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神東煤炭集團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並通過權利證書或其他文件確認的,應當由公司享有的、或者與其他權利主體共同享有的以下權利:
1、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2、商標權:神東煤炭集團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3、著作權: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4、非專利技術秘密和信息: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隻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信息等。
第三條神東煤炭集團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神東煤炭集團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的員工(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製員工、臨時工等)或來神東煤炭集團實習、學習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按照中國神華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遵循“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神東煤炭集團全麵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各基層負責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神東煤炭集團負責領導、監督、和檢查各基層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第六條神東煤炭集團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科技中心、生產技術部、企劃部、計劃部、人力資源部、檔案室、財務部等負責人組成,總經理為領導小組組長。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是本企業知識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本企業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
其主要職責是:
1、製定本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
2、審查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3、指導、檢查、監督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
4、規劃處理與本企業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5、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七條神東煤炭集團在科技中心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由分管知識產權的副總經理兼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主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是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歸口管理知識產權工作,負責處理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1、按照《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和中國神華有關規定,製定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組織開展神東煤炭集團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
2、負責神東煤炭集團技術創新項目的申請立項、檢索、評估、開發;
3、負責神東煤炭集團知識產權檔案和技術秘密管理;
4、負責神東煤炭集團知識產權運營情況跟蹤;
5、負責神東煤炭集團員工宣傳、普及知識產權基礎法律法規知識,培養、培訓知識產權管理專業人員;
6、協調、調解、處理神東煤炭集團內部的知識產權糾紛;
7、負責中國神華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管理事項。
8、負責辦理、落實知識產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事務。
第八條根據《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設置履行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或專職、兼職的崗位承擔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九條神東煤炭集團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和外聘知識產權顧問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職責,嚴格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條神東煤炭集團知識產權領導小組要為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持他們參加相關業務的培訓、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知識產權權屬
第十一條神東煤炭集團在技術創新項目開發之前應當與相關單位或個人簽訂書麵合同,並在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確約定知識產權及其申請權的歸屬。
第十二條神東煤炭集團自主開發完成的技術創新成果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及其申請權歸公司享有。
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項目主管單位要求外,神東煤炭集團所承擔的國家項目中所取得的知識產權及其申請權歸公司享有。
第十四條神東煤炭集團與其他組織或個人合作、或者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或者受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委托,完成的技術創新成果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及其申請權歸神東煤炭集團享有或與完成方共同享有。
第十五條中國神華神東煤炭集團許可範圍內對神東煤炭集團名下的商標擁有使用權。
第十六條神東煤炭集團員工職務發明創造、職務作品和其他依職務完成的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及其申請權由神東煤炭集團享有,但完成人有署名、取得榮譽和獎勵的權利。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職務發明創造、職務作品和其他依職務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
1、神東煤炭集團員工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神東煤炭集團員工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神東煤炭集團員工在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4、神東煤炭集團員工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完成的發明創造;
5、神東煤炭集團員工主要是利用公司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創作,並由公司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公司享有的其他職務智力成果。
第十八條在職務發明創造、職務作品和其他依職務完成的智力成果的完成過程中產生或形成的、不對外公開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工藝參數、工藝技術流程、試驗數據、圖紙、調研資料、技術要點、設計方案、用戶資料、經營情況等,歸公司所有。
第十九條神東煤炭集團員工的非職務發明創造、非職務作品和其他非依職務完成的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申請權和知識產權歸員工個人享有。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合同製度。
1、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麵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
2、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谘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3、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方麵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並根據許可的權限範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四章知識產權內控
第二十一條神東煤炭集團應當建立嚴格的知識產權檢索、評估、經費管理、檔案管理、保密、審查、考核、申請、維持、信息管理、反侵權等製度。
第二十二條神東煤炭集團在重大技術創新項目立項前,應當進行專利及相關文獻檢索,並提交知識產權立項可行性03manbetx 報告;立項後,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應當適時關注該項目相關領域知識產權的發展動態,及時研究、調整開發策略和措施,防止知識產權侵權和避免重複研究。
第二十三條神東煤炭集團應當在技術開發費中列支有關知識產權的檢索、調查、開發、合作、保護、培訓、獎勵、糾紛處理、專利代理、申請、維護、轉讓、管理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知識產權查新、檢索製度。
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知識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知識產權。
1、本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製定正確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避免重複開發或者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2、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查新和檢索。
