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督促經營副礦長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經營副礦長負責礦井的經營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好安全生產與經濟效益的關係。
第三條經營副礦長切實履行好13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為提高礦井抗災能力,設備購置、工程和設施所需的資金,要優先安排。在礦長領導下,對自己所分管業務係統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控製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三、負責搞好礦井篩選係統的灑水防塵、防凍和防火工作;
四、確保篩選係統機電設備達到有關01manbetx 和標準的要求,負責組織篩選係統工作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五、負責安技措資金計劃的具體實施,保證安全費用和隱患治理資金的投入;
七、組織對新工藝、新裝備的投入使用進行準入驗收;
八、抓好物資的采購、驗收、保管等管理製度的落實,確保安全生產所需物資的質量和儲備;
九、負責礦井勞動保護用品的綜合業務管理工作;
十、貫徹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製度,深入現場,指導、協調解決井下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
十一、負責組織建築施工專業委員會等,在礦安委會統一指導、協調下,承擔本專業係統安全監管職能,開展安全監管工作;
十二、負責營業執照年檢、有效期滿辦理延續手續工作,並組織對所需提供的資料進行內審;
十三、負責組織開展地麵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組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落實,重大安全隱患嚴格按照“五落實”原則進行整改;
第四條 經營副礦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經營副礦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經營副礦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