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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焊管理製度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1-09-17 10:27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電氣製度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引發火災和瓦斯、煤塵爆炸02manbetx.com ,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相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電氣焊作業必須製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並有專職瓦檢員、安監員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條對於低瓦斯礦井每個礦井每班內隻允許有一個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對於高瓦斯礦井,每周在井下電氣焊次數原則上不允許超過三次。

  第三條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進行,不得在井下維修。

  第四條設備安裝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進行,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五條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在綜采工作麵和回風巷內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采取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低瓦斯礦井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作業地點所屬單位的機電、通風、安監、調度等部門審查,由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和行政負責人(行政一把手)共同審批。高瓦斯礦井電氣焊作業的措施經過本單位審查後,要報公司安監局審批後方可作業。(可通過OA係統報安監局審批)

  第七條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時間(計劃)、地點、作業內容、現場負責人、專職瓦斯檢查員、安監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後留守人員和攜帶火種人員。

  第八條一個措施隻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條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前以書麵形式通知關聯單位,以便關聯單位做好防範措施。

  第十條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

  第十一條電氣焊作業前,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作業人員貫徹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簽字。

  第十二條電氣焊割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到施焊地點所屬單位調度室進行登記,調度人員應對電氣焊作業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運行狀態統一協調,以保證作業安全。電氣焊作業結束後,作業負責人要在觀察1小時以後及時彙報調度室,向調度室銷號,調度員要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後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監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後留守人員、攜帶火種人員、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第十四條電氣焊作業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具8kg幹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並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

  第十五條電氣焊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測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立即停止作業。安監員必須全程監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攜帶火種人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身人員彙報火種(隻允許使用火柴)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

  第十七條進入設備或容器內部作業時,施焊人員要穿幹燥工作服和絕緣鞋,並設專人監護。禁止將泄露乙炔氣的焊炬、割炬攜帶到設備內和容器內,以防混合氣體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條電氣焊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焊機外殼必須接地,必須雙線作業。

  第十九條電氣焊作業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並及時撲滅明火。

  第二十條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後,作業人員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徹底清理,噴灑水人員再次用水噴灑,並由焊後留守人員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第二十一條電氣焊作業完畢後,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並及時運至地麵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條井口房,地麵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走廊,洗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方進行電氣焊作業,視同於井下作業。

  第二十三條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統一格式和要求進行編寫,作業完成後措施必須交由施焊地點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統一存檔。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製度進行電氣焊作業時,一經發現,要立即製止,並參照《神東煤炭集團安全處罰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製度適用於神東煤炭集團所屬各單位及在神東煤炭集團施工的所有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製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神東煤炭集團地麵煤倉使用電氣焊割規定》和《電焊、氣割和噴燈焊接施工管理製度》。

  附:《神東煤炭集團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樣表

  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審 批 欄

施焊地點

作業內容

計劃作業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編製人

作業負責人

審批部門/領導

審批人簽字

審批意見

通 風

機 電

安 監

調 度

總 工

礦長(處長、主任)

安全技術措施

  1. 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且持證上崗。
  2. 現場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一定消防安全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滅火器材。
  3. 作業時跟班領導一定要進行現場統一指揮,在現場將措施落實到位,並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彙報。
  4. 焊、割等設備的運輸執行有關運輸安全措施。氧氣瓶、乙炔瓶在裝卸、運輸時不得同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必須輕裝輕放、綁紮牢固,防止滾動。氧氣瓶上應裝設防震膠圈,搬運前檢查安全帽是否擰緊。
  5. 工作場所必須選擇在安全地點,頂板鱗皮、片幫必須處理徹底,必要時設臨時支護,在綜采工作麵作業必須將護幫打出去。
  6. 電焊、氣割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不能有液壓油、機油、棉紗、風筒等易燃易爆物品,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幹粉滅火器和0.2m3滅火砂。
  7. 作業之前利用清水對作業地點10米內煤塵、浮煤進行衝洗清理,氣割、焊接結束後再次衝洗。
  8. 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割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9. 電焊、氣割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作業過程中要求安監員和瓦檢員在現場監督檢查,並且瓦檢員每隔一小時測一次瓦斯濃度,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大於0.5%時不得作業。
  10. 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11. 電焊和氣割操作人員必須佩帶專用手套、焊帽或專用防護眼鏡,衣領袖口必須全部紮緊。
  12. 所有使用電焊設備必須完好,接線符合完好標準。氣割用具必須完好,氣帶接頭連接處使用專用卡子固定可靠,不得用鐵絲代替。
  13. 氣割使用的氧氣、乙炔瓶,間距必須保持在7米以上,並且乙炔瓶必須放置在回風流中。
  14. 使用電焊、氣割時一定注意不得損壞設備其它部分,電纜管線等易燃物品,要用不燃性材料保護好。
  15. 在設備上焊接時,必須小心注意,防止損壞軸承、襯套、齒輪箱、鉸接點和電機等。
  16. 在設備、開關等物體上焊接時必須停電後方可焊接。
  17. 在皮帶機上方焊接時,帶麵必須用不燃性材料進行保護。
  18. 焊接時一定要把接地點設在盡量靠近焊接的地點,這樣可以防止這些地方的潤滑劑在焊接電流的作用下發生分解,並防止軸承過熱。同時防止電流通過軸承或齒輪在焊接中產生電弧,從而點焊在一起。
  1. 焊機接地點絕對不要接在液壓油缸的活塞杆上,因為電弧會在活塞杆上造成點蝕坑。
  2. 電焊、氣割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3. 電焊、氣割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相關設備、工具等不得存放在施工現場,必須全部回收。