3、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訣竅、信息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第二十五條神東煤炭集團應當規範知識產權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做好技術資料、實驗數據、工作記錄、工作底稿、圖紙、聲像等材料的記錄、分類、登記、歸檔、保存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神東煤炭集團全體員工對其所知悉的公司知識產權信息都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神東煤炭集團應當製定技術創新項目的信息保密製度和論文發表的前置登記審查製度,並根據需要與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未經神東煤炭集團的書麵許可,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技術創新項目開發過程中的論文、資料、數據、圖文、軟件、實物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在國內外媒體、互聯網或他載體上發表,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公開。確有必要進行公開的,應當經神東煤炭集團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書麵許可並進行技術保密處理。
第二十八條凡承擔神東煤炭集團技術創新項目的科技人員因離退休、調動、辭職或者項目期滿等原因離開其工作崗位時,必須向公司移交全部相關技術資料,經神東煤炭集團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核實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凡承擔公司重大技術創新項目的科技人員在項目開發期間,原則上不得休長假、調離、辭職或出國定居,確實需要休長假、調離、辭職、出國定居或者離休、退休、病休的,必須與公司簽訂持續保密協議,並進行有關資料的交接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神東煤炭集團應當建立參觀接待、出訪來訪、出席研討會、學術交流會、保密信息交換等製度。未經神東煤炭集團的書麵同意,外單位來訪人員不得參觀涉及技術秘密的研究、實驗、生產、製造、保存等重點場所,不得參與項目開發和參加公司內部有關研討會;公司不得與外單位交換保密信息。
第三十條對於參加神東煤炭集團技術創新項目開發、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評獎申報工作的專家、中介、其他相關人員和有關機構,神東煤炭集團應當督促其保守與公司相關的技術秘密,或與之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神東煤炭集團對符合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當及時提出專利申請,取得專利申請日後,再進行發表、評獎、展覽、銷售等會導致技術發明喪失新穎性的活動。對於不適於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或者申請專利不利於保護公司技術秘密的,則應當將其納入公司技術秘密保護範圍。
第三十二條神東煤炭集團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考慮是否向外國申請專利。公司在向外國申請專利之前,首先向中國神華提出專利申請,由中國神華向國內申請專利後進行。
第三十三條中國神華是神東煤炭集團知識產權的申請人和權利人。神東煤炭集團是第二權利人。
第三十四條神東煤炭集團鼓勵、支持員工利用業餘時間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對於取得的知識產權成果,經審核屬於職務智力成果的,應當由神東煤炭集團向中國神華申報知識產權;如確屬非職務智力成果的,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注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麵說明,經審查後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由員工自行申報知識產權。
第三十五條對於已經被授權的知識產權,由中國神華應依法及時交納年費或維持費,確保其知識產權合法有效。神東煤炭集團配合中國神華擬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放棄或終止知識產權的,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不再申請續展的,要進行充分論證確認。
第三十六條神東煤炭集團應當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信息數據庫,完善信息獲取手段,培訓信息檢索與03manbetx 人員,實現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的內部共享。
第三十七條知識產權檔案集中管理製度。
神東煤炭集團的知識產權依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由神東煤炭集團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
1、項目檔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課題(包括本單位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項目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知識產權辦公室應對項目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進程。在每一階段進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項目負責人歸檔。在項目結題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在研究項目完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後方可結題。如文件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項目承擔者不因項目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製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2、知識產權分類管理。對於商標、專利、著作權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3、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並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製度。原件嚴格控製,需要相應複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核登記備案後方可借出。
第五章知識產權的使用和轉讓
第三十八條神東煤炭集團知識產權實現內部共享,神東煤炭集團的知識產權在內部單位的實施和推廣。應當向提出申請,取得神東煤炭集團書麵同意後可以實施和推廣該知識產權。
第三十九條經神東煤炭集團許可實施和推廣公司知識產權的內部單位應當合法、審慎、有效的實施和推廣相關知識產權,且無權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再實施和推廣該知識產權。神東煤炭集團負責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實施和推廣有關知識產權的活動。
第四十條神東煤炭集團可以決定公司內部單位之間知識產權的實施和推廣收取合理的費用。
第四十一條中國神華負責集團知識產權的對外許可實施和推廣工作,知識產權的對外實施和推廣應當堅持有償原則。神東煤炭集團需要對外進行知識產權的許可實施和推廣的,應當向中國神華申請並取得書麵許可。需要向有關國家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的,集團應當及時辦理。
第四十二條中國神華可以根據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戰略決定對外購買、出讓知識產權,出讓知識產權應當堅持有償原則。神東煤炭集團公司需要對外購買、出讓知識產權的,應當向中國神華申請並取得書麵許可。需要向有關國家機關辦理變更、轉讓手續的,集團應當及時辦理。
第四十三條神東煤炭集團在技術與貨物貿易中有以下情形的,要在合同中對知識產權有關事宜進行明確的約定並充分進行知識產權的檢索、調查和谘詢;必要的時候應當要求對方出具我方知識產權免責的書麵保證或者提供有關知識產權權利證書。
1、技術、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購買;
2、未在國內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購買;
3、未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購買。
第六章獎懲
第四十四條神東煤炭集團將定期對各基層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包括:
1、基層單位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包括自主開發和引進的知識產權;
2、基層單位知識產權開發率指標,包括年度知識產權數與同期研究開發投資額比,年度知識產權數與公司技術人員數比等。
3、基層單位知識產權收益指標,包括自主開發知識產權和引進知識產權的收益;
4、神東煤炭集團將知識產權考核結果納入基層單位負責人任期考核目標。神東煤炭集團也將對知識產權管理成績突出的分(子)公司予以科技政策、經費上的支持。
第四十五條神東煤炭集團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公司知識產權獎勵製度,對完成公司知識產權成果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一次性獎勵,並可以每年從實施知識產權成果所獲得的經濟效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獎勵給知識產權成果的完成人。公司將科技人員知識產權的完成情況作為其職稱評定、職務晉升、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對於貢獻特別突出的科技人員將破格晉升技術職稱與職務。
第四十六條神東煤炭集團對完成非職務技術成果的員工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給予表彰、獎勵或獎金。
第四十七條神東煤炭集團鼓勵各單位進行知識產權的實施、推廣和產業化工作,並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八條神東煤炭集團對於在知識產權取得、運用、保護以及相關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製止知識產權侵權、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員工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九條在公司技術創新項目和其他智力成果的開發、使用過程中,有關科技開發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以下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追究其法律責任:
1、未及時采用申請專利等方式對屬於公司的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成果采取保護的;
2、未經許可,擅自將有關的文件、資料、論文等信息泄露、發表、使用、向他人提供、轉讓的;
3、項目開發完成後不按時歸檔,資料不全或拒不歸檔的;
4、未經許可,擅自休長假、辭職、出國定居或以其他方式長時間離開工作崗位的;
5、未經許可,擅自參加外事活動的;
6、違反規定侵占、挪用知識產權經費的;
7、其他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神東煤炭集團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並根據情況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神東煤炭集團員工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將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作品以非職務發明創造或非職務作品申請知識產權,損害公司權益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根據情況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