛施工隊對3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作業中存在的火災隱患采取有效防範措施;作為采礦車間主任,事故發生當日值班時,對 3 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動火作業,未組織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組織審查熱切割動火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致使動火作業施工程序嚴重違規。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21 年 2 月24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林書淵,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實際控製人。違規出借礦山工程施工資質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王德鉛施工隊,允許其以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名義承攬曹家窪金礦 2 號豎井、3號盲豎井、5 號盲豎井檢修工程。對王德鉛施工隊疏於管理,對該施工隊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未進行審查,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處置演練。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21 年2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楊茂興,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負責人,實際負責對項目部及施工隊的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對王德鉛施工隊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施工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對王德鉛施工隊違規動火作業行為未發現、未製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21 年 2 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王德鉛,曹家窪金礦 3 號盲豎井檢修工程施工隊負責人。違規借用溫州井巷公司礦山工程施工資質,承攬曹家窪金礦 2 號豎井、3 號盲豎井、5 號盲豎井檢修工程;未履行動火作業審批手續、未確認動火作業現場安全環境、使用無資格人員實施動火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21 年 2 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趙成方,王德鉛施工隊作業現場負責人,熱切割作業實施人。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未經批準實施動火作業,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21年2 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王義亭,王德鉛施工隊作業人員,熱切割作業實施人。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未經批準實施動火作業,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21 年 2月24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人員是中共黨員或公職人員的,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或政務處分條件後,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二)建議問責人員

  1.原旭東,招遠市夏甸鎮黨委原副書記、原鎮長。未認真吸取棲霞市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1·10”爆炸事故教訓,未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對鎮辦企業曹家窪金礦安全生產工作疏於管理,對曹家窪金礦、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等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2.尹誌廣,招遠市夏甸鎮黨委原書記。未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認真吸取棲霞市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1·10”爆炸事故教訓,未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對鎮辦企業曹家窪金礦安全生產工作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王永生,中共黨員,招遠市應急管理局礦山科負責人(參公人員)。未認真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職責,對曹家窪金礦違規將罐道木更換工程項目發包給王德鉛施工隊、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4.王曉東,招遠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安全生產監察大隊隊長、二級主任科員。未認真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職責,到曹家窪金礦進行執法檢查時,未發現曹家窪金礦違規將罐道木更換工程項目發包給王德鉛施工隊以及該施工隊違規實施動火作業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5.楊雲亮,招遠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礦山科和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疏於管理,未按規定督促礦山科、監察大隊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和執法檢查職責,對曹家窪金礦違規將罐道木更換工程項目發包給王德鉛施工隊、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等問題監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因其他嚴重職務違法問題已被采取留置措施)。

  6.李寶通,招遠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原書記、原局長。未認真吸取棲霞市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1·10”爆炸事故教訓,未紮實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活動;疏於管理,對該局未認真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和執法檢查職責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7.蘭建國,中共黨員,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質和礦山資源管理科負責人(事業編製)。監督不力,發現曹家窪金礦超過《采礦許可證》核定生產規模進行生產,曹家窪金礦“5#盲豎井粉礦回收井、8#盲豎井”現狀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設計不一致,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8.考衛啟,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直屬分局局長,分管地質和礦山資源管理科。疏於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地質和礦山資源管理科履行職責,對其存在的落實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監管責任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9.侯福江,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書記、局長。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於管理,對該局未認真落實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0.任誌義,中共黨員,招遠市黃金產業發展促進中心科長。監督不力,未認真履行黃金行業安全管理職責,對曹家窪金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不到位,到曹家窪金礦開展安全監督檢查不細致、不認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1.梁國棟,中共黨員,招遠市黃金產業發展促進中心副主任(事業編製),主持招遠市黃金產業發展促進中心(該中心實際履行招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黃金行業管理職責)工作。監督不力,未認真履行黃金行業安全管理職責,對曹家窪金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不到位,到曹家窪金礦開展安全監督檢查不細致、不認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12.徐曉偉,招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直接分管招遠市黃金產業發展促進中心。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於管理,未有效指導督促招遠市黃金行業加強安全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3.李勝濤,中共黨員,招遠市礦業秩序整頓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監督不力,對組織到礦山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整改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跟蹤督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4.戰亮,招遠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自然資源和規劃等工作。按照招遠市《市級班子領導成員包鎮(街道)安排意見》,分組包夏甸鎮。未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認真履行市級班子領導成員包幫夏甸鎮工作職責,對曹家窪金礦、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等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5.張金亮,招遠市委原常委、市政府黨組原副書記、原副市長,分管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等工作。未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認真吸取棲霞市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1·10”爆炸事故教訓,未紮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活動;疏於管理,對招遠市應急管理局未認真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和執法檢查職責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6.吳有進,招遠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未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認真吸取棲霞市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1·10”爆炸事故教訓,未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疏於管理,對夏甸鎮黨委、政府和招遠市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工信局、礦業秩序整頓指揮部辦公室等單位未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7.賀業增,招遠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招遠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主任(副廳級)。未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認真吸取棲霞市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1·10”爆炸事故教訓,未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疏於管理,對夏甸鎮黨委、政府和招遠市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工信局、礦業秩序整頓指揮部辦公室等單位未認真履行相應監管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三)問責單位建議

