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東煤炭集團礦產資源管理辦法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神東煤炭集團礦產資源管理,加快礦產資源資產化管理進程,將礦產資源管理納入規範化、法製化管理的軌道,確保神東煤炭集團可持續發展和戰略資源儲備及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礦產資源,神東煤炭集團曾製定了《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經過近一年的運行,現對2003年11月27日下發的《神東煤炭集團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
第二條神東煤炭集團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是神東煤炭集團礦產資源管理機構,職責範圍如下:
1、全麵負責公司所屬生產、在建礦井及規劃井田礦業權管理工作。
2、負責編製公司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
3、負責公司各類建設項目的土地征用和新建井田的礦產資源申報及證件辦理工作。
4、負責公司各類開采證件的年檢、延期、變更及新井田登記、停辦、關閉礦井的注銷工作。
5、負責公司所屬單位的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等各類證件的統一管理工作,並建立健全相關材料檔案。
6、參與公司新開發礦井礦產資源的前期調研工作,掌握詳細資料,以供領導決策。
7、參與所屬礦井範圍內地方小煤礦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公司各礦井的安全生產。
8、負責與地方政府礦產資源和土地管理部門的業務協調工作。
9、負責公司采煤造成的地表塌陷的搬遷、補償及閉井後土地複墾管理工作。
10、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條礦產資源管理的主要內容和基本任務是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礦業權管理、采礦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管理、儲量申報、礦產資源開發情況考核監管、規範生產礦井開采行為、努力提高資源回收率等。
第四條神東煤炭集團各業務部門職責:
1、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負責礦產資源、礦業權管理、與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
2、生產技術部:負責地質儲量、開采工藝、資源回收、接續規劃管理。
3、各生產礦井:負責礦產資源回收利用,努力提高礦井資源回收率,力爭達到國家行業政策的相關規定。
4、神東地測公司:負責礦產資源統計、儲量報表編製、煤量驗收、各生產礦井資源回收率計算、統計,兩級公司及地方政府各級管理部門要求的關於資源儲量方麵的報表、申報材料的編製等具體業務工作,負責對公司生產礦井周邊小煤礦生產情況的監測、填圖工作。
5、神東設計規劃院:負責礦區總體規劃、生產、基建、規劃建設礦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提高礦井資源回收利用率的總體設計規劃。
6、計劃部:負責礦產利用申辦工作專項前期費的立項、審批、統計等工作。
7、財務部:負責各生產礦井資源稅、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等各類規費的按時足額繳納,並向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反饋票據複印件。
第五條神東煤炭集團總工程師是公司礦產資源管理的負責人,各單位正職是礦產資源回收利用的直接責任人,各單位總工程師是礦產資源管理的具體負責人。
第二章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
第六條對公司新開發井田、公司現有井田要進行有神東設計院或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總體規劃,總體規劃要本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資源效益協調統一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公司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尋求新資源,要對周邊井田和礦區外圍進行調研,尋找新的資源蘊藏點。
第八條對神東煤炭集團規劃開發井田,要由資源委和生產技術部、地測公司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要調查清楚礦業權設置情況、礦產資源蘊藏情況、地質情況、周邊投資環境情況、開采技術條件、井田內小煤礦分布、開采情況、交通運輸情況等。
第九條根據整體礦區煤炭儲量及開發情況,對公司內部原劃定的礦井邊界進行重新劃分,力爭最大化的整合資源,變中小型礦井為特大型礦井,礦井生產規模要與井田儲量相適應。
第十條資源整合要作為礦產資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根據礦井可行性研究,可能合並的井田要優先考慮合並,新申請井田時在申請劃定範圍時就要考慮資源整合,新建礦井設計、礦井改擴建設計要最大限度的考慮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要本著提高資源回收率、便於集中布置、盡可能實現無盤區開采,最大限度的減少資源浪費的原則,進行設計優化。
第十一條礦井設計時,要根據井田麵積、煤層賦存條件及相關的地質構造,盡可能實現綜合機械化開采,要統籌兼顧全井田的煤層分布情況,布置大巷、生產係統、首采工作麵時,必須有利於礦產資源最大化的回收利用。
第十二條礦井設計要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即煤層厚度合理選擇采掘設備,充分考慮國內外先進的開采裝備,即可能實現設備采高與煤層厚度相匹配。