措施現場貫徹簽字:

組織貫徹人:

作業負責人:施 焊 人員:

噴灑水人員: 焊後留守人:

瓦斯檢查員: 安監員:

攜帶火種人:

焊前及焊接過程檢查:

瓦檢員(簽字):,CH4濃度:%(檢測時間: 時 分);

通風情況:

安監員(簽字):,安全措施現場落實情況:

其它安全情況:。

作業開始時間:年月日時分。(安監員填寫)

作業結束時間:年月日時分。(焊後留守人填寫)

焊後檢查:

作業場所現場清理完畢,焊後留守人(簽字)觀測1小時後,確認無遺留火種及其它隱患,電氣焊作業結束。結束後,作業負責人(簽字)應在1小時內向施焊地點所屬調度室彙報。

備注:

  說明:本表樣中的電氣焊措施所列內容為一般通用條款,各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和作業環境製定詳細的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電氣焊措施。

  第七部分神東煤炭集團非防爆車禁止進入掘進頭、旺

  采麵和回風巷的規定(暫行)

  按照2006年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隱患整改令第一號的要求,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發的安監總規劃 [2006]146號文件要求:除低瓦斯礦井進風主要運輸巷和采用專門措施的高瓦斯礦井進風大巷可以使用非防爆運輸機車,其它場所禁止使用。根據目前國內防爆膠輪車製造還處於起步階段,車輛性能差、故障率高,國外廠家生產能力有限且價格昂貴,結合神東井工礦實際情況,公司暫決定:保德煤礦全部使用防爆車,其它礦井掘進頭、旺采麵和回風巷全部使用防爆車,進風巷允許使用低汙染車。為了確保各礦輔助運輸安全,杜絕非防爆車進入掘進頭、旺采麵和回風巷,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各單位要對所管理的車輛按防爆車和非防爆車分類編號管理,防暴車編號前用大寫“FB”標識。

  第二條各單位車隊和井口檢身房必須建立輔助車輛運輸路線圖,並張掛在醒目位置。線路圖上明確標識回風巷以及掘進頭和旺采麵與主要進風巷的分界點,並有非防爆車禁止駛入的明顯標誌,列出所有非防爆車禁止駛入的區域。

  第三條所有非防爆車禁止駛入的巷道口必須懸掛“非防爆車禁止入內”標識牌。

  第四條當工作麵或通風係統發生變化時,對輔助運輸路線圖、非防爆車禁止進入區域及“非防爆車禁止入內”標識牌及時進行變更。

  第五條礦內各單位或個人用車必須提前申請,說明使用地點,並在領車時簽字確認後,車隊方可派車;各專業化服務單位入井車輛統一由各礦派車,根據作業地點派防爆車或低汙染車。

  第六條入井車輛必須在井口檢身房進行登記,井口檢身人員根據派車單核實車輛行車路線與所派車型是否相符,符合要求方可放行。

  第七條井下所有人員有權製止非防爆車進入掘進頭、旺采麵和回風巷,對違反規定的車輛應隨時向礦調度進行舉報,對舉報人獎勵200元。

  第八條風門看管人員負責監督非防爆車禁止駛入回風巷,對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嚴禁放行。

