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範圍
第一條 本辦法規定了科技中心研究院科技檔案的管理、歸檔、開發利用三項內容。
第三條科技檔案是生產技術、科學研究等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圖紙、圖表、文字材料、計算材料、照片、錄音、錄像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四條 科技檔案管理工作要納入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強管理。
第五條科技檔案由專人保管。
第六條科技檔案工作內容包括收集、整理、分類、保管、利用和統計等,要求做到檔案案卷完整、係統、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條檔案櫃必須牢固,檔案存放點符合“八防”要求。
第八條科技檔案要進行分類組卷,保持檔案之間的有機聯係,便於科學管理和綜合開發利用。
第九條 科技檔案的保管期限:
1、 科技檔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長期為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為十五年以下。
2、凡是對工作查考、技術進步、科學研究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檔案列為永久保管;對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有利用價值的檔案分為長期或短期保管;凡是介於兩種保管期限之間的檔案,其保管期限一律從長。
3、長期保管的基建項目檔案資料,實際保管期限不得短於基建項目的實際壽命。
第十條 成立科技檔案鑒定小組,由管理員對超過保管期限的科技檔案提出存毀意見,報鑒定小組,經批準後,按規定程序進行銷毀。
第十一條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銷毀等進行統計上報。
第三章 科技檔案的歸檔
第十二條科技檔案分類為:采礦、機電、洗選、通風、安全、環境、水文地質、測繪幾個大的類別。
第十三條科技檔案的歸檔範圍包括:
科研項目的調研、審核、立項、申請、實施、竣工、成果驗收鑒定的文件、圖紙、說明書。科研成果推廣應用中的反饋材料。
第十四條科技檔案的歸檔要求:
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準確地反映科研項目的真實內容和曆史過程,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加以整理,層次分明,保持係統性、完整性、準確性。文字材料按統一標準裝訂成冊;圖紙一律按規定折疊;按材料形成規律或內在聯係排列有序,編寫目錄。歸檔的案卷必須簽字齊全,履行交接手續,填寫移交清單一式二份,交接雙方簽字,各執一份備查。
第四章 科技檔案的利用
第十五條科技檔案編製案卷目錄、分類目錄、專題目錄;開展微機管理,微機檢索、調卷。
第十六條科技檔案管理人員應通過各種形式,了解本單位生產、建設、科研活動開展情況,配合中心工作,積極主動提供檔案為各項工作服務。
第十七條各部門在利用檔案中,要保護好檔案,並積極反饋利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