第十三條各生產礦井要根據煤源結構的調整,合理有序的開采礦產資源和安排產量,在安排接續和產量規劃時,要統籌兼顧礦產資源利用、煤質、市場、開采技術條件等的關係,要統籌兼顧主采煤層、非主采煤層的關係,要統籌兼顧整裝區塊和邊角區塊的關係,要統籌兼顧現有生產和可持續發展的關係,合理安排礦井開采順序和接續關係。
第十四條 各生產礦井要重視前期地質勘探和生產補充勘探,勘探工作必須優先於開采或接續設計,以提供可靠的地質依據,便於合理布置礦井接續和優化礦井設計。
第十五條 生產礦井在製定年度生產規劃、安排工作麵接續時,要考慮資源的充分回收利用,年初根據產量計劃,必須製定詳細的礦產資源回收計劃,要詳細計算資源回收率,並進行方案比較,在開采方案、接續計劃審查中,礦產資源回收率有一票否決權。
第十六條 對於無法采用長壁綜采開采的邊角區塊、“三下”煤柱,必須製定切實可行的方案,采用短臂式開采,短臂式開采方案必須報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生產技術部會審並備案。
第十七條 各生產礦井的年度接續計劃及圖紙和中長期生產規劃及圖紙必須報公司審查,並報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各生產礦井在每季及年末要進行開采總結,針對當季、當年的開采情況,總結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麵、地表塌陷、裂隙回填等方麵的經驗和不足,並報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
第十九條 各生產礦井在開采的同時要首先考慮礦山環境治理、生態工程建設,製定長遠的礦井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粉塵治理規劃,要注意工作麵浮煤的回收、地麵塌陷和裂隙的回填、綠化等環保措施的實施,並跟蹤實施效果。
第二十條 任何礦井在設計、生產時不得有隨意丟棄邊角塊段的現象,對暫時不能開采的煤層或塊段要有保護措施,注銷無法開采塊段儲量時,必須首先以文件形式向公司彙報,經公司同意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注銷,任何單位不得隨意丟棄資源儲量。
第二十一條各生產礦井要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回采,無地質構造或其他特殊條件不得隨意降低采高。
第二十二條 各生產礦井在布置工作麵切眼或回撤通道時,必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不得隨意提前布置切眼,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提前布置回撤通道,造成煤量呆滯。
第二十三條 各生產礦井不得留有丟棄不采的可采地段,不得以呆滯煤量的方式變相丟煤。采煤工作麵必須按設計規定的開切眼和停采線位置進行施工和回采,生產過程中禁止濫留煤柱,任意丟煤。
第二十四條 各生產礦井回采率嚴格執行《神東煤炭集團關於回采率管理製度》,對於隨意丟煤浪費礦產資源、回采率達不到要求、不按照設計回采或布置工作麵等行為,按照公司回采率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必要時追究主管人員、礦總工程師、礦長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會同生產技術部、安監局、地測公司,加強對周邊小煤礦的監管,防止周邊小煤礦越界開采形成對公司礦產資源的破壞和給生產礦井的安全構成威脅。
第二十六條 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要加強對礦業用地範圍內新設置建築物的監管,加強對礦業用地或井田內土地使用權的監管,防止因地麵建築造成礦產資源壓覆。
第二十七條 地方部門或企業在井田內申請建設地麵建築時,總協調單位為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請時,必須進行細致的調查了解,並向公司彙報,經公司同意後方可與申請單位簽訂協議,但申請用地單位必須進行資源補償。
第三章 礦業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神東煤炭集團所屬的采礦權、探礦權必須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政策進行登記,避免因權屬不清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失。
第二十九 條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要會同地測公司、設計院,對神東煤炭集團接續區即神東煤炭集團外圍井田進行調查,對有開發利用價值而沒有礦權設置的井田要積極爭取並進行申請登記。
第三十條對神東煤炭集團接續區內暫時未開發的井田要進行管理,在神東煤炭集團接續區內的小煤礦申請擴界、擴層等事宜時,總協調單位是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接到相關申請時,要進行詳細的調查,並上報神東煤炭集團決策。
第三十一條對於井田邊界附近的孤立塊段確因開采條件受限公司無法開采時,從綜合利用資源的角度出發可以有償劃給地方煤礦開采,但必須由地方煤礦按市場運作方式給予經濟或資源補償,不得將資源無償交給地方企業開采。
第三十二條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要積極與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及各界廣泛接觸,及時了解周邊井田礦業權設置情況,積極與國土資源部門協調,盡量避免在神東煤炭集團接續區內設置新的礦權和原有小煤礦的擴界擴層。
第三十三條各生產礦井要密切注意井田周圍小煤礦的開采動態,礦總工程師具體負責,地測公司負責進行實時監測,及時掌握小煤礦采掘情況,避免周圍小煤礦越界開采對公司礦業權造成侵害。
第三十四條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要積極協調地方關係,與地方國土資源部門配合,共同加強對周邊小煤礦的管理和監督,避免公司礦業權受到侵害並確保公司生產礦井的安全。
