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安監站工掘副站長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安監站工掘副站長是工掘安全監督管理分管負責人,負責工掘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執行。
第三條安監站工掘副站長切實履行好6項安全工作職責。
1、參加礦組織的各種會議、集體活動、培訓學習。
2、每早開幹部班前例會,有事必須提前向站主要領導打招呼,不準在分配工作時提出。必要時由主要領導臨時調配,嚴禁推諉扯皮。
3、完成分管範圍內的業務工作,並做到月度有工作總結及下月工作安排。
4、認真完成各自入井任務和"三違"考核指標。入井必須達到礦要求標準,堅持入井天數早、二、三班各三分之一。
5、認真抓好工掘的管理工作,對井下現場管理要做到心中有數。經常深入井下了解分管生產中的安全情況。
6、對工掘巷道要定期監督檢查,每個工作麵每周不少於一次,並對工作麵的地質構造、進度、初撐力、工作阻力、頂板管理等,及時掌握並彙總統計。
第四條 安監站工掘副站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安監站工掘副站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安監站工掘副站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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