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通風區監測調校、測試人員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通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 通風區監測調校、測試人員是井下監測工作的執行人,具體負責井下監測傳感器標校工作的具體執行。
第三條 通風區監測調校、測試人員切實履行好7項安全工作職責。
1、對入井前的設備按照使用說明書認真測試,設備性能指標符合出廠要求後方可使用;
2、每隔15天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對甲烷傳感器標校一次;
3、每隔15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甲烷風電閉鎖和故障閉鎖功能測試一次;
4、用校驗儀按01manbetx 進行調校和測試,調校測試程序必須符合《AQ1029-2007》中的相關規定;
5、調校和測試前應與中心站聯係,告訴中心站調校和測試地點;調校和測試後應與中心站核對數據,並做好調校和測試記錄;
6、在調校和測試時發現有故障的傳感器要及時修複或更換;
7、負責安全監控係統甲烷傳感器的調校和測試工作,不得隨意拆卸儀器,擅自改變儀器的電路,確保儀器完好。
第四條 通風區監測調校、測試人員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通風區監測調校、測試人員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通風區監測調校、測試人員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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