  責成招遠市委、市政府向煙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煙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上述情況同時抄報省紀委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四)行政處罰建議

  1.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

  (1)曹家窪金礦。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 13 號令發布,第 42 號令、第 77 號令修正)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 70 萬元的事故罰款。建議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 190 萬元的罰款。建議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2)溫州井巷公司。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 13 號令發布,第 42 號令、第77號令修正)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 70 萬元的事故罰款。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3)王敬誌,中共黨員,曹家窪金礦法定代表人,曹家窪礦業集團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 13 號令發布,第 42 號令、第 77 號令修正)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罰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 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建議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4)李進桂,中共黨員,曹家窪礦業集團公司董事、副總經理,曹家窪金礦礦長,負責曹家窪金礦日常管理。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 13 號令發布,第 42 號令、第 77 號令修正)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罰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 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建議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5)林衡,溫州井巷公司執行董事。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 13 號令發布,第 42 號令、第 77 號令修正)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罰款。

  (6)戴笑樂,溫州井巷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 13 號令發布,第 42 號令、第 77 號令修正)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罰款。

  (7)宋誌勇,中共黨員,曹家窪金礦總工程師,分管采礦車間。未督促采礦車間向王德鉛施工隊進行 3 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技術交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動火作業,事故發生當日在 3 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實施動火作業前,未督促采礦車間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督促采礦車間現場審查熱切割動火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致使動火作業施工程序嚴重違規。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 3 萬元的事故罰款。

  (8)呂瑞武,曹家窪金礦安全科科長。未嚴格審查外包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施工資質和外包施工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未督促外包施工人員落實《曹家窪金礦 3 號豎井更換罐道工字鋼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未按規定組織外包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考核情況不屬實;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動火作業;事故發生後參與偽造動火作業許可證,參與偽造《曹家窪金礦 3 號豎井更換罐道工字鋼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培訓記錄。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 3 萬元的事故罰款。建議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罰款。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

  (9)王朦,曹家窪金礦采礦車間副主任。未對王德鉛施工隊更換 3 號盲豎井罐道木更換工程作業中存在的火災隱患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事故發生後,參與偽造動火作業許可證。建議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罰款。

  (10)丁學斌,溫州井巷公司招遠辦事處聘用人員。事故發生後會同曹家窪金礦偽造王德鉛項目經理任命書、委托書。建議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罰款。

  2.對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調查中發現曹家窪金礦存在未按規定執行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行為,建議按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4 號)第二十一條、《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煙台市應急管理局予以行政處罰。

  七、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強化安全發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發展底線。各級黨委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深刻汲取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和招遠市曹家窪金礦“2·17”較大火災事故教訓,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擺正生命與生產、生命與礦井、生命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係,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來換取非煤礦山企業的發展。要針對製約非煤礦山安全的長期性、複雜性和深層次矛盾問題,堅決落實非煤礦山攻堅舉措,下大決心、攻堅克難,真關實治,從根本上消除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實現非煤礦山綠色、安全、可持續發展。

