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落實物業科員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據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 物業科員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完成礦物業領導交給的一切工作。
第三條 物業科員切實履行好十三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部門物業管理法規,嚴格執行物業管理規定和本單位有關規章製度。
二、積極參加創建安全文明小區、精神文明小區的考評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三、幹好自己本職工作。
四、確保各項服務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五、積極為居民提供陽光服務。
六、根據運作情況,及時向本單位領導提出合理性建議。
七、講文明、講禮貌、講儀容、熱情服務;團結協作。
八、上下班要對各辦公室的用電、門窗鎖閉等情況進行認真安全檢查。
九、工會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勞資,收取會費,積極參加例會,進行年度先進評選等。
十、計生管理負責收取計生會費,更新數據庫,每月上報月報表等一切事務。
十一、辦事員協助領導做好辦公室行政事務性工作,負責單位工資、考勤以及辦公室用品的申報,領取等。
十二、完成礦每年的采暖費收取。
十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條物業科員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物業科員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物業科員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製度》。