  第九條車隊未按規定派車一次罰派車人200元;任何人駕駛非防爆車進入掘進頭、旺采麵和回風巷,一次罰款500元,待崗培訓一個月;井口檢身人員和風門看管人員放行非防爆車進入不符合規定的區域,一次罰款200元。

  第十條各單位根據本規定要求,指定專人負責,製定本單位輔助運輸安全措施

  附件:非防爆車禁止入內標識牌

  規格600*400mm,白底黑字,外框紅邊寬度7mm。

  第八部分神東煤炭集團礦燈自救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礦燈、自救器的使用管理,保證礦燈、自救器的完好率和可靠性,依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其它相關標準,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神東煤炭集團所屬井工礦井、生產服務中心和生產準備處。

  第二章職責劃分

  第三條安監局負責自救器的抽檢以及每季度的專項檢查工作。

  第四條機電動力部負責礦燈的抽檢以及每季度的專項檢查工作。

  第五條物資供應中心負責礦燈、自救器的采購及臨時保管工作。負責報廢礦燈、自救器的回收處置。

  第六條各礦(處)負責本單位及外委施工單位所使用的礦燈、自救器的日常管理,使用培訓、計劃提報、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查工作。

  第三章計劃提報

  第七條各礦(處)根據入井人員數量和礦燈、自救器的使用情況,按時提報礦燈、自救器更新采購計劃,經主管領導審批後報物資供應中心。

  第八條物資供應中心根據各單位提報的購置計劃積極組織采購。到貨後要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領用,不能及時出庫的礦燈、自救器要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妥善保管。

  第四章管理、使用、維護

  第九條礦燈、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礦(處)長負責,並由專門機構和人員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條各礦(處)完好的礦燈、自救器總數,至少比經常使用的總人數多10%。

  第十一條各礦(處)應建立礦燈、自救器發放室,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性物品。

  第十二條礦燈、自救器要進行統一管理,礦燈、自救器必須同時發放,嚴禁單獨發放。

  第十三條燈房人員對礦燈、自救器的收、發時間要進行登記,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自救器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處)調度室。

  第十四條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第十五條建立礦燈、自救器管理台帳,記錄礦燈、自救器的生產廠家、出廠日期、編號、檢驗日期、檢驗內容、檢驗結果等,對報廢的礦燈、自救器要及時注銷。

  第十六條各礦(處)要由專人負責對礦燈、自救器的使用維護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纜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連續正常使用11h。

  第十八條凡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不準重複使用。

  第十九條礦燈、自救器必須嚴格按牌發放,專人專燈,嚴禁發放不完好礦燈、自救器。

  第二十條嚴禁外委施工單位對礦燈、自救器自行采購、自行充電。外委施工單位使用礦燈、自救器要向所在單位租賃,費用為每套1元/8小時。

  第二十一條嚴禁井下隨意對礦燈開蓋拆卸燈頭、更換光源。維修工作在地麵進行,嚴禁非專業人員拆卸、修理礦燈。

  第二十二條在井下機電硐室、皮帶運輸係統、回風係統、風門等地點作業的人員佩戴隔離式自救器(作業時可在顯著地點懸掛,但離作業地點不應超過10m)。采掘工作麵及流動作業人員佩戴過濾式自救器。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發生災害時人員安全撤離,各礦應在綜采工作麵上、下出口各50m範圍內,掘進工作麵50m範圍內,各設置一個隔離式自救器存放點。存放點自救器應易於取出,存放數量應大於當班本工作麵最大作業人數。

  第二十四條礦燈、自救器在使用、檢驗過程中,均不得接觸酸性液體,防止外殼受腐蝕,造成損壞及漏氣。

  第二十五條使用人員必須了解所佩戴的礦燈、自救器的類型、結構、原理、用途及適用條件,並要熟練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使用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嚴禁敲、打、撞擊,避免礦燈、自救器與硬物碰撞、 掉落造成損壞,嚴禁亂扔亂放。人員升井後(地麵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後),必須立即將礦燈、自救器交還燈房。

  第二十七條礦燈、自救器收回後要認真檢查,擦洗幹淨後及時上架充電、保養、維護。礦燈、自救器管理人員要每月對礦燈進行維護、檢修、充放電試驗、每季度對自救器進行一次稱重和氣密性檢查。