第三十五條公司安監局負責對各礦周邊小煤礦的封井、密閉進行實施檢查,並對礦區小煤礦的著火、透水、與大礦貫通等02manbetx.com 建立檔案,對關閉礦井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三十六條神東地測公司要加強對周邊小煤礦的測繪上圖,建立檔案,並根據最新測量結果每季更新一次小煤礦檔案圖紙,向公司總工程師彙報並送資源委備案。
第三十七條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是新申請礦權的具體辦理單位,要根據申請辦理進展情況及時委托編製儲量核實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環評報告、地質災害評價、壓覆礦藏評估等相關申報文件。
第三十八條以上除環評報告由環保處負責委托之外,其餘報告由資源委具體負責委托,但必須按神東煤炭集團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礦證管理
第三十九條全公司的采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正本由相關使用單位管理,副本由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要設專人管理,並建立相關材料檔案。
第四十條采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每年由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組織進行年檢,公司內部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各生產礦井要在規定時間內將本礦井的年檢資料準備齊全並報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各生產礦井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月內,要將申請延續采礦許可證的相關資料準備齊全並報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到采礦許可證登記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各生產礦井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礦區範圍、礦山名稱、開采方式有變更的情況,生產礦井準備申請變更資料,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到采礦證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生產礦井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井的,生產礦井準備資料,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負責到采礦許可證登記機關辦理采礦證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勘查許可證由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到期延續、勘探工程進展情況申報、勘探費用投入申報等工作要按照相關要求按時向相關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申報。
第四十五條在勘探許可證範圍內完成勘探工作,勘探報告經國土資源儲量評審中心評審後,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要及時根據國家關於頒發采礦許可證權限到相關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勘探許可證轉采礦許可證的相關手續。
第五章 儲量申報
第四十六條神東煤炭集團總工程師是神東煤炭集團儲量管理負責人,所有向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報的儲量數據必須經過公司總工程師審核。
第四十七條 神東地測公司負責儲量平衡表、三量報表的編報直接單位,神東煤炭集團儲量要以地測公司提報數據為準,地測公司要為其提報的儲量數據的真實可靠性負責,
第四十八條 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負責向地方國土資源部門提報儲量數據,任何單位、生產礦井不得直接向地方部門提報相關儲量數據。
第四十九條 地測公司要健全儲量台帳,各地測站、各生產礦井要將每月儲量動用情況、采出煤量情況進行準確統計,並上報地測公司,由地測公司統計彙總並由總工程師審核後報公司生產部、資源委。
第五十條 地測公司在每月向公司呈報當月產量報表時,要將各生產礦井的相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數據一並報生產技術部和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地測公司在每季末將本季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三量變化、儲量動用及開采損失等情況以圖、表、文的形式報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
第六章 資源管理考核
第五十二條公司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考核工作由生產技術部、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地測公司、總調度室、煤質處等單位負責。
第五十三條 考核標準執行《國家礦產資源法》、《神東煤炭集團關於回采率管理製度》、《神東煤炭集團儲量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回采率和儲量管理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考核,本辦法執行情況由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負責考核。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