  (二)強化風險隱患管控排查,切實落實非煤礦山主體責任。

  非煤礦山企業要深入推進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係建設,牢固樹立“把重大風險隱患當成事故來對待”的理念,把全體員工發動起來,把所有風險管控起來,把所有隱患治理到位,切實做到全員負責、全過程控製、持續改進。非煤礦山發包、承包單位要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人人有責”的要求,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每個人;強化全員培訓,加強警示教育,提升每個人的安全意識、安全技能。結合非煤礦山企業特點,突出完善並嚴格執行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加強應急救援裝備配備和維護,強化自救器等個人防護用品的井下管理使用。嚴格按照設計施工,確保現狀和圖紙資料相符合。礦山企業投入生產前,應進行建設與設計符合性評估,評估不合格的,不得投產;驗收合格投產後,每年組織一次現狀與設計符合性評估,凡發現現狀與設計不符的,一律停產整改至與設計相符時,方可恢複生產。

  (三)強化動火作業管理,堅決杜絕“三違”行為。非煤礦山企業要修訂完善並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管理製度,強化動火作業過程管理,對動火作業中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嚴重“三違”行為的,要解除與施工單位的施工合同並不得再次發包施工項目,對違規作業人員要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得再次錄用。要規範查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嚴禁不具備資格條件的人員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前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並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在井口及井筒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製定專門防火安全措施並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後方可動火作業,並派專人監護,作業時必須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在主要進風巷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回風側所有人員。動火作業部位下方應有收集熔渣、焊渣的可靠設施。作業前應檢查清理可燃物,作業完畢應嚴格檢查清理。違規在井口和井下進行動火作業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止作業、立即排除事故隱患。

  (四)強化外包施工隊伍管理,堅決解決“三不管”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督促非煤礦山企業認真落實《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62 號),嚴格對施工單位資質把關,嚴格安全合同或協議管理,嚴格落實發包單位的統一管理職責,明確承包單位的專項責任,加強外來作業人員崗前培訓和專門培訓。采取有效措施,堅決解決發包單位不管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不管項目部、項目部不管施工隊的“三不管”問題。對全省所有非煤礦山開展一次全麵、徹底、不留死角的安全檢查,合格一個,恢複生產一個;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堅決依法予以關閉。

  (五)嚴禁使用易燃可燃玻璃鋼材料,堅決淘汰落後設備設施。井筒內的隔離板(網)、平台、梯子及井下管路,嚴禁使用易燃、可燃玻璃鋼材料。對井下現使用玻璃鋼產品應立即進行檢驗檢測評估,凡是燃燒性能等級未達到《建築材料及製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中 B1B 級難燃標準的,一律限期更換。礦山企業不得使用國家《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禁止使用的設備設施,特別是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設備設施。

  (六)推動礦產資源整合,促進產業集約發展。對開采規模小、采礦權設置不合理、交叉重複或同一礦體多個生產主體開發等礦山、礦區,按照依法依規和市場化原則,積極引導促進重組、兼並、聯合,實現優化整合,形成若幹個統一礦權、統一規劃、統一生產係統、統一開采主體、統一管理經營“五統一”的礦山企業。對采礦權範圍內資源枯竭的礦山、安全生產隱患大難以整改、重大災害難以治理或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要依法依規關閉退出;對無證非法開采礦山全部取締關閉。

  (七)強化駐點督導監管,深入推進非煤礦山專項整治。負有非煤礦山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駐點督導的統一要求,深入開展非煤礦山領域駐點監管,逐一拉出駐點監管名單,分級組織實施。針對春節後複工複產特點,督促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開展警示教育,強化安全意識,築牢思想防線。迅速在全省所有非煤礦山企業開展專項整治和全麵檢查,重點對地下礦山和尾礦庫等高風險礦山開展全係統各環節大排查,做到“三個百分百”,即高風險礦山自查自改百分百,上級企業檢查下級礦山百分百,市縣監管部門督查礦山企業百分百。做細做嚴執法檢查,增強執法力量,聘請專家,真正蹲下去、沉下來,逐項對照檢查,決不能蜻蜓點水、走馬觀花、流於形式,嚴格檢查非煤礦山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及自查自改情況,確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漏一企,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不放過任何一處隱患。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立即停產整頓,嚴厲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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