  第五章貯存

  第二十八條礦燈使用壽命為1-1.5年,自救器的有效期:庫存5年;佩帶使用3年。

  第二十九條礦燈應在電池50%容量情況下存放,長期存放超過6個月應充、放電一次。

  第三十條礦燈、自救器應存放在陰涼、幹燥、潔淨的室內倉庫存儲保管,溫度應在5℃-35℃範圍內,禁止靠近火源、熱源及腐蝕性化學原料。

  第六章報廢管理

  第三十一條對於檢驗不合格、無修複價值或已到使用壽命的礦燈、自救器做報廢處理。

  第三十二條報廢礦燈、自救器不能隨意丟棄,由所在單位提出報廢申請,經機電動力部審批後,統一交物資供應中心處置。

  第七章處罰

  第三十三條在例行檢查中每發現一台礦燈失爆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第三十四條沒有按要求對礦燈、自救器進行定期檢查、檢驗,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三十五條沒有建立礦燈、自救器台帳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礦(處)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製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九部分 礦井聯巷硐室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井下聯巷、密閉、擋風牆及硐室(包括機電設備硐室、充電硐室、水倉、調車硐室及存放物料的硐室等)管理,杜絕井下發生缺氧窒息和瓦斯、火災等02manbetx.com ,依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神東煤炭集團“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及行業標準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總體原則

  1、礦井在設計時,要充分考慮聯巷、硐室設置的位置及數量,在既保證安全生產又滿足掘進回采需要的前提下,盡可能少留設,以減小管理難度和範圍。

  2、所有聯巷、硐室、水倉、密閉、擋風牆的設置必須綜合考慮,一次設計一次施工,既滿足掘進需要又符合回采使用。

  第二條密閉、擋風牆

  1、礦井進、回風井之間,主要進、回風巷之間和采區進、回風巷之間不使用的聯絡巷必須砌築2道厚度不低於0.37m的永久性擋風牆。

  2、雙巷及多巷掘進工作麵形成的聯巷,低瓦斯礦井必須在回風側砌築一道厚度不低於0.37m的磚牆,在進風側聯巷口設置柵欄並懸掛“禁止入內”牌板;高瓦斯礦井必須在進、回風側分別砌築一道厚度不低於0.37m的磚牆。牆和柵欄距聯巷口的距離不得超過6m。

  3、采空區以及長度超過6m長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須及時封閉。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采後聯巷且不得滯後工作麵。采用尾排聯巷時,最多隻能預留1個聯巷,不得滯後工作麵2個聯巷。

  4、回采結束的綜采工作麵采空區、采區必須砌築防火密閉進行封閉;回采結束的房采工作麵采空區及礦井與小窯貫通地點必須砌築抗衝擊密閉進行封閉。密閉的位置距巷道口的距離不得超過6m。

  5、與采空區相連的密閉各礦根據頂板及礦壓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密閉的位置和材料、厚度,保證密閉不被壓壞,同時在適當位置設置U形反水管,使密閉不受水壓威脅確保安全,反水管要水封不漏氣。密閉要進行必要的處理保證不漏風。

  6、加強與采空區相連通的巷道、聯巷的密閉施工管理,特別是加強對掏槽、黃土充填等隱蔽工程的監督檢查,保證密閉完好可靠。

  第三條硐室

  原則上不允許設置深度大於6m的獨頭硐室。確因生產需要設置時,必須安設導風筒。

  巷道高度大於3.5m時,導風筒直徑不小於500mm,巷道高度小於3.5m時,導風筒直徑不小於300mm;高瓦斯礦井設置的導風筒直徑不小於600mm。導風筒的吊掛要緊靠頂板、無死彎,風筒進風口要迎著風流拐進正巷不低於10米,風筒出風口距離密閉(煤幫)不超過2米。

  第四條通風、檢查管理

  1、井下所有聯巷、硐室必須全部納入檢查範圍。所有未形成通風係統的深度大於6m的硐室以及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一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高瓦斯礦井剛開始使用的聯巷和硐室,每班至少檢查一次氣體情況(包括CH4、CO、O2等),待氣體穩定一個月後正常區域每周至少檢查1次,異常區域每班至少檢查一次。低瓦斯礦井每周至少巡回檢查一次,異常區域每班檢查一次。

  2、任何地點每次檢查氣體的結果,都必須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板上,並通知現場的工作人員和向調度室彙報。

