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安監站小分隊隊長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安監站小分隊隊長是安監站監督管理檢查工作的負責人,負責安監站安全監督管理檢查工作。
第三條安監站小分隊隊長切實履行好7項安全工作職責。
1、參加礦組織的各種會議、集體活動、培訓學習。
2、每早開幹部班前例會,有事必須提前向站主要領導打招呼,不準在分配工作時提出。必要時由主要領導臨時調配,嚴禁推諉扯皮。
3、完成分管範圍內的業務工作,並做到月度有工作總結及下月工作安排。
4、認真抓好小分科的管理,深入到井下了解生產中的安全情況,使小分科保質保量完成"三違"指標。
5、經常和小分科員一起深入井下現場,特別是全礦死角部位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落實整改,並留有記錄。
6、積極努力完成科交給的各項抓違章指標,對"三違"人員要逐一落實,嚴格把關,防止出現其它問題,重大"三違"問題要向科彙報,研究處理互相通氣。
7、認真完成礦規定的入井任務,達到礦要求入井指標,入井必須達到早、二、三班各三分之一。
第四條 安監站小分隊隊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安監站小分隊隊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 《安監站小分隊隊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