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守項目內部信息秘密,維護項目組織權益,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項目所涉及部門、機構以及員工都有保守項目信息秘密的義務。員工不準向外界泄露已確定為秘密的有關項目內部情況,或雖未確定為秘密但尚未公開和不宜公開的有關資料、成果等。
第三條保密範圍
1、本項目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本項目尚未付諸實施的戰略、方向、規劃及決策。
3、項目組織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4、項目組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5、其他經項目負責人確定應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四條 密級確定
項目信息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1、項目開展進行中,直接影響項目組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密級;絕密是最重要的項目信息秘密,泄露會使項目組的權力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2、項目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經營情況為機密級;機密是重要的項目信息秘密,泄露會使項目組的權益和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
3、項目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秘密級;秘密是一般的項目信息秘密,泄露會使項目組的權力和利益遭受損害。屬於項目信息秘密的文件、資料,應按規定標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第五條 文件和資料的保密管理
屬於項目信息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毀,由項目主要負責人委托專人執行。
1、非項目主要負責人批準,不得複製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六條 擬稿
1、內容
擬稿是文件、資料保密工作的開始,初稿形成後,要根據文稿內容確定密級。
2、要求
⑴確定密級力求準確。
⑵對文件、資料形成前的討論稿、征求意見稿、審議稿等,必須同定稿等同對待,並按保密的原則和要求管理。
第七條 印製
秘密文件、資料,應由機要打字員打印,或依據準印手續到國家秘密載體定點複製單位印製。
注意要點:
1、編文號時要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2、對本次項目中產生或被上級組織授權翻印、複印的文件、資料,要嚴格按照項目主要領導審定的份數印製,不得擅自多印多留。
3、嚴格控製印刷中的接觸人員。
4、打印、襯紙、清樣、廢頁要妥善處理,及時監銷。
第八條 收發
收發是文件、資料運行中的進出口。收發文件、資料時,應注意:
1、收進文件,要核對收件單位或收件人,檢查信件封口是否被開啟。
2、啟封後,清點份數,按不同類別和密級,分別登記、編號、加蓋收文章。
3、發文應按文件、資料的類別和文號及順序號登記清楚去向,並填寫好發文通知單,以便收文單位查點清收,信封要編號並加蓋密級章。
4、收發文件、資料都要建立登記製度和嚴格實行簽收手續。
第九條 閱辦
閱辦文件、資料時的注意要點:
1、呈送領導批示的文件、資料,應先進行登記,領導批示後,及時退還或由經管文件部門當日收回,領導之間不得橫向傳批文件,不得把批文直接交承辦單位(人)。
2、凡需有關部門(人)承辦的文件、資料,一律由文件、資料經管部門辦理。
3、文件、資料不得在個人手中保留,更不得把秘密文件、資料帶到家或公共場所。
4、控製文件、資料閱讀範圍,無關人員不得看文件、資料。
第十條 複製
複製秘密文件、資料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送閱製度,並和正本文件、資料一樣,閱辦後按規定立卷、歸檔或清退、銷毀。
第十一條 遞送
1、遞送秘密文件、資料,要履行登記簽收手續。
2、項目組織內部一律直送直取。
3、遞送外地的文件、資料,要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遞送。凡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外出,一般要有兩人以上同行,必須裝在可靠的文件包或箱內,做到文件不離人。
4、遞送的秘密文件、資料,一律要包裝密封,並標明密級。
第十二條 保管
1、秘密文件、資料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安全處。
2、要集中管理,個人不得保存。
3、絕密文件、資料一般不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用的,經主管領導批準,辦理借閱手續,當日收回。
第十三條 歸檔
注意要點:
1、沒有解密的“三密”文件、資料在建立檔案時,要在卷宗的扉頁標明原定密級,並以文件、資料中最高密級為準。
2、不宜保留或不屬於本項目留存的“三密”文件、資料,要及時清理上交或登記銷毀,防止失散。
3、有密級的檔案要以秘密文件、資料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項目信息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項目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五條 對不準拍照的設備、圖表、資料應懸掛明顯的標誌或采取掩蔽措施。
第十六條 項目工作人員發現項目信息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項目主要負責人;項目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應立即做出處理。
第十七條 責任與處罰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並扣發工資300元以上800元以下:
⑴泄露項目信息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濟損失的;
⑵違反本製度規定的秘密內容的;
⑶已泄露項目信息秘密但采取補救措施的。
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⑴故意或過失泄露項目信息秘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⑵違反本保密製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項目信息秘密的;
⑶利用職權強製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第十八條 附則
本製度規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項目信息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項目信息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