  3、聯巷

  ⑴雙巷或多巷掘進工作麵,進、回風巷之間的聯巷內設有機電設備時,均應設置規範的調節風窗,並且在兩端各設一個安全出口。對設有調節風窗的聯巷,要求每周對聯巷內風量進行測定,並將測風結果填寫在該處的測風牌板上。

  ⑵雙巷及多巷掘進工作麵,掘進頭至全風壓風流之間的聯巷數高瓦斯礦井不得超過3個(含3個),低瓦斯礦井不得超過4個(含4個)。

  4、密閉、擋風牆

  ⑴每周至少對與采空區相連的密閉完好情況及閉前有害氣體情況檢查1次,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並且開始每班檢查,待恢複正常後納入正常管理,大巷、順槽等其它聯巷擋風牆每月至少檢查並維護1次。

  ⑵各礦井要加強采空區內外氣壓的檢測,當采空區內外壓差較大時,要加強檢測頻率,必要時采取均壓措施,防止采空區有害氣體異常湧出,造成缺氧窒息或瓦斯02manbetx.com

  ⑶高瓦斯礦井嚴禁在采空區密閉前放置水泵、開關、接線盒;如果采空區密閉前必須設水泵或開關,必須設置瓦斯檢查點,每班最少檢查一次,氣壓變化時,要加強檢查。

  5、硐室

  ⑴高瓦斯礦井所有未形成通風係統的深度大於6m的機電硐室和有機電設備的水倉,每班至少檢查一次有害氣體情況。

  ⑵配電硐室門口處必須設置消防水管和滅火器材,但該消防水管不得用於電氣類火災在未斷電設備上的滅火。

  ⑶進風流中的硐室如果深度不超過6m、寬度不小於1.5m而無瓦斯湧出,可采用擴散通風。

  ⑷進入與采空區相鄰聯巷的水倉、機電硐室的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氧氣、甲烷、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

  ⑸入井車輛安裝的車載斷電儀,必須進行定期校核,保證工作正常。不具備條件安裝車載斷電儀的車輛必須配備氣體檢測報警儀器。

  第五條充電硐室管理

  井下充電硐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流應引入回風巷,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氫氣濃度檢查,其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設置在進風流中的必須經過礦主管領導審批並製定專項措施。

  第六條監測監控

  1、井下所有機電硐室,必須在其上風側3~5米處安裝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5%CH4,斷電濃度為≥0.5%CH4,複電濃度為<0.5%CH4,斷電範圍為本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內,低瓦斯礦井存在有1台高壓開關和移變或3台(含3台)以上低壓電氣設備構成一個配電點的硐室,必須在其上風側10~15米處安設甲烷傳感器,不構成配電點的回風巷必須每隔1000米安設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礦井存在有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時,必須在其上風側10~15米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和機電硐室內安裝溫度傳感器。其報警濃度為≥0.5%CH4,斷電濃度為≥0.5%CH4,複電濃度為<0.5%CH4,斷電範圍為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3、由於條件限製無法安設監控係統的硐室必須製定措施設置檢查牌板進行每班一次的人工檢查。

  第七條尾留巷道管理

  1、尾留巷道不需保留時,應最多不超過300m用0.37m磚牆進行封閉,封閉前應將尾留巷道內的電纜、水管等導電體應及時回收。未封閉以前應保持正常通風,並按通風巷道管理。封閉尾留巷道與采空區間的聯巷時,應每隔5個聯巷在密閉上留設反水管和措施管。

  2、尾留巷道需保留時,安排采掘計劃時盡量提前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未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前(原則上不超過2000m)應保持正常通風,並按通風巷道管理,同時嚴禁進行底板、水溝、掛網等各項施工,隻有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後方可進入施工,如遇特殊情況,需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通風處審批。

  3、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尾留巷道,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采用“雙風機、雙電源”,並實現運行風機和備用風機自動切換。且必須有瓦斯檢查員巡回檢查其內的CH4、CO2、CO、O2等氣體,每班不少於1次,如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在其內與采麵位置相對應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防止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

  4、各礦總工程師根據閉前氣體湧出情況決定尾留巷密閉前氣體檢查次數。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三次尾留巷道柵欄處氣體情況,如果條件允許,每周對尾留巷道密閉前氣體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設專職瓦檢員進行監管。

  第八條附則

  1、以上條款和神東煤炭集團其它辦法、規定相矛盾時,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仍執行原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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